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和治權的概念_風聞
山峰与浮云-2022-01-31 05:46
統獨的法理問題,基本上就是兩個層次的問題,一是主權、即國家層次,一是治權、即政府層次。主權,指在多大範圍的領域內應該視為一個國家,這個國家應該對內有共同的政治體系,對外跟其他主權國家處於平等的地位。主權是國家層次的問題,主權的範圍就是國家領土的範圍。治權,指在這個主權範圍內,由哪一個、或哪一套政府,來代表這個主權體行使治權。治權是政府層次的問題。
於是對於一個新興國家的承認,就可區分為兩種:一是國家承認,承認該政治體跟其他國家一樣,是平等的、主權獨立的國家;一是政府承認,承認現存於該國內的某一政權、也就是某一治權,是代表該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主權是個法律概念,我們承認一國領域內的人民,不論其如何組織政權、怎樣建構國家,他們有一個最高的立法權(制憲權),此即國家承認。至於該主權由誰來行使,就看他們的政府是什麼。
國際法上,國家承認不能撤銷,政府承認則可。撤銷國家承認有何不可?第一次波灣戰爭,就是伊拉克撤銷對科威特的國家承認,宣佈科威特屬於我伊拉克的領土,於是伊拉克揮軍進佔科威特,滅了科威特。換言之,如果國家承認可以撤銷,國際上就沒有侵略之謂了。
但政府承認可以撤銷。通常一國的政府要能取得他國承認其為代表該國的唯一合法政權,也就是中央政府,它起碼要能對該國領土範圍實行有效統治。倘若該國發生內戰,而原政府的有效統治被動搖了,相關的政府承認便可能改變,甚至被換掉。
這方面最好的例子,就發生在中國。1949年國民黨被打到偏安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北京成立。這是另一政府,不是另一國家(對此很多人都搞錯),因為只有國號變更了,國家並未改變。所以聯合國裡面,從來就不存在承認不承認中國的問題(別忘了中國還是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而僅存在中國代表權的問題──由哪一個政府來代表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