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內非法儲存近千升汽油,刑拘!
“以柴油為動力的漁船,無存儲汽油許可手續,卻在船艙內用塑料桶存放45桶汽油,想想都讓人冷汗直冒!”
11月22日,洪灣派出所接南屏鎮“港長制”聯合辦公室、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香洲大隊聯合執法組反映,其對停泊在洪灣中心漁港碼頭的船隻進行檢查時,發現有一艘無人值守的“粵陽東漁161XX”漁船船艙內儲存有大量汽油。
接報後,民警立即趕到現場。經清點,船艙內共有40餘個簡易塑料桶,桶內裝有約1000升汽油。民警聯同執法人員將這些汽油依法扣押,後由漁港公司通知相關部門將汽油轉運到指定企業暫存。

據聯合執法人員反映,此前在11月19日的檢查中,已發現該漁船的子艇上非法儲存若干桶汽油。當時漁船上也是無人值守,執法人員立即通知相關部門把汽油轉運,並在漁船駕駛室張貼了《漁業船舶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通知船主及船長前往執法部門接受調查,但相關人員一直未現身。
11月28日,民警在洪灣中心漁港將涉案船長黃某某(男,27歲)依法傳喚回洪灣派出所調查。
經核查,“粵陽東漁161XX”漁船船艙內儲存的大量汽油用於該漁船子艇出海作業。
船長黃某某對該漁船負直接管理責任
海上有合法的漁船加油點,黃某某卻因法律意識淡薄,為圖一時之便,把汽油儲存在漁船艙內,打算實現“自給自足”。其行為有巨大的安全隱患,一旦發生意外,後果將不堪設想!
目前,犯罪嫌疑人黃某某已被拱北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依法辦理中。此外,對其他涉案人員的調查工作也在進一步進行中。
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危險作業罪 ,進一步加強了對安全生產領域犯罪行為的執法力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危險作業罪】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