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多部法律草案

數據來源:水利部
製圖:張丹峯
黃河保護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重在保護 要在治理
本報記者 張 璁
黃河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保護黃河是事關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千秋大計。
12月20日,受國務院委託,水利部部長李國英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就黃河保護法草案作説明。
將黃河保護治理中的成熟做法上升為法律
李國英介紹,新中國成立後,黨和國家開展了大規模的黃河治理保護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着眼於生態文明建設全局,明確了“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黃河流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百姓生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但是,當前黃河流域仍存在一些突出困難和問題,既有先天不足的客觀制約,也有後天失養的人為因素。”李國英表示,從制度層面看,主要存在黃河流域管理體制有待完善、規劃協調銜接不夠、管控措施需要強化以及生態保護與修復、水資源剛性約束、水沙調控與防洪安全、污染防治制度有待健全等問題,亟需通過制訂黃河保護法予以解決。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綱要》(以下簡稱《規劃綱要》),要求深入開展黃河立法工作。草案全面落實《規劃綱要》部署安排,着力構建科學有效的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制度體系。
據介紹,草案在立法的總體思路上,一是堅持突出重點,緊緊圍繞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的黃河流域需要高度重視的6方面重大問題和五大目標任務,落實“重在保護、要在治理”的要求,確定章節結構和制度措施,就生態保護與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沙調控與防洪安全等作出專章規定。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黃河水少沙多、水沙關係不協調、生態環境脆弱的現狀和特點,以水為核心、河為紐帶、流域為基礎,並結合黃河流域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的不同問題,在規定流域管理通用制度的同時,對特定區域、特定問題採取特別制度措施。三是堅持統籌兼顧,注重加強與西部大開發、中部崛起等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的互促共進,平衡好保護與發展、保護與利用的關係。同時,既立足當前將黃河保護治理中行之有效的成熟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又兼顧長遠對仍需探索實踐的內容先作原則規定,為進一步改革留出制度空間。
建立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統籌協調機制
據介紹,草案共11章105條。按照《規劃綱要》明確的範圍,草案規定,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以及各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黃河流域,是指黃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山西省、陝西省、河南省、山東省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
落實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的工作機制要求,草案規定,國家建立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統籌協調機制的決策,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充分發揮規劃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草案規定了黃河流域規劃體系、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編制審批、規劃水資源論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水資源分區管控、河湖岸線管控、水沙統一調度等制度措施。
根據黃河河源區、黃土高原、河口及三角洲等不同區域生態保護修復要求,草案規定了生態修復規劃、水土流失總量控制、淤地壩建設管理、整溝治理、生態流量管控、重點水域禁漁期等制度措施。
緊緊抓住水沙關係調節這個“牛鼻子”
落實把水資源作為最大剛性約束條件的要求,草案規定了水資源強制性約束控制指標、水資源統一調度、地下水取用水總量和水位控制、取水許可限批、用水定額、行業節水、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等制度措施。
緊緊抓住水沙關係調節這個“牛鼻子”,保障黃河安瀾,草案要求建立水沙調控和防洪體系、開展水沙調控和防洪工程建設,明確了水沙調度、防洪防凌調度、灘區防洪管理、河道綜合治理、重點水庫庫區管理等制度措施。
針對黃河流域污染嚴重的突出問題,草案規定了黃河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流域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口監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等制度措施。
落實推動黃河流域高質量發展的目標任務,草案規定了城鄉融合、城市和縣城發展、美麗鄉村建設、綠色發展、基礎設施完善、現代農業發展、科技創新等制度措施。
落實推進黃河文化遺產系統保護的要求,草案規定了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規劃、黃河文化資源記錄共享、文化遺產保護、公共文化服務、文化產業發展等制度措施。
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支持和保障,草案明確了財政、税收、金融、價格、生態保護補償等支持政策,規定了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執法和社會監督、約談、定期工作報告等制度措施。
黑土地保護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處理好保護與利用的關係
本報記者 魏哲哲
12月20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憲魁作關於黑土地保護法草案的説明。
關於制定黑土地保護法的必要性,王憲魁表示,將保護黑土地上升為國家意志,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關於黑土地保護要求的有力舉措,是保障長遠國家糧食安全的需要,是維護生態系統平衡的需要,是完善黑土地保護體制機制的需要。
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處理好黑土地保護與利用的關係,重點和難點在耕地。草案明確本法所稱黑土地,涉及的地域範圍為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內蒙古自治區的相關區域,土地特性為擁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質表土層,性狀好、肥力高的優質耕地。
統籌和協調是形成工作合力的關鍵。草案完善政府工作機制,明確國務院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黑土地保護協調機制;突出規劃引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調查和監測為基礎、體現集中連片治理、科學編制黑土地保護規劃,縣級規劃應當落實到地塊。為摸清黑土地底數和變化趨勢,草案對開展黑土地調查和常態化監測作出了規定。
科技手段為黑土地保護提供重要支撐。草案加強黑土地保護科技創新、科研成果推廣應用和技術服務;針對水蝕、風蝕、土壤質量下降等突出問題,明確應當綜合採取工程、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規定了農田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土壤質量、加強環境治理的關鍵措施。為做到精準施策,草案規定對黑土地進行科學分區,因地制宜採取具體措施。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護黑土地,同時要讓保護者不吃虧、種糧者收入有提高。草案明確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積極採用黑土地養護措施,國家應當建立用養結合、保護效果導向的獎補機制,鼓勵支持採取黑土地保護和治理修復措施。
長期穩定的資金投入是黑土地保護的重要保障。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健全黑土地保護財政投入保障制度,加大獎補資金的傾斜力度,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資金應當保障黑土地保護需要;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籌整合相關涉農資金;建立健全黑土地保護跨區域補償機制,鼓勵社會資金投入黑土地保護活動。
壓實黑土地保護責任,形成監督合力。草案規定,建立黑土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黑土地保護情況納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聯合開展監督檢查;加強人大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報告黑土地保護情況。
工會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明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本報記者 張 璁
12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首次審議了工會法修正草案。工會法是明確工會法律地位和工作職責的重要法律,是工會組織依法開展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現行工會法於1992年公佈實施,2001年、2009年進行了兩次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勇介紹,工會法修改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5點:一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和根本遵循,充分體現黨中央關於工人階級和工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二是突出堅持黨的領導,保持和增強工會組織的政治性、先進性、羣眾性,不斷增強工會組織的吸引力、凝聚力、戰鬥力。三是堅持從國情出發,着力完善相關制度和工作機制,為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羣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四是適應我國法治建設需要,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妥善處理相關法律之間的關係,確保工會法與相關法律法規銜接一致。五是堅持必要性原則,根據黨中央精神和現實需要,確有必要的才作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保持現有法律框架和主要內容基本穩定。
