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也要保護個人隱私_風聞
子非吾-2022-01-22 10:38
2022年剛開始,全國的新冠疫情又有了反覆,各地區有零星的出現疫情,特別是河南鄭州、安陽、許昌,使得全省疫情防控又開始緊張起來。在疫情之下,防控大局面前,我們總能通過各種網絡渠道看到確診者的行動軌跡等信息在傳播。這是為了讓大家有一定的疫情防控,也會根據自己有沒有去過軌跡中的地點,有利於公眾做好防控措施,也造成了一種認知誤區,疫情防控大局面前不應有個人隱私,將確診者和密接者信息廣而告之,這是完全可以的。
泄露個人的隱私,會對個人造成不可忽視的危害。2021年1月份成都的一名女性確診患者的手機號碼被披露後,就不斷收到騷擾電話和騷擾信息,其中不少是謾罵和指責。給當事人帶來很大困擾,有些無辜的小孩,甚至因此遭到同學歧視。他們本來就是受害者,誰也不想去得把,更不想去散播病毒,公佈過多的個人信息,會對個人造成不可忽視的危害。
疫情防控也要依法作為。有關部門在公佈“流調”信息時也只是為了防疫,並不公佈人名等相關個人信息。即使是在疫情防控的當下,患者仍然保有個人隱私權,任何時候,隨意泄露他人個人信息,都涉嫌侵犯他人個人隱私權,是一種違法行為。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其中第一千零三十八、一千零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對個人信息進行必要的脱敏處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疫情防控主體難免會遇到這樣的矛盾:一方面,為了維護或確保公共衞生安全,必須要向社會公佈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人員和密切接觸者等主體的個人信息;另一方面,如果直接公佈這些人員的個人信息,又可能導致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權的後果或給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困擾。個人信息之所以成為個人的信息,是因為信息與特定個人之間存在內在聯繫,而通過信息脱敏手段消除其中的“識別性”就是為了阻斷這種聯繫。一旦通過信息脱敏阻斷這種聯繫,就可以在保障公共衞生安全的同時實現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人員和密切接觸者等主體的個人信息保護。我們相信,沒有誰會願意被感染,大多數人也不會去惡意傳播。疫情發佈注意保護患者隱私,政府是值得肯定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