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陶誠華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1年12月28日上午,金華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陶誠華受賄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海鷹出庭支持公訴。法院當庭宣判,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採納量刑建議,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陶誠華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陶誠華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庭審前,被告人陶誠華在辯護人見證下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具結書。
庭審中,公訴機關全面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陶誠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陳海鷹檢察長進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陶誠華作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決不上訴。
判決認定,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陶誠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970.5857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鑑於陶誠華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贓款已全部退繳、追繳,認罪認罰,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杭州檢察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