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悔罪!海南一放火案被告人由死緩改判死刑立即執行
近日,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辦理的梁某某放火案入選最高檢檢察案例庫。
該案於2019年4月由省檢一分院提起公訴,依法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放火罪。同年8月,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判決梁某某犯放火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被告人梁某某未上訴。省檢一分院審查認為被告人梁某某蓄意放火,手段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壞,且沒有悔罪表現,也未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應予嚴懲,一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量刑畸輕,遂提出抗訴。省檢察院經審查支持省檢一分院抗訴意見。經開庭審理,省高院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依法改判梁某某死刑,立即執行,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該案抗訴過程中,檢察機關根據案件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既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又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該案的成功抗訴,充分體現檢察機關堅決維護司法公平正義,不斷強化審判監督意識,正確履行刑事審判監督職能,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