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修訂滬倫通規則
為進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資、促進要素資源的全球化配置,推進資本市場制度型開放,證監會日前宣佈,擬對《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進行修訂,修訂後名稱暫定為《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監管規定》(簡稱《監管規定》),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表示,自2018年滬倫通相關政策及配套規則出台以來,已有華泰證券4家上交所上市公司成功發行全球存託憑證(GDR)並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資金共計58.4億美元,對拓寬雙向融資渠道、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在滬倫通現行機制下,有意願的深市上市公司無法參與發行GDR,境外企業境內發行存託憑證暫不能融資。市場主體提出了優化完善滬倫通機制的意見建議,瑞士、德國也多次提出希望與中方建立資本市場互聯互通合作機制。為回應市場關切,深化中歐資本市場互利合作,證監會對現行滬倫通規則進行了修改完善。
據介紹,本次修訂重點圍繞拓展適用範圍、增加融資型中國存託憑證(CDR)融資安排、優化持續監管等方面進行修改完善。一是拓寬適用範圍。境內方面,將深交所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納入。境外方面,拓展到瑞士、德國。二是允許境外發行人融資,並採用市場化詢價機制定價。引入融資型CDR,允許境外發行人通過發行CDR在境內融資。在適用主板市場發行承銷規則的基礎上,參考註冊制板塊,建立市場化詢價機制。明確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業,並應符合我國外資、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三是優化持續監管安排,對年報披露內容、權益變動披露義務等持續監管方面作出更為優化和靈活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