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釁、手持水管石塊攻擊民警,廣西羅城三名男子暴力襲警被判刑
2021年12月16日上午,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黃某林、李某均、陳某勇犯襲警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宣判現場
法院審理查明
2021年7月7日,被告人黃某林、李某均、陳某勇等人因工程款糾紛,將工程方的車輛扣押。當天21時許,工程方的人員報警後,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公安局民警出警到現場處置。
民警對黃某林、李某均、陳某勇等人進行了長時間的法治教育和勸説,但黃某林、李某均、陳某勇等人堅持扣押工程方的車輛。
在勸説無效的情況下,民警指揮被扣押的車輛倒車離開現場,並警告黃某林、李某均、陳某勇等人退讓,否則將依法使用警械。
在車輛倒車的過程中,黃某林等人無視民警的警告,推搡、挑釁民警,民警遂依法使用催淚噴射劑朝黃某林、李某均、陳某勇等人噴射。
李某均即持水管攻擊民警,致一名民警頜部受傷。陳某勇等人則衝向民警並撿拾地上的石塊砸向民警。民警朝天鳴槍後事態才得以平息。
經鑑定,民警所受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3名被告人在法庭上接受宣判
法院認為
被告人黃某林、李某均、陳某勇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均已構成襲警罪。
在共同犯罪中,黃某林組織實施扣押車輛行為,在民警發出警告後帶頭挑釁民警;李某均持水管攻擊民警,致一名民警輕微傷;陳某勇追擊民警並撿拾石塊砸向民警。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陳某勇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

▲審判長宣讀判決書
法院判決
被告人黃某林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被告人李某均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被告人陳某勇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官提醒
配合公安機關執法辦案
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人民警察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
切莫因一時 衝動襲警
否則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