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準帶手機上學,12歲男孩用剪刀捅死父親_風聞
石佳佳律师-律师-公众号:律界佳族-做有人文情怀的好律师2022-01-21 19:00
最近在廣西發生了件駭人聽聞的事情。
據澎湃新聞報道,1月16日下午,廣西寧明縣12歲男孩何某興因父親何某保不準其帶手機上學,交手機時趁父親不備,用剪刀刺向父親頸部,導致父親死亡。
事發後,家屬沒有報警,1月18日上午便將何某保私自下葬,中午妻子何某配才報警向警方告知了這件事。
12歲的少年,殺害自己的親生父親,會不會承擔刑事責任成了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新修改的刑法雖然將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年齡下調到了12歲,但也作了限制。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説,這個年齡段的小孩犯故意殺人罪的,並不是一律要追究刑事責任,而要看最高檢如何定奪。
那麼,如果最高檢不予核准,何某興會不會受到其他管束呢?
刑法第十七條還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然而,何某保管教兒子何某興不要帶手機上學尚能被殺害,指望母親何某配管教何某興恐怕也是成效甚微。所以只能指望專門的矯治教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對應的措施,在第四十一條做了列舉:
(一)予以訓誡;
(二)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三)責令具結悔過;
(四)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
(五)責令遵守特定的行為規範,不得實施特定行為、接觸特定人員或者進入特定場所;
(六)責令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七)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
(八)責令接受社會觀護,由社會組織、有關機構在適當場所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監督和管束;
(九)其他適當的矯治教育措施。
除此之外,何某興這樣的未成年人往後還可能被送到開展矯治教育的專門學校,這個學校實施的是閉環管理,類似封閉式的寄宿制學校,根據表現評估合格後才會讓未成年人返回原學校學習。
因此,何某興並不會因為年紀小就沒事了。只是慘遭兒子殺害的何某保未免太過悲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