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鬧烏龍:裁定書一字之差 魚塘老闆要被多執行5億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2-02-21 14:48
上游新聞2022年02月21日 13:45:10下載客户端獨家搶先看44人蔘與10評論判決書上的魚塘佔用費返還標準是720601.2元/年,生效執行裁定書上這個標準卻變成720601.2元/天——今年1月,江蘇省鹽城市的吳先生遭遇了一起烏龍事件,僅因一字之差,他就要被多執行5億多元。“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按照判決書上的標準計算,實際執行只需150多萬元。”2月21日,吳先生向上遊新聞(報料郵箱:[email protected])記者表示。
上游新聞記者從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瞭解到,執行裁定出錯系筆誤,2月19日已作出更正,按照佔用費720601.2元/年標準執行。

▲判決書(左)上的魚塘佔用費返還標準是720601.2元/年,執行裁定書(右)上這個標準卻變成720601.2元/天。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2020)蘇0982民初1173號《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11月,江蘇省海北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北公司)與吳先生先後簽訂兩份《魚塘養殖承包合同》,約定將海北公司二區的2號、25號、26號魚塘,共計774.84畝承包給吳先生用於淡水養殖。後因政策調整,雙方因佔用魚塘土地及相關費用問題產生糾紛,吳先生被海北公司告上法庭。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被告吳先生15日內將魚塘返還給原告海北公司;被告向原告給付2號魚塘2019年佔用費用267940.9元;給付2號、25號、26號魚塘自20201月1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按720601.2元/年的標準計算佔用費。
2022年1月21日,該院作出(2022)蘇0982執356號《執行裁定書》。但該裁定書中720601.2元/年的標準,卻被標註為按720601.2元/天的標準計算的佔用費。“案件已經進入執行階段,銀行賬户的錢有一部分已經被執行。”吳先生稱,按照《執行裁定書》中的標準,兩年時間的佔用費為5.2億多元,而實際佔用費僅為150多萬元左右。隨後他將該情況反映給了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
2月21日,上游新聞記者從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瞭解到,《執行裁定書》和《民事判決書》內容不符系筆誤,已經在2月19日作出更正。據該院執行局短信送達通知內容顯示,(2022)蘇0982執356號《執行裁定書》存在筆誤,應予補正。已依法作出(2022)蘇0982執356號之一的《執行裁定書》予以補正。將“按720601.2元/天的標準計算的佔用費”補正為“按720601.2元/年的標準計算的佔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