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載同事回家致其車禍死亡賠90萬 冤不冤?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2-01-12 16:33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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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廈門海滄區法院審理了一起糾紛案:男子戴某下班時順路搭載同事王某回家,行駛至某路段時碰撞到路邊牆體,造成王某當場死亡。交警認定戴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不負事故責任,戴某與王某家人對此均無異議,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賠償130萬餘元。
法院酌定戴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決戴某賠償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90萬餘元。
媒體報道該案件後,許多網友對被判鉅額賠償的男子給予同情,認為其完全是“好心辦壞事”。戴某也確實有點“冤”——事故車輛系非營運機動車,戴某也沒有收費,且事故認定書中並未發現戴某存在故意或明顯重大過失的情形。
那麼,這樣的判決是不是像一些網友所説的,屬於“好心沒好報”?
其實,這種觀點是讓感情判斷、主觀看法佔據了法律和規則的上風,並不妥當。判決善意同乘的駕駛人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合情合理合法。
善意同乘也稱搭順風車、搭便車,是指搭乘人經非營運性機動車駕駛人的邀請或允許後無償搭乘的行為。善意同乘本質上屬於情誼行為,應該受到肯定和褒揚。但這並不代表駕駛人無需為相應的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責任。
要知道,駕駛機動車輛本就屬於具有一定風險的活動,這也是人們取得駕照需要接受培訓並考試,並嚴懲無證駕駛行為,且機動車輛必須購置交強險的主要原因。因而,無論是否屬於營運車輛,駕駛人都應盡到相應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不能粗心大意、馬馬虎虎,置乘客及自身的安全於不顧。
對此,《民法典》第1217條明確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具體到該案件,駕駛人撞到路邊牆體致使搭乘人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其負事故全部責任。從這一關鍵證據來看,該車輛並非與其他機動車發生碰撞,也非被其他機動車所撞,因此,説駕駛人可以不負責任顯然是不合情理的。
雖然一些網友認為承擔鉅額賠償責任太過嚴苛,但也別忘了,死者只是無償搭乘車輛,沒有任何過錯,卻因為駕駛人的過失而喪失生命。換位思考一下,就不難理解判決的合理性所在。
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道德評判應建立在規則前提之上。好意搭載同事回家當然沒有錯,但好心的同時也必須細心,擔起安全駕駛的責任。説到底,什麼都沒有“安全”二字來得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