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光宗:育兒假需科學決策求實效
近日,多地出台政策延長生育假。比如,浙江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相關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98天)的基礎上,生育一孩延長產假60天,總計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長產假90天,總計188天。寶媽休產假,寶爸可休15天護理假。在子女三週歲內,夫妻雙方每年可以各享受10天育兒假。無獨有偶,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也通過條例:女方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的延長生育假由30天增加至60天。

從生育友好角度看,育兒假無疑是正確的做法,有利於減輕家庭的育兒負擔。但它同時也可能加重企業的用工成本,這是一個兩難選擇。好的政策需要統籌兼顧,考量各方利益,找到利益博弈的均衡點。追求生育友好的同時也不能過分犧牲企業利益,為此需要在税收等方面給予相關企業優惠,開展生育友好型企業美譽度評選活動;同時需要對企業實施生育補貼政策,爭取理解和支持,共同打造“生育友好型社會責任共同體”。應該認識到,產假和育兒假主要是對二孩、三孩生育的事後補償 ,本身並不是激勵性措施,對提振生育率的效果尚不能做定論。
所謂科學決策,不僅要考慮單維的必要性,也要考量多維的可行性,為此需要作深入調查研究。考量家庭、夫婦以及個人的具體需要。傳統的生育決策是家庭本位,往往是“無我”的;而今的生育決策是夫婦甚至個人本位,是“有我”的利益訴求,這就是機會成本的問題。一個不爭的事實是,生育的經濟成本已明顯提高,難以計量的非經濟成本也在隱性提升,預期生養成本顯著提高,但不可預期成本又具有巨大的不確定性。年輕人的“恐育”心理是可以理解的。
“中道”藴含着可持續發展的中國智慧,中國需要平衡的發展觀和政策觀,將生兒育女與微觀的家庭發展、個人發展,以及中觀的企業發展和宏觀的社會發展更好地結合起來。不能為了二孩、三孩生育而過分犧牲婚姻幸福、職業發展和企業利益。允許根據每家每户和育齡女性的不同情況來決策,體現生育的多樣性和自主性;同時重視企業的利益訴求,用公共財政彌補企業損失的利益,以鼓勵措施打造生育友好型企業。
在理論上,生育福利政策具有事前激勵和事後補償兩種不同的功能。比較而言,我們更需要具有激勵作用的生育福利政策,能夠給生育以經濟動力和利益預期,分擔家庭的生養成本,展示“多子多福”的國家福利,重視“生育是國事”論斷的深刻含義,出台強有力的激勵性生育福利政策,以遏制生育率持續低迷的趨勢。
國外一些立法鼓勵生育的經驗可以借鑑。瑞典1999年總和生育率一度跌至1.5,但在1960年至2018年的更長期範圍內,多數年份能保持在1.7至2.0的範圍浮動,這與瑞典政府在鼓勵生育上所下的功夫有關。作為世界上第一個立法對男性休產假做出規定的國家,瑞典語裏有一個專門的單詞叫 “父親休產假”。為了鼓勵父親多休產假,瑞典社會保障部門還設立了獎金,在休夠法定的60天產假後,父母每多休30天產假,就可多領取3000克朗獎金,如果父親和母親在休產假上做到“完全平等”,即每人休假240天,可領取135000克朗的最高獎金。根據瑞典法律規定,準媽媽可以在預產期前7周開始休預產假,在孩子8歲或讀完小學一年級之前,父母可以將自己的工作時間縮短最多1/4,比如,如果每天需要工作8個小時,帶孩子的爸爸媽媽每天只需要工作6個小時。
再如德國政府1986年時已出台相應法律,規定父母可享有10個月的育兒假。此後逐漸延長至36個月,並保護父母在育兒期間不會失去工作。顯然,育兒假只有落到實處才能收到效果。鼓勵生育已經成為低生育時代發達國家的基本國策。發達國家一般在總和生育率低於1.5時就做出了回應。但即便如此,由於生育轉變的規律使然,也很難在短期內跳出“低生育陷阱”。我們也需要有足夠的警覺,花大力氣治理低生育危機、應對少子老齡社會。▲(作者是北京大學人口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