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保護“古村落”人文遺蹟案一審宣判
兩男子偷盜明清石匾獲利2200元被判賠人文遺蹟修復費用、人文生態資源損失40萬元。
12月31日,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涉“古村落”人文遺蹟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徐某文、被告方某平連帶賠償門樓修復費用103539.61元、人文生態資源損失300000元,並承擔鑑定及評估費用11200元。

法院查明,2020年4月11日晚上9時許,被告徐某文、方某平駕駛三輪摩托車到“江西省傳統村落”—金溪縣琉璃鄉波源村西岸組盜竊門樓上的一塊“甲第裏”石匾,在盜竊過程中造成該石匾掉落摔斷。同年4月27日晚上,兩被告駕駛三輪摩托車到當地合市鎮湖坊村下洋組偷盜門樓上的一塊“三公舊第”石匾,在盜竊過程中造成石匾摔斷以及門樓整體性垮塌。期間,兩被告將被摔斷的兩塊石匾裝車運至撫州市臨川區雲山鎮以2200元出售給他人,兩塊石匾至今未能追回。
經專業機構評估,“甲第裏”門樓修復工程費用為9812元、“三公舊第”門樓修復工程費用為93727.61元。經專家評估,兩被告盜竊古建築構件的行為,造成人文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共計310617元。相關鑑定評估費用11200元。
另查明,金溪縣系“江西十大文化古縣”,擁有傳統村落128個、明清古建築11633棟。其中,“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7個、“中國傳統村落”42個、“江西省傳統村落”31個,被譽為“一座沒有圍牆的古村落博物館” 。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人文遺蹟屬於我國環境法保護的範疇。傳統村落是中國農耕文明留下的寶貴文化遺產,歸屬於人文遺蹟,是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傳統村落的保護應當重視其生態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保護,而且必須着眼於整體性保護,方能實現傳統村落的可持續發展。因破壞古蹟、建築羣、遺址等人文遺蹟造成生態資源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案涉“甲第裏”“三公舊第”牌匾及其依存建築具有濃厚的地域文化特徵,且包涵了豐富的歷史信息,屬於不可再生的文化遺產。

法院同時認為
人文遺蹟承載燦爛文明,傳承歷史文化,維繫民族精神。雖然被盜牌匾及被破壞的門樓建築可以依照原貌進行修復,但被盜牌匾的原物已難以追回,而且經過修復後的門樓及牌匾其人文生態價值相較原物價值必有貶損,原生態的古村落傳統風貌的完整性和傳統村落歷史文化的傳承功能已不可逆地遭到破壞,對當地人文生態資源造成了損害,這種損害嚴重影響了當地人民羣眾的人文情懷、歷史情感,這種無形的損失難以用金錢來衡量。綜合考慮金溪縣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甲第裏”石匾所在地波源村系“江西省傳統村落”、兩被告的主觀過錯及其家庭經濟條件、對傳統村落整體性的破壞程度,以及專家意見等情況,法院遂做出以上判決。
一審宣判後,兩被告當庭表示不上訴。

金溪縣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
本案的審判,既是對兩被告所做行為的否定評價,也是對廣大公眾人文生態資源權益遭受損害的填補,更在於警示、教育、喚起全體社會成員人文生態資源保護意識,更好地留住歷史傳承,留住美麗鄉愁。
此前5月,金溪縣法院就該案刑事部分分別判處徐某文、方某平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一年三個月,並各處罰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