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田豐、王某傑上訴合同糾紛一案宣判
2021年12月2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田豐、王某傑(田豐妻子)與被上訴人趙某引(趙某軍父親)、何某芝(趙某軍母親)、趙某紅(趙某軍姐姐)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7月23日,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檢察院以田豐故意殺人罪向徐水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先後經過一審、二審、再審程序。隨後,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撤回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認定田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田豐給予國家賠償。
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為了獲取死者趙某軍家屬諒解,2018年1月4日,田豐家屬與死者家屬簽訂《協議書》,並依約向死者家屬支付了30萬元賠償金。2019年10月28日,田豐、王某傑向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1.撤銷原告田豐、王某傑與被告趙某引、何某芝、趙某紅雙方於2018年1月4日簽訂的《協議書》;2.判令被告返還賠償款30萬元;3.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4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4.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負擔。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原告田豐、王某傑的訴訟請求。田豐、王某傑不服,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了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總枱央視記者 奚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