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興安嶺地委原委員、行署原副專員劉洪久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日前,經黑龍江省委批准,黑龍江省紀委監委對大興安嶺地委原委員、行署原副專員劉洪久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洪久違反政治紀律,串供並偽造、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職工錄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錢款;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親屬收受錢款及授意他人向從事公務的人員贈送錢款,搞權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職務晉升、工作調整、工程承攬、資金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劉洪久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政治上蜕化變質,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經濟上貪婪成性,甘於被“圍獵”,把權力當成謀取私利的工具,大肆賣官鬻爵,大搞權錢交易;工作上罔顧職責,擅權妄為,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生活上腐化墮落,搞權色交易,道德敗壞,嚴重污染任職地區政治生態,嚴重損害黨的事業和形象。其行為已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乃至黨的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洪久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劉洪久簡歷
劉洪久,男,漢族,1962年12月生,黑龍江肇東人,1983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8月參加工作,黑龍江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高級政工師。
1981.09—1984.08綏化師範專科學校政治專業學習
1984.08—1985.05塔河縣委組織部幹部組科員
1985.05—1991.01塔河縣開庫康鄉副鄉長
1991.01—1993.10塔河縣開庫康鄉鄉長
1993.10—1994.01塔河縣(林業局)縣(局)長助理、縣政府辦主任
1994.01—1997.03塔河縣副縣長
1997.03—1999.06塔河縣委常委、副縣長
1999.06—2001.01塔河縣委常委、副縣長、林業局副局長
(1997.05—1999.12黑龍江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
2001.01—2001.05大興安嶺林管局林業勘察設計院黨委書記、紀委書記
2001.05—2003.08大興安嶺行署環境保護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2003.08—2005.07大興安嶺地區呼中區委書記
2005.07—2011.11呼瑪縣委書記
2011.11—2011.12大興安嶺地委委員、呼瑪縣委書記
2011.12—2012.07大興安嶺地委委員、秘書長、統戰部部長、地直機關工作委員會書記
2012.07—2016.12大興安嶺地委委員、秘書長、統戰部部長、地直機關工作委員會書記、地區社會主義學院院長
2016.12—2018.12大興安嶺地委委員、宣傳部部長
2018.12—2019.01大興安嶺地委委員、宣傳部部長、行署副專員
2019.01—2019.03大興安嶺地委委員、宣傳部部長、行署副專員、林管局黨組副書記
2019.03—2019.04大興安嶺地委委員、行署副專員、林管局黨組副書記
2019.04—2021.06大興安嶺地委委員、行署副專員
2021.06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