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湖南芷江侗族自治縣原縣委書記曾佑光一審獲刑十二年
12月10日下午,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芷江侗族自治縣原縣委書記曾佑光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曾佑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依法追繳犯罪所得財物,上繳國庫。

婁底中院經審理查明
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曾佑光先後利用擔任懷化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局長和芷江縣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徵地拆遷、資金撥付、土地出讓手續辦理、拍賣業務承接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755.1354萬元。

婁底中院認為
被告人曾佑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曾佑光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坦白及主動交代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同種犯罪,其到案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採納,遂根據被告人曾佑光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