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好心載同事回家遇車禍致其死亡,被索賠130萬,法院判決令人唏噓_風聞
干士土-2022-01-15 03:07
男子好心載同事回家遇車禍致其死亡,被索賠130萬,法院判決令人唏噓
(來源於西瓜視頻,作者@行哥嘚啵嘚,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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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好心帶同事回家,路上遭遇車禍,致其死亡,家屬向其索賠一百三十萬。法院的判決讓人直拍大腿。
我想問大家一個問題,如果你開車在路上的時候碰見了自己的親戚朋友或者同事要求搭車,你會不會?讓他們坐車呢?我相信大部分人可能都會説朋友嘛,他不就是坐一輛車嗎?那有什麼?可是你聽了今天這個案例,可能以後再遇到這樣的事情,你絕對不敢這樣直截了當的接受。
在福建廈門,有一個戴先生,這一天他下班了之後開車回家,路上碰見了自己的同事王某。這個王某揮了揮手。意思給他説,我也要回家,你順路,把我送一下。戴某一想,這王某和自己是幾年的同事了,關係也比較好,啥話都沒説。就讓這個王某上車了。
可是在路上,由於這個戴某發生了交通事故,車輛撞到了一面牆上。坐在副駕駛的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隨後,王某的家屬把戴某告到了法院,要求這個戴某給他們賠償各項費用共計一百三十萬元。
相關的部門出具了一個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在這起事故當中,戴某負全部的責任,王某不需要負任何的責任。法院經過層層的審理,認為這個戴某雖然是出於好心,但是他不是一個運營的車輛。那麼搭乘王某很明顯是違法的。雖然説他搭乘王某的時候沒有收取任何的費用,但還是得給王某賠償百分之七十的責任。判他給對方賠償九十萬。説實話這個事情啊當地引起了強大的反響。
有人説啊,這好心搭乘最終還要給別人賠錢。你説以後我還敢搭乘嗎?還有人説了,這個王某啊搭別人的車,他是一個成年人。他本身就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一定的風險,就算處於人道主義賠償,也不能動輒讓別人賠償九十萬甚至上百萬。幸好這個戴某買了第三方的責任險高達兩百萬,否則的話誰能承受得了呢?
説實話這樣的事情,在生活當中啊很平常,不就是搭個同事回家嗎?沒有發生事故無所謂,一旦發生事故還真的有扯不清的關係。但是我們會發現。相關部門一方面讓我們低碳出行,建議我們拼車;另一方面當你拼車發生了事故之後,又要求司機賠償。這是不是哪裏有一點問題?
看來我們每一個駕駛員或者説你有私家車以後,千萬不敢再搭乘他人來,要麼就是等他上車之前籤一個。上次説如果説我發生了交通事故,與你沒關係,要麼就是馬上拿起手機錄個視頻。你對着視頻説,我要是達成你所有產生的事故。與我無關,你想一想,這個社會都變成了啥樣?
在這個事情當中,其實讓很多的討普通老百姓特別的不解,本來就是一個好心,結果卻辦成了一個壞事。第一戴某和這個王某是同事,你説他在路上攔車,你會不會他我相信百分之一百的人只要和他沒仇,都會把他。搭乘一路為啥呢?不就是費那麼一點油,更何況兩個人已經是幾年的關係了。
第二,王某上車之前,他知不知道這個車要發生事故?如果他知道他會不會坐這個車,很明顯的。如果知道這個車在路上要發生事故,任何人都不會做,哪怕自己可能不會受傷。但是這個事故是戴某能夠控制得了的嗎?
第三,這個王某主動上的車,而且這個也是非營運車輛,戴某也沒有收取王某一分錢。
這個案子判了之後,戴某和王某兩家必定會成為仇人。如果説這個戴某還有這個王某現在依舊在世,這兩個人也不可能再成為朋友了。我們説法律應該嚴,但是法律有時候也應該照顧一下人情世故,否則這樣的判決只會讓老百姓寒心以後,誰還敢好心做好事兒呢?
