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後簽了和解協議,還能反悔嗎?民法典為您解答!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2-01-25 22:22
來源:央視一套
2022-01-25 12:07
報警後簽了和解協議
還能反悔嗎?
民法典這樣規定!
案情簡介
原告黃先生訴稱,其與張女士居住在同一小區,二人因住宅樓前香椿樹歸屬一事發生糾紛,張女士稱該香椿樹歸其個人所有,雙方因此發生口角和拉扯,黃先生的揹包在拉扯中嚴重損壞,右手手背被張女士撓破輕微流血。其間,張女士報警並一直“卧地不起”。在警察協調下,黃先生向張女士口頭道歉,通過微信轉賬賠付1000元,雙方簽署一份“協議”留證。
被告張女士辯稱,黃先生摘了屬於張女士的香椿樹,其警告了黃先生,但黃先生沒有停止,雙方發生爭執,後報警處理,雙方已經達成調解協議,黃先生賠償張女士1000元,就此事不再有糾紛。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黃先生與張女士因摘香椿之事發生口角,後雙方達成“協議”約定黃先生賠償張女士1000元,雙方就此事再不追究雙方責任,一次性解決。雖然黃先生事後表示該“協議”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該“協議”上有其本人簽字,且並無證據顯示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抑或無效的情形,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
現雙方已經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完畢,黃先生要求返還支付款項,於法無據。“協議”中載明,雙方就此事一次性解決完畢,黃先生不能再向張女士主張其揹包損失。黃先生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説法
民事和解協議是爭議雙方自願達成的解決糾紛的方案,屬於民法上的合同,具有確認雙方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效力。黃先生與張女士簽訂的“協議”中載明“雙方就此事再不追究雙方責任,一次性解決”,意味着雙方均自願放棄“協議”中約定內容以外的所有請求,因此黃先生不能再主張賠償損害的揹包。
判斷本案中黃先生與張女士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應遵照民法典關於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黃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具備表達真實意思的能力,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黃先生主張其與張女士簽訂“協議”時未能作出真實的意思表示,張女士通過卧地不起的方式“要挾”黃先生進行賠償,故請求法院撤銷該“協議”並要求返還賠償款1000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脅迫是指以將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威脅內容往往涉及危害對方及其親友的健康、生命、財產等,迫使對方產生恐懼並因此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同時,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本案中,黃先生雖稱在張女士的“要挾”下籤訂的“協議”與自己的真實意思不符,但張女士“卧地不起”的行為並不足以使黃先生因恐懼心理而簽訂和解協議,黃先生所謂的“要挾”不構成民法上能夠導致民事行為被撤銷的脅迫行為。黃先生亦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張女士存在脅迫行為,因此,黃先生應承擔敗訴的風險。
和解協議簽訂後,雙方應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妥善履行協議確立的義務和責任,不應隨意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