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1人被狗咬摔傷獲賠4.8萬!_風聞
简单快乐-2022-01-14 22:26
宣州區人民法院 2022 01/14 13:25
狗咬人引發交通事故,未盡管理義務收養人需擔責
狗是人類的朋友
但是當“狗咬人”時
該怎麼辦呢?
宣城市50多歲大姐蘇某騎車上班途中,被某公司老闆餵養的流浪狗追逐咬傷,導致其摔傷骨折,蘇某要求賠償5.8萬餘元。近日,該案經宣州區法院一審作出判決,被告宣城市某公司賠償原告蘇某各項損失合計48475.28元;駁回原告蘇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被告某公司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31日上午,蘇某和往常一樣騎着電瓶車趕往單位上班,5點50分,當蘇某騎車經過某紙箱公司門口時,與從該公司衝上道路的小狼狗發生碰撞,小狼狗試圖撕咬蘇某的腿部,蘇某從電瓶車上摔下受傷,造成蘇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查明,涉事小狼狗原系流浪狗,後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好心收養照料。
事故發生後,蘇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12天,醫院診斷蘇某的傷情為右鎖骨多段性粉碎性骨折及右側第5、6肋骨骨折。該起事故經交警認定,蘇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系該公司餵養的小狼狗衝上道路碰撞所致。事故發生後,蘇某住院治療共計花費14056.28元(其中,該公司墊付醫療費1000元)。此後,蘇某曾多次與該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未果,故蘇某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賠償各項費用共計5.8萬餘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並不侷限於動物的所有人,佔有人出於無因管理佔有流浪動物為合法佔有,合法佔有流浪動物的人因其對動物的直接控制而負有管理義務,屬於"動物管理人"的範疇,同時,因該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蘇某存在挑逗狗、挑釁狗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徐琛 邵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