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外貿同船運輸以及沿海捎帶業務要進行調整了_風聞
港口圈-港口圈官方账号-2022-02-09 21:01

海關總署於1月28日發佈公告提出,為進一步提升港口綜合競爭能力,規範和便利內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以及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海關總署將調整內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以及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有關事項:
一、關於內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業務
(一)航運公司擬開展內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業務的,應當參照海關對承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工具監管的相關要求,向主管地直屬海關辦理船舶備案手續。
(二)同船運輸集裝箱箱體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於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的標準。
二、關於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
(一)航運公司擬開展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的,應當參照海關對承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工具監管的相關要求,向業務經營地直屬海關辦理船舶備案手續。
(二)擬開展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的國際航行船舶為中資航運公司全資或控股擁有非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的,應當獲得交通運輸部核發的《中資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試點沿海捎帶業務備案證明書》後,方可辦理備案手續。
(三)擬開展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的國際航行船舶為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全資或控股擁有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的,應當獲得交通運輸部核發的《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開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帶業務試點批准書》後,方可辦理備案手續。
(四)國際航行船舶開展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時,應當在符合交通運輸部限定的關於航線、貨物、可開展業務的時限等範圍內,根據海關轉關業務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航運公司不得將備案船舶轉租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