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我希望你的“父母”牢底坐穿【軒講】_風聞
real谷智轩-观察者网原创视频栏目-2022-01-19 18:41
大家好,我是在觀網陪你看中國的谷智軒。上個月,電影《親愛的》原型——孫海洋失散14年的兒子孫卓被找到,一家團圓,故事似乎就要給出完美結局。然而,孫卓一句“應該不會留到親生父母那邊”,給這副“闔家團圓”的畫面,加了一層不祥的濾鏡。兒童被拐賣之後,不但生父母會受到極大的傷害,兒童的人生軌跡也會發生劇變,一旦拐賣事實被揭發,他們往往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創傷,還要面臨“生恩”還是“養恩”的兩難抉擇。可以説,每一樁兒童拐賣,都是一場人倫悲劇。“拐賣”二字,拐是方法,賣才是目的。沒有“買”,就沒有“賣”。人販子固然罪無可赦,但收買兒童的“買家”,也是這些悲劇的直接推手。本期《軒講》就來聊聊,拐賣兒童,為什麼買方也必須處以重刑。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澄清兩個誤區。第一個,我國有多少兒童被拐賣?我看到有報道説,中國每年有20萬兒童失蹤,九成以上找不回來。其實這兩個數字被嚴重誇大了。2016年公安部“兒童失蹤信息緊急發佈平台”,也就是“團圓系統”建成以來,共發佈兒童失蹤信息4930條,成功找回4858名兒童,找回率達98%。這個平台的信息,是由全國6000餘名打拐民警發佈的,應該是目前最權威的數據。
第二個誤區,是我國對拐賣兒童犯罪判得比較輕。首先,在我國的《刑法》中,“拐賣兒童罪”,與“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是兩條不同的罪名。前者的法定刑遠高於後者,最高可判死刑。在《刑法》453個罪名中,僅有4個罪名的法定刑比它重。所以在法律上,拐賣兒童絕對是重罪。但在實際判決中,拐賣兒童罪的相對重刑率,比起拐賣婦女罪、綁架罪來説,確實比較低。有學者研究過,法官只在11%左右的情況下,會採取偏重的刑罰。從表面上看,法官在判這類案子的時候,好像是比較“手軟”,但深究之後就會發現,拐賣兒童案件中,有大約五成兒童,是在親生父母同意的情況下被賣走的。如果除去這部分案件,那麼拐賣兒童犯罪的重刑率,是要高於拐賣婦女的。所以,我們感覺拐賣兒童判得比較輕,只是因為“親生親賣”這種,佔了此類犯罪一半的“特殊”情況。
生父母賣孩子,該怎麼入刑,爭議是比較大的。這期節目雖然不做這方面的討論,但我希望這個現象,能引起更大的關注。其實,比起偷搶、拐騙孩子,給“有意願”的買賣雙方牽線搭橋,對犯罪分子來説,風險要低得多,但回報卻不低,因為那些生父母出售的孩子,賣價要遠高於拐來的孩子。而且,沒有生父母的干預,“中介”和“買家”案發的可能性很低。所以此類案件的數量,要遠比發現得多。在一些地方, 比如説山西忻(xīn)州、四川涼山、廣西玉林、雲南紅河,已經出現了“親生親賣”的全套產業鏈。在懷孕期間,孩子就已經被“預訂”,產婦的住院、住宿都安排到位,只待生下孩子後,直接“包郵到家”。有的“一條龍”套餐,還“贈送”上户口服務。在忻(xīn)州當地,甚至傳出了“要致富、懷大肚”之類的民謠,骨肉親情難敵金錢利益,實在令人唏噓。
輿論更關注的,往往是另一類案件,也就是違背生父母意願、拐走孩子的情況。這類就不存在什麼“賣方市場”,完全是需求決定供給,不,是需求決定犯罪。我國拐賣兒童的數量,在80年代驟增,這與計劃生育政策密切相關,而相關犯罪在90年代中旬達到高峯,並開始回落,也與計劃生育的執行力度由嚴至松,基本同步。步入21世紀,隨着一孩半、二孩、三孩政策落地,以及公安部持續、深入開展打拐專項行動,每年被拐兒童的總數進一步下降。但是,總數的下降,主要是由被拐男童數量下降引起的,而被拐女童的數量,變化幅度非常有限。從被拐兒童的年齡看,只有在零歲,以及14歲以上這兩個年齡段,女童的數量超過了男童。這些現象背後揭露的,其實是拐賣兒童犯罪中,需求方的動機。
