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斯里蘭卡總理的那句“就算在夢中也不會和美國籤MCC”嗎? 來了解一下_風聞
gcz-2022-02-21 20:55
【本文由“印加節度使”推薦,來自《不要美國給的5億美元“禮物”,尼泊爾首都爆發抗議》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我想知道本文的作者是否是CIA僱傭的間諜,因為他對於尼泊爾人強烈反對的此項計劃原因一筆帶過,還説什麼沒有任何附加條件,真的是太滑稽了,欺負大家不識字麼?以下摘抄部分條款分析,大家看看為什麼尼泊爾人民堅決反對此項提議吧:
作者:豬肉丸鏈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28492571/answer/2309920774來源:知乎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註明出處。
**千禧年挑戰公司協議高於尼泊爾國內法律。**協定第7條第7.1款稱,協定若與尼泊爾的法律發生衝突,按協定條款實施。由此看來,尼泊爾的法律對協定缺少約束力。國家法律是指憲法、法律以及規章制度等。通常,若出現政府簽訂的協定與規章制度發生衝突的情況,使規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失效是可以的,但不能出現憲法和法律失效的情況。第5條第2、第3和第4款寫到,如果違反美國當前或者未來將要制定的法律,開展違反美國國家安全政策的活動,或者開展美國千禧年挑戰公司法案中認為的不合適的事務,該協定將被撕毀。也就是説,這個項目不僅要遵守千禧年挑戰公司法案等美國法令,就連美國未來制定的法案也要遵守。
**尼泊爾必須放棄知識產權。**第3條第3.2款寫到,在尼泊爾境內建設的MCC項目的知識產權歸屬美國千年挑戰公司,尼泊爾政府對此無權聲索。但是,尼泊爾參與項目投資。
**免除MCC項目的税收、海關、關税、增值税等賦税。**第2條第2.8款寫到,涉及項目的各類賦税—關税、進口税、出口税、消費税、商品交易税、增值税—不同機構收取的税目均予以減免。納税人需要在知悉之日起的30天內繳納賦税,否則將會產生滯納金。
**協定需要徵得印度的同意。**清單表5中的(क)款寫到,該項目需要徵得印度政府的同意。此外,輸電線將通至印度的廓爾喀布爾,並將向印度出口電力。雙邊協定不應提及第三方。提及第三方便違背了國際法精神,協定中的第三方若是一個國家,這個協定便不是一個雙邊協定,而是一個三邊協定。但是,這是尼美簽訂的雙邊條約。
**美國可隨意單方面撕毀協定。**協定第5款第5.1條所規定的協定終止或中止條件也是不公平的。如果想要撕毀協定,美方在提前30天書面告知尼泊爾政府後便可單方面地撕毀部分或者全部協定。但是尼泊爾方面如果想要撕毀合約,不僅需要提前30天告知美方,還需要徵得美方的同意。如果尼泊爾違反美國現行的法律、未來擬製定的法律或者政府的政策,存在違反美國國家安全政策的活動,出現美國1969年版對外援助法中規定的不當情形,存在違反美國千年挑戰法案的活動,美國就可單方面撕毀協定。
**美國公司負責賬户審計。**第3條第3.8款寫到,審計項目賬户需要得到美國政府的批准。尼泊爾的總審計長可以對賬户進行審計,但需要接受美國千年挑戰公司的指導。雙方共同出資,但賬户系統卻是單方面的。因此,尼泊爾的審計主權將受損。
**MCC項目的外國勞工在尼泊爾即使違法也不會被起訴。**第5款第6.8條寫到,協定涉及的活動或者因平庸無能所導致的損失或糾紛,千年挑戰公司和美國政府不承擔責任。尼泊爾政府無權要求美國政府或千年挑戰公司的任何僱員、外派官員對協定中的活動或者因平庸無能導致的損失或人員傷亡承擔法律責任,他們即使犯罪也享有豁免權。
**MCC項目的工期未定。**第7條第7.4款儘管寫到MCC協定中的項目將在5年完工,但第5條第5.5款,以及2.7、2.8、3.2(च)、3.7、3.8、5.2和6.4款所規定的責權在協定完成、中止或終止後仍然有效,但是第2.8條規定,協定中所列的條件只能在協定完成後的120天內實施。由此可見,上述條款使得MCC協定可利用各種藉口永久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