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翔:我為什麼還是主張提高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罪的刑罰?_風聞
橙哥迷妹-2022-02-08 10:49
@搜狐新聞
【羅翔:我為什麼還是主張提高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罪的刑罰?】
這段時間,關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罰議題再次成為一個公共話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發文表示,一直主張提高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罰,實現形式上的買賣同罪同罰,這無關熱點還是冰點。
首先,單純的購買兒童最高只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購買被拐賣的兒童,很有可能不會伴隨非法拘禁、虐待、強姦等重罪。無論收買者是否悉心照顧被拐兒童,都對被害人家庭會帶來摧毀性的打擊。然而,拐賣兒童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收買被拐賣兒童則最高只能判三年有期徒刑。這也導致收買被拐賣兒童罪很少被追訴,因為它的追訴時效只有五年。
其次,我主張提高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罰,還基於共同對向犯罪理論。我曾經寫過:在刑法中,共同對向犯的刑罰基本相當。罪名相同的共同對向犯,如非法買賣槍支罪,買賣雙方自然同罪同罰。罪名不同的共同對向犯,刑罰也相差無幾,比如購買假幣罪和出售假幣罪。只有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收買婦女、兒童罪這一對共同對向犯很特殊,對向雙方的刑罰相差懸殊,到了與共同對向犯的法理不兼容的地步。
此外,另一個重要理由是與動物類和植物類犯罪的比較。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入罪標準是沒有情節嚴重的限定,只要是二級保護動物,即便犯罪對象只有一隻也構成犯罪。有時收購一隻一級保護動物就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比如金絲猴、大熊貓等等、還有最近為大家喜聞樂見的豹子,收購一隻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當前法律對於買人的制裁力度甚至比買動物還要來得輕緩。這樣一來,不免有“人不如猴、人不如鳥、人不如物”的意味,無論如何都會讓人對法律的公正性產生懷疑。批評意見指出,可能存在善意購買的現象。
我承認存在這樣的現象,值得類比的是,在當前的司法狀況下,以放生為目的或者改善動物福利為目的購買珍稀動物估計是不會從寬的。那麼買個媳婦,準備一生一世好好愛她,就應該從寬處理嗎?
法律一直在革新,法治也在不斷前進,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收買被歸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免責條款,國務院發佈的《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也讓我們充滿希望。
有作家曾經認為如果打擊拐賣現象導致村落消失怎麼辦,對此我的回應是一句法諺: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如果天塌下來,正義才能得到實現,那就塌吧。(全文鏈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