這些人為什麼要買孩子?一是因為觀念。“重男輕女”、“傳宗接代”,這些封建糟粕,大家都不陌生。買男孩為了傳宗接代,年齡越小,對買方家庭就越忠誠;買女孩是為了給兒子傳宗接代,14歲以下的,還要多養幾年才能“用”,不“划算”。所以買家最喜歡的,是1-6歲的男孩,和14歲以上的女孩。至於為什麼0-1歲女孩佔多數,是因為這個年齡段的孩子,大多是親生父母主動“出售”,願意“賣”女童的,遠遠超過“賣”男童的,哪怕後者的“價格”更高。在不談“價格”的民間抱養中,女童的數量更是遠遠超過男童。在整個低齡“市場”,男童求大於供,女童供大於求,兩者“價格”至少相差兩到三倍,所以人販子才會想方設法拐走男童,還管前者叫“大貨”,後者叫“小貨”。
買孩子的第二個原因,是“窮”。這跟我們的直觀感受有點不一樣,因為從人販子手裏“買”孩子,並不便宜。這幾年由於國家打擊力度大、技術手段高,孩子的“售價”也是水漲船高。不過,對富人來説,他們可以從各種“合法”途徑來獲得男孩,試管、代孕、給福利院“捐款”,只要錢到位,辦法有的是,犯不着去碰“紅線”。但對窮人來説,非法“買”孩子再貴,也貴不過合法“買”。哪怕傾家蕩產,甚至舉債,至少這筆錢,還在他們能夠負擔的範圍之內。
貧困也與觀念高度關聯。有些貧困地區,民眾思想保守,教育程度較低,法治觀念也比較薄弱。當地人把“有後”,當作人生終極追求,根本不認為“買孩子”有錯,親朋鄰里也維護包庇,甚至為之穿針引線。也是在這些地方,拐賣兒童案件的破獲難度大,被拐兒童的解救時間相對較長,給原生家庭帶來的傷害也更大。
觀念讓人產生了需求,而貧困,讓人無法以合法的方式來滿足需求,兩者一結合,就催生了犯罪。我國的兒童拐入地,集中在華南的福建、廣東,以及華北的河南、河北、山東五省,且農村遠高於城市。這種地理分佈,與各地的文化觀念、社會結構、地方保護主義,經濟發展程度高相關。而兒童拐出地,則主要在西南的貴州、四川、雲南三地,同樣是農村高於城市。這主要是因為,這些地區的農村空心化嚴重,存在大量“留守兒童”。監護人、社區與政府,對這些兒童的保護力度不足,讓犯罪分子有機可乘。
2016年後,被拐兒童的數量又出現了一波反彈,這背後,是“買方”需求出現了新的變化。近五年來,大部分被拐兒童的年齡,都在7歲以上,以14-17歲為主。這個年齡段的孩子已經接近成年,他們被拐後,不是被收養,而是被吸收進了一些非法產業。男孩成為家傭、非法勞工,以及偷盜、搶劫的“工具”,女孩則進入色情行業,或者被強迫結婚。這種“買家”,犯的就不只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那麼簡單了,還可能觸犯了盜竊、搶劫、強姦、非法拘禁、強迫勞動、強迫賣淫等多項罪名,牢底坐穿不是夢。對這部分人嚴懲,不會還有人不同意吧?
那麼有爭議的,主要是以收養為目的的“買家”。早些年,我國對這一類的收養行為,確實網開了一面。《刑法》曾經規定,收買被拐兒童,對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我們前面講了,“買”孩子來養,大部分是為了傳宗接代,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必須培養孩子對家族的忠誠,所以虐待孩子的可能性,是比較低的。大部分被拐賣的兒童,從骨肉分離,到最終被找到,差不多要十年以上。“買家”根本不需要阻礙解救,只需要時間來發酵所謂的“親情”,等到案發之後,生米早成了熟飯,“生恩”自然比不上“養恩”。所以在過去,這批以收養為目的的“買家”,絕大部分不需要承擔法律後果,收買被拐兒童來傳宗接代,絕對是低風險、高回報的“好買賣”。
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對收買被拐兒童行為的處罰力度,把“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改成了“可以從輕處罰”。這些“買家”,現在至少是必須承擔刑事責任了,這可以説是一個進步。但如果我們細看,收買被拐兒童,如果沒有強姦、故意傷害等加重情節,一般的量刑幅度,也就是在三年以下,而且沒有罰金,要是“從輕處罰”,很多估計就直接緩刑了。哪怕用暴力、威脅方法來阻礙解救,也只能定個“妨礙公務罪”,一般也只能判三年以內。這能有多少震懾力?對比一下: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哪怕收購一般犯罪所得,雖然刑期在三年以下,但也是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買一個孩子的懲罰,還比不上買個動物、買個東西,這有點兒説不過去了吧?
