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管,治理城中村晾曬,臨時工迷惑式執法要不得_風聞
朱楼梦剑-2022-01-07 17:49
元旦假期,閒步路過坂田街道某城中村,看到如下一幕:羣眾晾曬在社區健身廣場的物品,在當事人未到場的情況下,被城管實施強制措施,扒拉下來壘成兩大堆,堆場無任何保潔措施,很多掉落在地。羣眾發覺後,只能默默取回,其中污損嚴重的不得不就地遺棄。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市容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以下簡稱“城管條例”),城中村晾曬情節輕微,應免予處罰、免予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城管條例第二十二、二十六條)。正常執法程序應該是宣傳教育為先,輔之以責令改正,這樣絕大多數羣眾都能遵守(市容條例第六、二十四條)。只有“責令”後“拒不改正”的,才可以沒收管線、衣服和物品(市容條例第二十四條),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城管條例第二十五條)。
本案例中,執法隊員存在下列七處迷惑行為:
1、未履行普法宣傳、設置警示標識、責令制止等職責——涉嫌失職瀆職(市容條例第六、二十四條);
2、羣眾晾曬的時候你不管,羣眾晾曬好了,外出辦事去了,你趁當事人不在,想起來執法了——涉嫌釣魚執法(城管條例第二十七條);
3、本來晾得好好的,你扒拉下來堆放一旁,這才真真是觸犯“亂堆放”條款,破壞市容環境衞生——涉嫌執法犯法(市容條例第十四條);

4、對情節輕微的行為非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涉嫌過度執法(城管條例第二十二、二十六條);
5、身為外包單位臨時工,越權行使行政強制權——涉嫌濫用職權(城管條例第三十三條);
6、不經過宣傳教育、責令改正這兩個關鍵步驟,不給當事人改正的機會,不通知當事人到場,直接動手扒拉、堆放,然後一走了之,不開具、不送達行政通知書,把羣眾矇在鼓裏——涉嫌程序違法(市容條例第六、二十四條,城管條例第二十四、二十七條);
7、露天堆放羣眾物品且致其污損,損害羣眾合法權益——涉嫌暴力執法(城管條例第二十、五十三、五十七條,市容條例第十三條)。

現代社會倡導文明執法、柔性執法,執法要有温度、人性化。本案例中,將羣眾物品露天堆放,猶如示眾。這是對羣眾尊嚴的踐踏和侮辱,欺壓良善,違反羣眾紀律。當全國人民正齊心協力向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邁進時,卻有少數執法隊員後院點火、授人以柄,讓別人怎麼看?
據瞭解,該城中村針對户外晾曬的執法已持續數週,然而每逢晴天仍不斷有羣眾晾曬,執法效力約等於零。原因就在於普法宣傳不到位,執法又非常不專業,迷惑性太強。當事人全程不在場、不知情,還以為是熊孩子或路人的惡趣味,誰能想到是城管所為呢?如今,羣眾文明程度大大提升,少數執法隊員卻停留在舊社會。這也難怪,外包單位臨時工成分複雜,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因此,整頓執法隊伍,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加強執法監督,加強業務培訓尤其是文明執法培訓刻不容緩(城管條例第三十五、四十九、五十三條)。
為建設新時代文明、和諧社會,城管應該把重心轉向教育、疏導、服務(城管條例第六條)。在深圳,有80%的人口住在工廠宿舍或城中村,他們多為外來務工人員、城市低收入人羣。主流媒體天天講為人民服務,這部分羣體應該是主要的服務對象,而不是欺壓對象。
拿本案例來説,城中村房屋通風采光不佳,羣眾存在户外晾曬的現實需求。“人民羣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户外晾曬洋溢活潑潑的人間煙火氣和歲月靜好的原生態生活氣息,在民俗、民生上都是一抹亮色,為什麼要視為“有礙觀瞻”加以禁止呢?
城中村户外晾曬無可厚非,雜亂無序才是痛點,治理手段堵不如疏。應當運用綜合管理手段,從源頭上預防或者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城管條例第四十四條)。同樣是在深圳,大鵬、民治、吉華、梅沙等街道的若干城中村已經建起了公共晾曬區,惠民便民,賞心悦目。在其他地區,無錫尤旺社區、珠海作物社區以及上海的部分城中村也採取了類似做法。






就在坂田街道,城管部門也啓動了城中村公共晾衣架建設項目。財政部官網上掛着一份發佈於2021年9月29日的《坂田街道2021年城市管理補短板項目——城中村設置公共晾衣架採購及安裝服務招標公告》,開標時間為2021年10月14日,履行期限為合同簽訂之日起60天內。對於這類民生工程、民心工程,羣眾自然是喜聞樂見的。希望各地城管積極作為,早日實現全國推廣應用。(朱樓夢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