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大力推動的「檢驗結果互認」,到底難在哪兒?_風聞
推医汇-汇聚健康行业资讯,推动学术交流。2022-01-05 12:09

1年時間,3道“金牌”
主管部門推進檢驗結果互認 堅決!
檢驗檢查結果互認工作在我國已經開展多年。
早在2006年與2010年,原衞生部就先後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強醫療質量控制中心建設,推進同級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互認工作,各省(區、市)同級醫療機構之間要於2010年年底實現醫學影像資料互認和常規臨牀檢驗項目結果互認。
2020年12月29日,國家衞健委等八部門聯合印發了進一步規範醫療行為促進合理醫療檢查的指導意見,提出:衞生健康部門要制定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互認管理辦法,明確互認機構範圍、條件、診療項目(內容)及技術標準等。另外《意見》還明確要求,2021年6月底前,緊密型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療共同體內要實現檢查資料共享和結果互認。
到2021年7月16日,《關於加快推進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提出,鼓勵將醫務人員分析判讀檢查檢驗結果、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的情況作為績效分配的考核指標。

最近的一年的時間,
連續3道“金牌”下達,
這讓我們看到的行政主管部門推行檢驗結果互認的堅決。
所謂大勢所趨不外如是。
檢驗結果互認難在哪裏?
行政主管部門如此堅決的推動意志,經過過去十幾年的發展,我國檢驗結果互認工作仍在艱難的推動過程中,問題出在哪?
制約推動檢驗結果互認工作推進的主要因素包括:
01 技術問題
不統計機構臨牀檢驗標準不統一
一些基層醫院的設備性能、結果質量和檢驗水平暫時還不能與三級醫院相比。而且每家醫院的檢查儀器、醫療設備、化驗水平都不盡相同,計量單位有時候也不一樣,檢查結果自然會有所不同。
檢驗檢查的時效性
實驗室裏很多檢查的時效性非常短。比如血常規檢查,對於一個感染的病人,白細胞的變化會改變幾倍;而血K+這樣的檢查,只要半天就會從正常值變成“危急值”。這些結果本身就需要動態、多次的檢查。
檢查結果參考值不同
由於儀器的不同,測量方法存在差異,不同的儀器設備及不同的檢測方法,檢測的結果之間也有差異,檢查結果的參考值也不盡相同,比如不同廠家、定量和定性的方法之間。這不是哪個檢驗科的問題,而是檢驗醫學以後要解決的課題。
人員技術水平不同
對於同一標本、同一方法進行相同的項目檢測,不同檢驗科工作人員的判讀可能有差異。因此,目前各醫院檢驗科的工作不具備完全的同質性,其檢測結果的互認有一定的侷限性。
02 法律問題
檢驗結果互認就意味着臨牀醫生要拿着非本院的的檢查報告為患者做出相應診斷,稍有不慎做出錯誤判斷後,責任劃分問題依舊不明確。
一旦誤診誤治,其後果一定是主治醫生承擔,因此,在沒有制度保障的情況下,大多數醫生當然也更傾向於多次檢查,降低誤判率。
03 利益問題
在藥品和耗材零差價的背景下,在正常情況下,檢驗檢查已經成為醫療機構的收入中心之一。
未來臨牀實驗室是否會如藥房一樣從醫院的收入中心向成本中心轉變,這個轉變會在多短的時間內到來,還是一個未知數。
04 醫學的特殊性
從醫學個性化和特殊性的特點來看,也有其特殊的情況:
病情變化快,部分結果時效性強
一些特別重大的疾病,病情更是隨時會有複雜而劇烈的變化,如有些惡性腫瘤擴散比較快,像小細胞肺癌很短的時間有可能就會出現遠處轉移,特別是腦轉移。還有像腦梗的病變,一週到兩週就會有新的變化。如果單純靠原有的資料和檢查報告是不可靠的。
醫學應用場景不同
有一些檢查,比如超聲檢查,得到什麼結果取決於操作者的經驗,以及你做這個檢查的目的——你希望找什麼,才找得到什麼,如果兩次做目標不同,結果也可能不一樣。
《管理辦法》針對這些問題
提出了哪些解決方案?
1.《管理辦法》再次強調了質控作為結果互認前提的重要性,也就質控問題專門提出了5點意見。事實上,因為疫情原因的倒逼,核酸檢測的各級室間質控工作開展的相當頻繁和成熟,一定程度上為日後更全面、更完善的室間質評工作打下了基礎。
2.對於互認項目的範圍也有相對清晰的規定:擬開展互認工作的檢查檢驗項目應當具備較好的穩定性,具有統一的技術標準,便於開展質量評價。
對於具體項目區域範圍還是全國範圍互認,則是看是否滿足國家級質量評價指標。該指標體系已由國家臨檢中心2020年3月發佈,共涉及51個質量指標:
國家臨檢中心最新發布:51條檢驗全過程質量指標及計算公式
目前各省市在實際執行中也都出台了各自結果互認的項目清單。醫療機構被要求標註其相應的互認範圍+互認標識。如:“全國HR”“京津冀HR”“北京市HR”等。
3.針對利益相關問題,《管理辦法》提出醫保基金預算總額,不因檢查檢驗結果互認調減區域總額預算和單個醫療機構預算總額。
4.遺憾的是,針對因結果互認導致的法律責任劃分問題,《管理辦法》僅有簡單提及:醫療機構出具錯誤檢查檢驗結果導致醫療事故的,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
5.互認檢查結果,不互認診斷結論。雖然這點考慮到不同單位檢驗醫師水平的差異,但其實很多檢查結果的出具本身就依賴醫師水平,例如形態學結果。
6.《管理辦法》規定了6種可以重新檢查的情況。出:

毫無疑問,在實際、複雜的醫療行為中,這些規定仍然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