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檢察院和法院的KPI問題_風聞
李建秋-李建秋的世界官方账号-2022-01-09 21:17
這是一個較為專業的話題,我昨天發了一些東西,但是很多看不懂,亦或者僅僅憑藉最為樸素的正義觀來看待事務,為了方便大家閲讀,我以舉例子的方式來論證:
某地規定:基層檢察院連續三年考核不及格,或者是連續三年排名倒數第一名的,應當建議基層院對該公訴部門負責人予以調整,主管副檢察長負有連帶責任。
從立法角度上來説,這種方式是使用KPI的硬性排名來要求檢察院,由於要避免某些腐敗問題,避免被某些人的人為干擾,所以搞了這種硬性,畢竟這種KPI總比某個領導就確定誰好誰壞強得多,大家都按照KPI來。
壞處是什麼?
作為基層檢察院,面對這個KPI肯定心急如焚,誰都不想最後一名,所以基層檢察院會進行合謀,今天你當最後一名,明天我當最後一名,後天他當最後一名。
其結果是,這個規定最後就變成了零。
那麼檢法呢?
檢法的問題在於:如果規定了如果法院判決無罪,等於説檢察院敗訴,而檢察院敗訴,相關的辦案檢察官就要承擔責任,尤其是無罪判決帶來的國家賠償問題,就必然會有人擔責。
遇到這種情況,檢察院會怎麼辦?
別忘記了,法院也是有KPI的,檢察院抗訴多了,就會影響到法院的KPI,因此檢察院必然以抗訴的方式去對抗法院的判決。
最後會形成什麼?
會形成檢察院和法院得到合謀,你不判我敗訴,我也不頻繁抗訴
大家都在KPI的影響下,很多人就要問了,那檢法系統就不能發揮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你可以這麼寫,沒問題。你可以這麼宣傳,沒問題。
正如同醫生懸壺濟世,教師是蠟燭,是春蠶,是孺子牛,你隨便怎麼拿好話套,出幾個特別好的醫生,特別好的教師,有可能,“堪為大家學習的楷模”。
你能要求所有的醫生,所有的教師都這樣嗎?
同樣的,中國成千上萬的檢察官,法官,所以在KPI的指揮下,你們要指望他們逆着人性的要求,哪怕不惜得罪所有人也在所不惜嗎?
不現實,不可能。
完善制度層面,制度本身應該是鼓勵好的,懲戒壞的,但問題在於,一個良好的願望未必能導致一個良好的結局。
因此法官在面對一個案子,當他認為這個案子是需要無罪判決的時候,他應當進行無罪判決,而不用考慮到檢察院方面的反應。
所以第二個問題:如何“讓法官不用考慮到檢察院方面的反應而專心審理?”
今天在知乎有很多人説了辦法,包含不限於:
壽公建議過:法官判決如果引發大規模輿論抗議,政治應該直接介入,畢竟輿論問題已經涉及政治了,需要政治來解決
哦,對付這個辦法太簡單了,我成立一個輿論公司,就是搞輿論,然後等待政治介入,那以後還有公正的司法了嗎?
異地審理不行嗎?
異地審理當然可以,但是異地審理本身就是對當地司法系統的否定,這可關係大了,這就不是KPI的問題,而且難道件件都是異地審理?成本太高,不現實。
設立個第三方重審卷宗的機構,審查程序和結果是否正義
這就是套娃了,誰來去監察這個“第三方機構”呢?就算設立個第四方機構來監視第三方機構,誰來監察第四方機構呢?
“所以要設立合理的"度",讓法官敢管,能管,想管,而不是被KPI逼着快速結案,而且法不可能什麼都管到,法恰恰只能管到最關鍵的部分,那隻要管最關鍵的當事人雙方是否滿意即可”
你們都不知道司法系統多耗盡心力,這個東西在民事上早就有了,叫調解制度,當事人雙方都是自願簽訂調解書的,簽訂後不得上訴,這一條對於法官的要求就是所謂的“服判息訴率”,這是考核法官的KPI標準之一,很早就有了。
導致什麼結果呢?法官一上來,先調解再説,直接強行勸雙方當事人和解,和稀泥解決。
而實際上往往的官司不是説法官判的有問題,所以當事人上訴,而是當事人本身就是想拖時間,所以選擇了上訴,亦或者本身是希望以官司的方式把輿論搞大,因此官司持續的時間才是他所要考慮的,當事人壓根沒想過勝訴。
舉個例子吧:弦子訴朱軍案,勝訴敗訴是問題嗎?只要官司一天在打,朱軍就在輿論中心。
也就是説法官不管判什麼,當事人都會上訴,但是法官就倒黴了。
有些小朋友就想到了,何不用陪審團?陪審團裁定,都是人民羣眾,這可不管檢法的問題了
唉,這就是我昨天寫的關於陪審團的問題,那有些人認為我是為了“洗白”,或者是圍美救中,我很無奈,現實就是如此。
實際上因為KPI影響到法院的何止這些,我們再舉幾個例子:
一個法院一年5萬件案子,那麼一個百分點就是500件。
這個法院的法官為100名,如果要分攤下來,每增加一個結案率,法官們就要增加5件案子。
在法官辦案工作量已經飽和的情況下,多結案件就意味着犧牲週末時間,甚至加班常態化,實際上在我國,很多地區法官加班常態化是常見現象。
為了提高結案率,部分法院就開始進行“拆分官司”,亦或者通過某種方式來批量訴訟,舉個例子,物業公司起訴業主不繳物業費,銀行針對拖欠信用卡的官司,明明可以一口氣把所有的人都起訴了,拆分成單案,一案一結,一下子結案率就上去了。
例如二審開庭率指標﹐有的法院人案矛盾比較突出﹐為了提升二審開庭率,會專門選擇一些案情簡單的二審案件組織開庭,一些真正有必要開庭的二審案件因庭審過於耗時反而選擇書面審理,這樣二審開庭率一下子就上去了。
再如一審服判息訴率,有的法院為提升此項指標﹐避免轄區法院太多案件被髮回重審或改判,建立了上下級法院發改案件前溝通機制,上級法院決定發回重審或改判必須提前與下級法院溝通,這樣一來本來準備發改的二審案件最終也因考慮到與下級法院間長遠關係最終決定維持等等。
KPI的問題解決必須要最終的繼續細化。
例如,使用反向KPI的激勵,即發回重審或者改判本身會“增加二審法院的KPI”。
亦或者應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就審判績效考核來説,今天通過技術手段不僅能獲取到比人工填報更為準確的傳統指標數據,而且能獲得更全面更豐富更細化的指標,用這些指標去考量法官真實的工作水平將更為合理
希望大數據能解決一些現實治理的問題。
當然,對於某些人要求的:就希望全中國的法官全是包青天,他們是完全不顧檢法關係,完全不顧KPI影響,那就是依法辦案------我不能説這種人沒有,少。還是那句話:不要去苛求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