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許建一審獲刑15年

12月1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許建受賄、貪污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許建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2021年2月4日上午,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許建涉嫌受賄、貪污一案。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0年,被告人許建利用擔任合肥市東市區委副書記、副區長、瑤海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合肥市中院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徵地拆遷、工程承攬、案件辦理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108萬餘元(其中105萬餘元未遂)。2008年至2017年,許建利用擔任合肥中院院長兼合肥市法官協會會長的職務便利,非法侵吞、騙取公款共計765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許建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依法應數罪併罰。鑑於許建受賄罪中有部分系未遂,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許建當庭表示考慮後再決定是否上訴。(總枱央視記者 任譞 張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