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於東輝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1年12月2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鄭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於東輝受賄一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於東輝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追繳在案的贓款1929.0887萬元及扣押在案的金條10根,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於東輝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於東輝利用擔任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鄭州市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便利,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插手干預案件、為他人在職務調整、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30餘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009.6337萬元。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於東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雖然被告人於東輝到案後認罪認罰,退繳了大部分贓款,但被告人於東輝身為政法機關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插手干預案件、利用幹部提拔、調整機會等大肆謀取私利,數額特別巨大,嚴重損害政法隊伍形象,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從嚴懲處。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羣眾等30餘人旁聽了宣判。(總枱記者 田萌 王一丹)
此前報道
河南省鄭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於東輝涉嫌受賄案一審開庭

2021年11月22日上午,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河南省鄭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於東輝涉嫌受賄一案。
商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於東輝利用擔任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鄭州市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便利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職務調整、工作調動、案件協調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009萬餘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於東輝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於東輝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羣眾3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早前報道
據清風中原微信公眾號5月20日消息,鄭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於東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河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據河南日報4月9日消息,記者從河南省有關部門獲悉,近日,針對隆慶祥公司總裁網上實名舉報反映的問題,省委政法委會同省紀委監委等部門正在依法依紀展開核查。涉及隆慶祥公司案件的審判、執行情況,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及時向社會公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