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的“工作”和實際的“工作時長”是不一樣的,實際工作時長必須有明確標準_風聞
fuhao3503-2022-01-29 14:43
【本文來自《認為工作的義務就是8小時內完成該做的事,這種樣子很典型》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在我看來,作者是搞混了抽象的“工作”和實際的“工作時長”,把這兩樣事物混為一談了。
一個勞動者對於抽象的“工作”可以一直盡力而為,直至他自身條件不允許為止;但實際的“工作時長”不可能是這樣的,必須是有明確區隔以用於標誌某一階段告一段落的。
就像我們過去説的,努力鍛鍊身體,為祖國健康工作五十年。那麼在這個語境下,工作8小時就休息是不努力嗎?工作10小時是不努力嗎?12小時呢,18小時呢?在作者看來,總不會是説要連續工作五十年不眠不休吧。
而對於實際的“工作時長”,其實只有合不合理之分。
我們假設一個一人企業(或者説作坊),自己開工養活自己(或家庭),那麼他的一天裏的“工作時長”只需要保證他能從中獲取額外的剩餘價值用來養活自己家庭,同時一天裏的“非工作時長”能足夠滿足他恢復勞動能力(體力或精力,學習或娛樂),這樣他就能將這樣的生活循環進行下去。
如果他在上述情況下,還能主動做到額外延長“工作時長”且不影響“非工作時長”,這樣他就可以有進一步的積累。(説句笑話,這就類似酋長們有時能加班到下午兩點,但要是他們再努力一點,加班到下午六點呢)
而如果在上述情況下,由於外界環境的影響,原有的“工作時長”已經不能保證用來養活自己家庭,那麼他就只能被迫額外延長“工作時長”。最壞的結果就是“非工作時長”因此被壓縮且不再足夠滿足他恢復勞動能力(看看解放前那些三四十歲就衰老的像四五十歲的工人吧)。
所以,從“工作時長”的角度來考慮,8小時也好,10小時甚至12小時也好,前提是資方有沒有給勞動者留下足夠的“非工作時長”,且“工作時長”有沒有提供足夠的回報給勞動者。這兩者只要有任何一項不能滿足的,那就是不合理的“工作”。
我們説過去勞動者義務加班,為國家奉獻,但是這樣有哪裏違反上述兩點了嗎?企業/工廠提供的薪水/福利/勞保不能滿足勞動者養家餬口的需要嗎?勞動者的休息時間不能滿足自己的恢復需要嗎?
這時候的勞動者,他們義務工作所擠佔的時間,只是從“非工作時長”中劃分出了一部分不至於影響他恢復勞動能力的時間。
而現在的資方,他們認為的“合理工作時間”就是希望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長”裏只留下恢復勞動能力的時間,甚至連這個時間最好都是能擠壓就擠壓。反正三條腿的蛤蟆少見,兩條腿的人多得是。榨乾了一個勞動力,換另一個就是了。
回到本文,勞動者如果要奉獻自己的“非工作時長”,那也是他們主動自願的為國家奉獻,而不只是為某個老闆的腰包奉獻。所以,我們的勞動者們能連續奮戰43小時完成三元橋橋面的更換,更能夠看到在特殊情況下,我們的勞動者們能讓武漢火神山醫院從方案設計到建成交付僅用10天。
除去這種情況,勞動者在同資方溝通時,對自己的“非工作時長”怎麼就不能斤斤計較了呢?
進一步説,畫地為牢固然不妥,越俎代庖莫非就是件好事情?在沒有充分討論溝通的情況下,其它的內容、崗位、部門,你有什麼資格在日常運行中去指手畫腳?
部門和部門間的分工流程不妥,這難道是勞動者能輕易話事的嗎?既然勞動者沒有發言權,那又憑什麼要求勞動者去承擔本不該他們承擔的責任,而不是要求資方先考慮人員的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