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濫用職權,河池市人大常委會原一級調研員梁春球一審獲刑七年
2021年12月21日上午,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河池市人大常委會原副秘書長、一級調研員梁春球受賄、濫用職權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宣判現場
法院審理查明
受賄罪
2007年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梁春球利用擔任河池市體育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體育器材採購、體育訓練場地建設等事項上,為公司和個人提供幫助。2008年2月至2020年1月,梁春球先後多次收受公司和個人給予的好處費、賭資共計人民幣159萬元。
濫用職權罪
被告人梁春球擔任河池市體育局局長期間,在金城江體育館地塊項目開發工作中濫用職權,導致河池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體育局(原河池市體育局)喪失河池市金城江區某商住樓一樓1000平方米門面(被替換至三、四、五樓同等面積)產權,造成損失2168.865萬元。

▲被告人梁春球在法庭上接受宣判
另查明,被告人梁春球在審查調查期間主動檢舉揭發他人串通招投標違法犯罪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相關人員已被立案調查。
河池市監察委員會在梁春球家中查獲贓款人民幣6.88萬元,梁春球家屬代為退出受賄贓款共計人民幣75萬元,某公司退出違法所得500萬元。上述款項暫存於河池市監察委員會賬户。
法院認為
被告人梁春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59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梁春球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被告人梁春球到案後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已經追回受賄所得贓款81.88萬元和挽回國家財產損失500萬元,可對被告人梁春球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

▲審判長宣讀判決書
被告人梁春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已經追回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81.88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尚未追回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77.12萬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已經追回國家財產損失人民幣500萬元,由扣押機關河池市監察委員會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