雲南盈江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楊某某等5名被告人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及偷越國境案
2021年11月29日下午15時,盈江縣人民法院對楊某某、邵某某、鄧某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被告人張某、向某某偷越國境案依法公開宣判。盈江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共計13人旁聽了宣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2月初,被告人鄧某某通過手機微信聯絡方式與境外蛇頭取得聯繫後,組織了被告人向某某、張某及王某(另案處理),擬前往雲南省偷越國境至緬甸務工。2021年2月21日中午,鄧某某、向某某、張某、王某乘坐飛機到達雲南省德宏州芒市機場,行程中乘車、乘坐飛機、住宿等費用均由境外蛇頭負責安排。當日中午,境外蛇頭指令被告人楊某某前來接應,從德宏州芒市機場接送鄧某某、向某某、張某、王某,楊某某又指使被告人邵某某在德宏州芒市遮放鎮户拉村委會某食館安排食宿。當日下午,網約車司機駕車按照楊某某的要求運送鄧某某、向小某、張某、王某至邵某某預定的房間,伺機偷渡出境。案發當時,邵某某向楊某某通風報信,為楊某某立即與上述偷渡人員串供及其逃匿、毀滅用於犯罪聯絡的電信卡創造了條件。

盈江縣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作出判決:以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分別對被告人鄧某某、邵某某、楊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罰;以偷越國境罪分別對被告人向某某、張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對上述人員判處三千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罰金。
法官提示: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
對擬偷渡人員或者有偷渡嫌疑的人提供食宿和出行幫助的賓館、旅遊機構、網約車、出租房等重點行業場所業主,以單位名義或者單位形式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的規定,以組織或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以個人名義實施的,依照上述規定,對行為人以組織或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
來源: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