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統一執行股權的法律適用
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利用股權進行投資越來越受到青睞,股權已經成為人們一項重要財產權利,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股權的情況也比較多。為了統一執行股權的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1日)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解決執行實踐中,股權凍結規則不明確、評估難、反規避執行難等問題。
《規定》明確了股權凍結的規則。明確:凍結股權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公司登記機關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股權凍結自在公示系統公示時發生法律效力。多個人民法院凍結同一股權的,以在公示系統先辦理公示的為在先凍結。
為有效解決股權評估難問題,《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等部門調取相關材料,也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公司提供。同時,為解決實踐中有些公司高管、控股股東控制相關材料拒不提供的問題,明確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他們提供。相關主體拒不提供的,不僅可以強制提取,而且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為確保評估機構準確評估公司價值並依此確定被執行人股權價值,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審計機構對公司進行審計。在評估機構無法出具評估報告時,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股權實際情況進行“無底價拍賣”,但起拍價要適當高於執行費用。這樣規定,一方面可以對拒不配合執行的被執行人形成有力震懾,敦促其配合人民法院的評估工作;另一方面也能夠有力推動股權處置工作,依法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避免股權長期凍結不處置造成的司法和社會資源浪費。
此外,還規定了防範股權價值被惡意貶損的應對措施。凍結股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公司在實施增資、減資、合併、分立等對股權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的行為前,向人民法院報告;未報告即實施這些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處罰。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抑制不法行為的功能。公司或者董事、高管故意通過這些行為導致被凍結股權價值嚴重貶損,規避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