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人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在吉林獲刑
中新網長春12月30日電 (譚偉旗)記者30日從吉林省東豐縣人民法院獲悉,湯某某等73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近日在該院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湯某某與關某1通過QQ取得聯繫後,受關某1所託,由湯某某聯繫上線購買含有“西布曲明”成份的散裝膠囊及外包裝,並化名“李平”以狗糧、配件等物品的名義,通過物流發給關某1(化名蒼青陽)。
被告人關某1在收到湯某某郵寄的含有“西布曲明”成份的散裝膠囊及外包裝後,在黑龍江省某商貿有限公司內,組織被告人關某2(其父親)、被告人馬某某(其母親)將散裝膠囊及外包裝組裝成多種“減肥產品”,並帶領、組織被告人劉某1(其妻子)、被告人劉某2(其岳父)、被告人王某某(其岳母)等人通過手機微信向被告人趙某某、沙某某等人銷售,統一由劉某2利用快遞物流發貨,銷售額高達400多萬元。
其餘各被告人均在上述被告人處(或下線處)購買、銷售涉案“減肥產品”。經檢測,這些“減肥產品”中均含有“西布曲明”成份。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湯某某、趙某某等人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關某1非法購買含有“西布曲明”成份的有毒、有害食品原料及包裝,非法組裝後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節特別嚴重。
同時,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劉某2、關某2、馬某某、王某某明知關某1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仍為其提供幫助,構成共同犯罪,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食品衞生的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終,該院一審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湯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百萬元至一百三十萬元不等;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沙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至四十萬不等。
對於認罪認罰、具有自首、坦白、從犯等情節的64名被告人,該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六個月,並適用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