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資本進入國有壟斷,國有公共系統之我的一點看法_風聞
已注销用户-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和而不同,朋而不党。2022-01-08 22:33
像中國石油,中國石化,中國鐵路,中國電力,中國煙草這類國有壟斷企業,特別是具有公共,公益性質的企業和事業單位,決不能讓資本選擇性的進入。
就如同網上所傳的首條民營資本高鐵開通,這不是好事。
像鐵路這種具有戰略,公共價值,全國性的系統,天然的會有賺錢的,不賺錢,卻又必須建設的區域或線路。
資本不可能選擇投資像西藏,新疆,大西部這樣盈利前景較小,但是作為國家必須要建設的部份。
可是如果允許資本投資有盈利前景,經濟發達地區的鐵路,會發生什麼情況?
本來可以由中國鐵路賺取的利潤,用以補貼經濟欠發達區域的鐵路建設的錢,被資本納入了私人口袋。
那些必須要修建,維護的路線怎麼辦?只能從有限的政府開支上支取。
一進一去,財政少了一部份由中國鐵路上繳的利潤,卻增加了本來可以由中國鐵路自己用盈利路線消化的開支。
但是把資本拒之門外,也不利於國家經濟成長。
資本不去這裏,就會去別的地方。總有它們感興趣的地方。
與其讓資本在市場上興風作浪,不如吸引它們去國家需要,也能給資本一定紅利的地方。
以中國鐵路為例,鐵道部不是已經改制成了鐵路總公司了嗎?
**可以用發行企業債券的方式,以高於銀行利率的方法,以分紅的方式吸引資本。或者讓資本規模性的投資相關的國有企業,公共事業單位。**當然,國資委有權力對企業債券的規模和引入的資本規模進入控制,不得讓資本超過一定比例,要保證國有企業,事業,公共系統的控制權在國家手中。
資本可以投資中國鐵路,但是資本的錢,只能投資給鐵路總公司,不能直接投入具體的線路,也不能干預企業的投資戰略和人事。
**不管是債卷,還是參股,都要給資本設定一個持有年限。**債券的最短持有期,不能低於五年,參股的最高持有期,不能超過三十年。
發生債券或是開放參股募集來的資金,可以由國資委選擇讓企業進行生產擴大,或是由國資委通過資本市場參股私有企業。
不管是持有債券,還是參股,都可以選擇按年返回返紅,或是每年參與分紅,債券或股權到期後一次性返回本金二種退出機制。
**一家,或多次資本,在總計投入到國有企業,或國有公共系統,單位的資金超過一定額定後,**比如全國性的國有企業,投資額度超過一百億人民幣,資本可以聯合成立一家針對性的由資本控制的會計公司,專門負責對投資企業的財務審計。
比如有資本投資到中國鐵路總公司超過一百億人民幣了,這些私有投資公司可以聯繫起來成立一家針對中國鐵路總公司財務審計的會計公司。
這家會計公司有權力對中國鐵路總公司總部,一級下屬分公司的財務進行年度審計。
對於不合理的開支,或明顯超過必要的開支進行否定,便這類被否定的開支,不得列入中國鐵路總公司的合法年度開支中,不得衝抵利潤,並有權力申請國家監察機構的介入。
這樣,當資本進入了國有企業,國家公共系統後,資本可以利用由它們控制的會計公司對所投資的企業進行財務(也限於財分)監督,但是沒有權力對企業的投資及人事進行干預。
我想,資本對自己的錢,和可能會進入自己口袋的錢的監督積極遠高於普通百姓,也會高於普通官僚。
這樣,也許能一方面解決投資的資金問題,也能相對抑制資本對民生,對公共事業,對國有企業的侵蝕;
一方面給國有企業,國有公共事業單位以更多的監督,以提高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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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在想一個問題,在社會主義國家,如果把資本與國家綁在一起榮辱與共。
如果社會主義國家做不到這一點,那麼國內的資本會天然的與資本主義國家親近,不利於社會主義國家的安定。
資本是逐利的,天然的嚮往利潤與增值。
我們無法讓所有人成為聖人,資本有的是辦法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中,追求經濟,政治權力的最大化。
只有讓資本和國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又權責分明,才可能讓壯大起來的資產階級為社會主義服務。
在政府為官者,不能經商,在一定層級後的高官,不但本人不能經商,其配偶,子女也應該不能經商。
相應的,在企為商者,企業大到一定程度的企業實際控制人,以及企業職業經理人的配偶,子女,亦同等不能從政。
儘量設計制度,從制度層面上減弱,限制資本對政治權力的追求。
個人的一點不太成熟的看法,有興趣的可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