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售賣“上頭電子煙”構成販毒,男子獲刑七年
12月8日,由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件宣判,被告人宋某通過快遞、閃送等方式,多次向他人販賣“上頭電子煙”,最終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上頭電子煙”實際上是什麼?暴露了打擊毒品犯罪中存在的哪些問題?庭審結束後,靜安區檢察院就公眾關心的內容召開了新聞發佈會。

案件中查獲的“上頭電子煙”
據介紹,今年7月起,宋某通過快遞、閃送等方式多次向他人販賣“上頭電子煙”,該電子煙內的煙油含有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是人工合成的化學物質,能產生強烈的興奮、致幻等效果,今年年初,公安部、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合成大麻素類物質等18種物質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
這意味着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在法律意義上被認定為毒品。今年8月,民警在宋某的暫住地查獲5瓶無色透明液體,經鑑定,上述5瓶無色透明液體共計28.89克,均檢出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成分。根據宋某供述,該無色透明液體是“上頭電子煙”煙油,自己曾多次直接出售或裝填在電子煙內向他人銷售。
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承辦檢察官認為,宋某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11月25日,靜安區檢察院以販賣毒品罪對宋某提起公訴。
12月8日,靜安區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宋某對犯罪行為供認不諱,自願認罪認罰。法院一審判處宋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靜安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張忠平介紹,今年7月1日起,我國正式整類列管合成大麻素類物質等新精神活性物質,案件中涉及的大麻素類物質屬於我國法律意義上的毒品。銷售含有該類合成大麻素的“上頭電子煙”,屬於販賣毒品行為,吸食“上頭電子煙”,則屬於吸毒行為。
而宋某通過快遞、閃送等方式銷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煙油和電子煙,交易涉網絡、寄遞和跨地域販運,交易形式隱蔽。在寄送時宋某填寫的都是虛假身份,快遞員也並未檢查其寄送物品與填寫的“文件”是否一致,反映出快遞行業存在的問題。
宋某的銷售模式不是個案,近年來,僅靜安區檢察院就辦理了一批類似的新型毒品案件,雙方往往事先通過微信、電話聯繫,後以快遞、閃送方式寄遞毒品。
今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制發了“七號檢察建議”,旨在強化寄遞安全監管,推進寄遞安全問題治理,其中利用寄遞渠道實施販運毒品問題也涵蓋其中。靜安區檢察院針對在多起毒品案件辦理中發現的監管盲區和漏洞,先後向郵政管理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就切實做好收寄驗視,強化智能快遞櫃的備案、檢查工作,加強寄遞企業的安全教育培訓等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