此外,我國《刑法》設刑的邏輯,通常是先針對一般情況,設置一個量刑幅度,再針對特殊情況,設置加重、從輕等量刑情節。比如説,拐賣兒童犯罪,一般情況,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特殊情況,比如説拐賣超過三人以上、造成兒童及親屬重傷或死亡等等,就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收買被拐賣兒童,針對一般情況,卻可以“從輕處罰”,這絕對是特殊待遇了。
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法律,對那些以收養為目的的“買家”,仍然是寬大處理的。這其中,主要有兩層考慮。其一,是保護被拐兒童,其二,是認為這些“買家”情有可原。我們先來説這第一點,為什麼輕罰買家,可以保護被拐兒童?主要有這麼兩條理由。一來,降低買家的處罰,可以防止買家虐待兒童,或者阻礙解救;二來,被拐賣的兒童,已經把“買家”當成了父母,他們被解救後,如果懲罰“買家”,就會對他們造成二次傷害。
我們來逐一反駁一下。前面講了,如果買孩子是為了收養,“買家”很少有“虐待”、“阻礙解救”的必要,瞞天過海,多養個幾年,事兒就成了。哪怕是為了進一步降低虐待兒童、阻礙解救的概率,我們也完全可以按照一般的設刑邏輯來——即如果有類似的行為,就“從重處罰”,或者加重一個量刑檔次。有人肯定要反駁了,要是處罰重了,“買家”害怕案發,破罐子破摔怎麼辦?我們來看看《刑法》中的“綁架罪”,是怎麼規定的:如果傷害人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撕票”,立馬罪加一等,無期徒刑或死刑,沒別的出路。“綁架罪”裏頭,被綁架的對象,可是包括兒童的。對窮兇極惡的綁匪,可以加重處罰,不怕他們“破罐子破摔”,而買孩子來養的“爹媽”呢,一般情況也就坐個幾年牢,怕他們把事情“做絕”,就從輕處罰,這邏輯上説不通啊。
對於“二次傷害”,我們可以換個角度來想。既然是保護兒童,我們不但要考慮那些被拐兒童,還要考慮大多數兒童的安全,他們都是潛在的被拐賣對象。如果説,為了保護被拐兒童,而對“買家”從輕處罰,卻因此降低了“買家”的犯罪成本,導致“需求”變大,促使更多人販子鋌而走險,這無異於將更多的兒童置於危險之中。我們上面説了,現在國內打拐力度大,技術手段高,對於新發的兒童走失案,公安機關很快就能偵破。但是,只要需求在,人販子就不會罷休:硬的不行,他們就發動金錢攻勢,把“親生親賣”產業做大;國內不行,他們就把腦筋動到了國外。近十年來,在雲南、廣西等地,跨境拐賣兒童犯罪十分猖獗,僅僅從越南、老撾、緬甸三國拐賣兒童入境的案例,就超過百起,涉及兒童數百名。無論是“親生親賣”,還是“跨境拐賣”,解救被拐兒童,與解救後對兒童的救助,都會變得極為困難,因為確定不了這些兒童的身份。更不用説,“買家”和被拐兒童之間,不得建立任何法律關係。如果找不到生父母,這些兒童通常只能認定為“棄兒”,由各國民政部門獲得監護權,進行撫養或送養。哪怕找到生父母,如果存在“親買親賣”,這些生父母還可能被剝奪監護權。這種“二次傷害”,可不是輕罰買家,就能夠緩解的。從這個角度講,收買被拐兒童的社會危害性,絕對不比拐賣兒童小。要保護兒童,就不該對買家輕罰。為了保護部分兒童,而置廣大兒童於險境,這有違正義,也不是立法的初衷。