另一種聲音
男子送同事回家出車禍致其死亡,被判賠90萬不冤枉
(來源於澎湃新聞網,作者柳宇霆)
據媒體報道,近日,福建廈門市海滄區法院審理了一起糾紛案,男子戴某下班時順路搭載同事王某回家,行駛至某路段時碰撞到路邊牆體,造成同事王某當場死亡。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賠償130萬餘元。法院酌定戴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決戴某賠償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90萬餘元。
老實説,這個判決結果,對於雙方來説恐怕都很無奈。對於王某家人來説,就因為搭了個順風車,從此陰陽兩隔、丟了性命,這自然是人間慘劇,90萬的索賠看似是一筆鉅款,但在珍貴的生命面前,顯然不值一提;對戴某來説,自己一片好心,順路搭載同事回家,未曾收取分文,路上出了車禍,也並非有意為之,結果還得承擔70%的賠償責任,90萬對哪個家庭來説,都不是一筆小數目,難免有“好心不得好報”的感喟。
從法律上講,好心免費讓他人搭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司機一方被認定有責任的,並不能完全豁免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規定,供乘的駕駛員仍應承擔保障同乘者人身安全的義務,而同乘者也不因其無償搭乘的行為失去法律保護。
當然,民法典也規定了“好心同乘”條款,即“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考慮到在這起交通事故中,“事故認定書中並未發現戴某存在故意或明顯重大過失的情形”,在具體賠償中,戴某的法律責任“應當減輕”。基於法律並未明確“應當減輕”的適用情形、對應幅度,所以在現實中,主要靠法院具體裁量。在當地法院看來,在賠償責任認定時,已將戴某責任削減了30%,也算得上減輕“好心同乘”者的法律責任了。
不過,即便如此,也存在一點聲音認為,70%的責任過於高,“做好事”的代價未免過於昂貴了。確實,免費搭乘與營運搭乘截然不同,前者是社會善行,後者是營利行為,而立法上也給予了不同的對待。對於社會善行,法律鼓勵並“寬容”;對於營利行為,法律明確了營運者的安全保障責任。
但承擔七成責任真的很高嗎?或許大家很容易代入做好事一方的視角,畢竟日常生活當中很多人都是捎帶腳地帶親朋好友一段,自然而然地會覺得七成責任太高。但如果我們代入死者的視角呢?只不過因為請求幫忙帶自己一段,就因此丟掉了自己的性命,該承擔多大責任呢?實際上,好意同乘者被減輕的責任其實都屬於死者本人自己承擔的,70%的責任背後意味着死者自身承擔了30%的責任。就僅僅因為坐了一趟免費車,就需要對自己的死亡承擔三成責任,這比例高還是不高呢?
還有一點不能不考慮的是,“好心同乘”與一般的好意施惠還不一樣,戴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也就是“掌握方向盤”的人,關係到對方的生命安全,所以搭載他人同行,更身負安全職責,本應小心謹慎駕駛,嚴格遵守交通法規,但在行駛過程中,戴某卻沒有履行好觀察路面、安全保障的法律義務,造成嚴重交通事故,導致他人死亡,這種性質嚴重的過錯決定了,戴某應當承擔大部分的法律責任。
從司法實踐看,各地法院在具體審判過程中,傾向於將“應當減輕”的幅度,限定在20%至30%。此前,媒體曾報道過一起“同學搭車事故”糾紛,陳某和魯某是同學,陳某免費搭載魯某自駕遊,陳某駕車撞到旅遊區距離標誌杆上。事故發生後,魯某被送至醫院救治,共花費醫療費用20餘萬元。法院判決,魯某損失由其自行承擔20%,陳某承擔80%。又比如,寧波奉化區的八旬老漢劉某騎電動三輪車,免費搭乘他人發生事故,導致搭乘者小范十級傷殘,劉某被訴至法院遭索賠20萬餘元。法院判決老漢擔責70%,賠償13萬餘元。
總的來講,這種對“好心同乘”者適度減輕責任的做法,平衡了法理與情理,既讓過錯者承擔了法律責任,也為善行者減輕了經濟包袱,消除“後顧之憂”,保障人的合法權益。車禍畢竟是小概率事件,大家對此類偶然事故也無需過度代入。法律自然會保護做好事的人,但對他人生命有更多影響的人,承擔更大一點的責任不也是合情合理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