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律師詳解全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值得投資者關注的三點細節
【環球網 記者 陳超】康美藥業破產重整計劃經全體債權人表決通過後,經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康美藥業破產重整案進入了執行階段,包括證券虛假陳述侵權集體訴訟的5.2萬餘名證券投資者在內的經濟損失和其他債權人的債務均將從12月20日起陸續清償。
據揭陽中院有關負責人介紹,12月12日,重整投資人神農氏合夥企業及其他投資方代表,與康美藥業管理人簽署了投資確認書,重整投資款已全部到位。根據重整計劃,損失50萬元以下部分的5.2萬餘名證券投資者,將以現金一次性直接賠付;50萬元以上部分投資者,將以現金、債轉股、信託權益等三種方式賠償。現金和股份將由管理人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直接發放,信託權益將直接登記至各投資者名下。
作為全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其中有許多細節值得注意,比如重整計劃中指出50萬元以上部分投資者,那麼50萬元標準是如何劃定的;以康美藥業案延伸,如果遇到公司破產情況時,投資者還能拿到賠償嗎;以及案件背後容易被忽視的一個問題——什麼是特別代表人?
關於上述問題,多位律師給出了專業解答。
問題一:50萬元**標準如何劃定?
據悉,投資者的債權,是在廣州中院作出的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案生效判決基礎上,由康美藥業破產管理人確認的。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峯表示,以50萬作為節點,是根據在康美藥業破產重整過程中,彙總根據康美藥業的資產債務情況,做出並經過債權人會議等程序批准以及法院司法確認的。屬於破產重整的一部分,如果企業未經歷破產重整程序,理論上應以現金清償。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龐理鵬律師介紹,重整計劃則是在破產管理人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狀況以及償債能力的綜合考量後製定的,並由債權人會議審議、表決通過。“50萬元標準的得出與公司財務狀況,償債能力有關。”龐理鵬介紹。
問題二:公司都破產還能拿到**賠償嗎?
“如果公司破產了,清償可能會存在問題。”許峯説。為了避免拿不到賠償,許峯建議,在發起集體訴訟的時候,應該恰當的選擇被告,防範破產風險,起訴儘量多的被告,要求與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全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中,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年報等虛假陳述侵權賠償證券投資者損失24.59億元,公司實際控制人馬興田夫婦及4名原高管人員組織策劃實施財務造假,屬故意行為,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及直接責任人員,因未實施基本的審計程序,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導致康美藥業嚴重財務造假未被審計發現,被判決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13名高管人員按過錯程度分別承擔20%、10%、5%的連帶賠償責任,這其中就包括了康美藥業的5名獨立董事(4名大學教授)。
此外,龐理鵬表示,破產的前提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因此,在企業破產的情況下,債權人實際能拿回多少錢需要視破產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而定。
龐理鵬提醒,處在訴訟中的債權人也有機會在破產程序中行使權利。“根據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龐理鵬表示,破產財產分配時,對於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例如在康美藥業案件中,重整計劃按照24.59億元的債權金額對集體訴訟債權進行了預留。
*問題三:*什麼是特別代表人?
我國的證券市場集體訴訟通常指的是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龐理鵬介紹,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指依據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提起的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為特徵的特別代表人訴訟。許峯強調,目前只有投保機構可以發起特別代表人訴訟,其他主體不行。
根據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併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在《證券法》的基礎上對代表人訴訟的啓動條件、代表人的推選方式、代表人的權限範圍、調解協議草案的審查、重大訴訟事項的審查、代表人放棄上訴的處理、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啓動等進行了規範,投資人可以參考上述法規參與相關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總結:案件背後的信號
許峯表示,特別代表人訴訟是一種較為有力的投資者保護模式。“未來是否能夠常態化推進展開非常值得關注,畢竟如此大規模的索賠,對於索賠對手來説是巨大的壓力,很可能引發破產等動作,並不是每個特別代表人訴訟都會控制在二十幾億的,如果適格投資者更多,幾十萬股東是可能的,那麼索賠標的過百億甚至幾百億也並非不可能。”
許峯認為,證券集體訴訟形式的推出,體現了國家對於投資者保護力度的加大,是一個很好的實踐方向,唯一期待能夠持續化常態化推進,方能給違規嚴重的上市公司以足夠的震懾。
“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代表着我國資本市場改革的不斷深化。”龐理鵬表示,違法違規成本較低是資本市場上存在的一大問題,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能提高違法違規犯罪行為成本,對證券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起到較好震懾作用,其對於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確保註冊制改革順利進行,以及資本市場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認為,像獐子島,康得新等因為財務造假,被證監會重罰的公司,都符合發起證券集體訴訟條件。即使部分公司已經退市了,也無需擔心。宋一欣表示,在擬提起的民事侵權訴訟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與否,都不影響民事索賠侵權訴訟的進程,但有可能會影響訴訟的進度。而進入破產程序(包括重整、預重整或清算),則影響訴訟進度的可能會較大。如發生代表人訴訟,投資者可以選擇參加或不參加、加入或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