我們再來説“情有可原”。這裏可以原諒的“情”,一是指動機,二是指後果。動機主要是我們前面提到的“窮”和“觀念”。這兩個動機,真的是“情有可原”嗎?縱觀整部《刑法》,可以從輕處罰的犯罪情節裏面,可沒有犯罪嫌疑人的經濟條件和思想觀念這兩類,沒道理到了拐賣兒童這裏,就可以成為從輕處罰的理由。再者,無論是為了傳宗接代,還是養兒防老,實質上都是為了利益。“買”孩子,就是投資,是赤裸裸的“利己”。把那些所謂的“傳統”、“道德”外衣剝去之後,收買被拐兒童的目的,總結起來就是一個——“非法獲利”,這與拐賣兒童者,沒有本質的不同。我想不到有任何理由,可以認為這樣的行為,是值得同情的。
網上還有種觀點認為,這些“買家”養孩子那麼多年,金錢和感情都投入了不少,一旦案發,失去孩子造成的打擊,就夠他們喝一壺的,足夠當做懲罰了。每個人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承擔相應的後果,人財兩失,就是收買被拐賣兒童,應得的後果之一。偷了東西,贓物被追回,我們會因為盜賊受到了“損失”,而同情他們嗎?刑罰的首要目的,在於預防犯罪。如果“自作自受”,就能讓人不再犯罪,那還要法律何用?所以,因為失去犯罪所得而感到痛苦,根本無法成為減輕處罰的理由,也不能成為我們同情罪犯的理由。
我國在法理上,一般認為拐賣兒童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不可買賣性”。但實際上,這種犯罪行為,侵犯的不只是兒童的權利,還有他們生父母的權利。這些“買家”,剝奪了生父母監護、撫養孩子的權利,剝奪了別人的天倫之樂,摧毀了無數個家庭、無數段人生。孫海洋夫婦,為了尋找兒子,關了店鋪,變賣家產,14年走遍26個城市,發放的尋人啓事超過10萬份。“打拐媽媽”李靜芝,原本在一家大型國企工作,有幸福美滿的家庭。28歲本應該是人生中最美好的年華,她卻在那年失去了孩子,從此跋涉鋪滿血淚的尋子之路,失去了事業和婚姻,踽踽獨行32年。喪子之痛,已是痛徹心扉,再加上幾十年的牽腸掛肚與自責愧疚,明知此生再見無望,卻始終放不下那一絲希冀,世間最大的煎熬,莫過於此。哪怕他們之中,有人有幸與孩子團圓,但孩子形同陌路的眼神,孩子與“買家”間的親暱,卻又在他們從未癒合過的傷口上,深深紮了一刀。他們都是普通人,與我們每個人的父母,沒什麼不同。他們沒有做錯任何事,卻要承受世間最大的酷刑。捫心自問,如果我們去同情“買家”,對於深受其害的生父母,公平嗎?
兒童被解救後,確實會面臨兩難的抉擇。懲罰兒童視為親人的“買家”,確實會對他們造成二次傷害。所以很多父母在找回孩子後,為了讓孩子少受點苦,只能“原諒”這些“買家”,甚至允許孩子繼續待在“買家”身邊。父母眼睜睜看着自己的骨肉,與奪走這一切的仇人親密無間(jiàn),還對他們盡孝,這是怎樣一種折磨?對此,我只能説,可憐天下父母心。但是,他們可以原諒,國家不能姑息。收買被拐賣兒童者,情無可原。從輕處罰“買家”,就是將更多兒童推向深淵。要杜絕拐賣兒童犯罪,除了對人販子及其幫兇出重拳之外,對那些“買家”,也必須嚴懲不貸。對於“二次傷害”的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家庭與社區的支持,通過心理輔導等科學手段,來減輕被拐兒童的心理創傷。但是,保護被拐兒童的利益,不等於順從被拐兒童的心意,更不應該以生父母“傷上加傷”為代價。即使有些被拐兒童堅持“認賊作父(母)”,國家也必須做這個“惡人”,將“賊人”繩之以法。對於這些孩子,我們只能盡最大的努力,幫他們度過難關,並期待時間能撫平他們的傷痛,希望等他們也為人父母后能夠理解,嚴懲那些偷走人間至愛的盜賊,才是對他們最好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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