此次修改中,明確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羣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聯繫職工羣眾的橋樑和紐帶,應當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羣眾性,建立聯繫廣泛、服務職工的工會工作體系。
落實黨中央對工會改革的新要求,草案明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增加規定: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係等方面的發展變化,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在完善工會基本職責方面,草案將工會的基本職責由“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擴展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羣眾”。同時,增加工會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選舉、民主協商,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引領,以及開展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的規定。
此次修改還注意做好與相關法律的銜接。法律援助法規定,工會等羣團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參照適用其相關規定。草案據此明確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
在擴大基層工會組織覆蓋面方面,草案明確社會組織中的勞動者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將工會組織以及工會工作的覆蓋面由“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擴展為“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
疫情對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帶來挑戰
突發事件應對法擬全面修訂
本報記者 王比學
12月20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託,司法部部長唐一軍就修訂突發事件應對法作説明。
唐一軍介紹,現行突發事件應對法自2007年公佈施行以來,對於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取得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鬥爭重大戰略成果提供了制度保障。近年來,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對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帶來了新挑戰,亟待通過修改該法予以解決。
此次主要從6個方面進行修改完善——
理順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領導和管理體制。為了體現黨對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有關管理體制,明確各方責任,草案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領導體制;國家建立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
暢通信息報送和發佈渠道。為了保障突發事件及其應對管理相關信息及時上傳下達,暢通渠道、完善有關制度,草案規定: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發佈和新聞採訪報道制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建立網絡直報和自動速報制度,提高報告效率,打通信息報告上行渠道;加強應急通信系統、應急廣播系統建設,確保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的通信、廣播安全暢通。
完善應急保障制度。為了加強應急物資、運力、能源保障,推動有關產業發展、場所建設、物資生產儲備採購等工作有序開展,為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提供堅實物質基礎,草案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採購、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促進應急產業發展;建立健全應急運輸保障體系,確保應急物資和人員及時運輸;建立健全能源應急保障體系,保障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能源供應。
加強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能力建設。為了有效提高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能力,為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提供更堅實的制度支撐、人才保障、技術支持,草案規定:明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綜合性常備骨幹力量,規定鄉村可以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增設應急救援職業資格,明確相應資格條件;進一步完善應急處置措施的規定,增加限制人員流動、封閉管理等措施。
充分發揮社會力量作用。為了充分調動社會各方力量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積極性,進一步形成合力,草案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投訴、舉報制度,鼓勵人民羣眾監督政府及部門等不履職行為;完善表彰、獎勵制度,對在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支持、引導紅十字會、慈善組織以及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等參與應對突發事件。
保障社會各主體合法權益。為了保障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中社會各主體合法權益,確保人民羣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草案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強心理健康服務體系和人才隊伍建設,做好受突發事件影響各類人羣的心理援助工作;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確保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獲取、使用他人個人信息合法、安全。
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進入二審
進一步明確噪聲排放具體要求
本報記者 魏哲哲
12月20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必新作了關於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此前,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草案規定,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噪聲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有些常委委員、代表、部門、地方、立法聯繫點、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有些產生噪聲的領域沒有噪聲排放標準,但對他人正常生活造成干擾,也應當納入噪聲污染的範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未依法採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界定為噪聲污染。
有的常委委員、代表、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明確噪聲排放具體要求,夯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政府監督管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規定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建立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明確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二是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加強噪聲排放情況的調查、監測。三是要求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有的常委委員、代表、部門、地方、立法聯繫點和社會公眾建議根據各類噪聲污染的不同特徵,有針對性地完善防治措施,解決突出問題。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不得無排污許可證排放工業噪聲。二是明確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落實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三是增加規定,全社會應當增強噪聲污染防治意識,自覺減少社會生活噪聲排放,積極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活動,形成人人有責、人人蔘與、人人受益的良好噪聲污染防治氛圍,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和諧安寧。四是要求體育、餐飲等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五是增加規定,家庭及其成員應當培養形成減少噪聲產生的良好習慣,生活中儘量避免產生噪聲對周圍人員造成干擾,互諒互讓解決噪聲糾紛,共同維護聲環境質量。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優化處罰措施。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無排污許可證排放工業噪聲行為的處罰。二是規定對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等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三是加大對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等社會生活噪聲違法行為的處罰,拒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是規定對一些社會生活噪聲違法行為,先進行説服教育,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