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販子嚴厲懲處,但自古以來的人口買賣為何屢禁不止_風聞
中国国家历史-《中国国家历史》官方账号-人民出版社《中国国家历史》连续出版物唯一官方号2022-02-21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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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來談談古代的非法人口買賣

至遲從秦代開始直到清末,中國都有合法的人口買賣。《紅樓夢》裏有幾位丫鬟就是光明正大買來的。這種“光明正大”第一體現在買家並沒有遮遮掩掩,第二體現在買家和賣家必須在交易完成後立即去政府把這筆交易登記下來。限於篇幅,本文不討論古代合法人口買賣的問題,我們只討論古代的非法人口買賣,也就是人們俗稱的“拐賣人口”的問題。

《紅樓夢》裏的買來的丫鬟晴雯(圖為1987版《紅樓夢》裏的晴雯,安雯飾演)

拐賣者拐賣人口的手段
人販子拐賣人口的手段五花八門,在古代,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手段:
**一是“謎拐”。**所謂謎拐,就是用藥把人謎暈後拐走。這種方法通常會用在兒童的身上。舉個例子,人販子會先給兒童一塊下有迷藥的餅,然後尾隨其後。等兒童暈倒後就將其帶走。
**二是欺騙。**人販子並不缺乏騙術:有人販子會假稱幫人找工作將人騙走,還有人販子假稱願意幫助年輕女子逃婚將人騙走,甚至還有女性人販子以談戀愛為名將成年男性騙走。更有甚者,在災荒年間以“收養”為名騙得兒童再進行轉賣。
**相對前兩種方式,綁架則是****簡單粗暴。**某些人販子會採用直接綁架的方式綁架拐賣對象。被綁架者以婦女兒童居多。如果在綁架的過程中受到阻礙,人販子要麼放棄,要麼就用血腥手段“清除”這些阻礙。例如,有的人販子會在綁架的過程中殺掉孩子的父母然後將孩子掠走,殺掉丈夫掠奪妻子的情況也不少見。在古代,甚至有成年男性被綁架然後出售的案例。

人口販賣的廣闊市場
有一句保護野生動物的公益廣告是這麼説的:“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我們也可以大膽的説“沒有買家就沒有拐賣”。古代政府對人販子的打擊非常嚴厲,動輒流放甚至處死,在這麼重的打擊之下,人販子仍然“前仆後繼”,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人口販賣擁有廣闊的市場。
**第一個市場是無力娶妻的男性羣體。**在古代,部分男性由於貧窮導致無人肯嫁,這些人往往會成為人販子的“大客户”,部分年輕女子會被賣給他們。這些人以住在山區的窮人居多,年輕女子被賣給他們之後只能被迫成為生育工具,過上貧窮而悲慘的日子。為了防止這些年輕女子逃走,買方也會使出各種辦法,諸如用鐵鏈將人鎖住或是乾脆把人弄殘。除了賣給無力娶妻的男性,被賣到妓院也是部分年輕女子被拐賣後的悲慘結局。
**第二個市場是沒有後代而想收養子女的人。**某些人受傳統思想的束縛期待着能有一個養子給自己傳宗接代,所以就向人販子尋求“資源”。值得一提的是,女孩也可以在市場上賣掉,因為部分“客户”並不缺兒子,他們想要女兒,所以女孩在市場上也是有購買者的。
**第三個市場是黑作坊和田莊。**成年男性通常會被售賣到一些諸如煤窯和磚窯之類的黑作坊當苦力,在部分土地兼併嚴重的時代,王公貴族世家豪強也會購買青壯勞力從事勞作或是擔任家兵。這些黑作坊的地點偏僻而且流動性強,成年男性被售賣到這些地方之後是很難逃脱的。王公貴族和世家豪強的田莊雖然看似公開,但考慮到他們和政府的關係,一旦被拐賣進去,想要離開難度也是很大的。步入近代後,還有人販子將拐來的成年男性綁架後轉賣給外國人販子,這些人被拐賣到國外之後很可能成為奴隸,即便不成為奴隸,他們大概率這輩子也見不到家人了。

漢代畫像磚裏的大地主田莊
**第四個市場是“丐幫”。**這裏的“丐幫”並非武俠小説裏的行俠仗義的“丐幫”,而是專門靠乞討盈利的黑社會團體。人販子會把拐來的人賣給這些黑社會人員,黑社會人員則會將被拐賣者弄殘之後丟在街上乞討。當然也有一些人販子會親自下手把拐來的人弄殘之後逼其乞討。在古代,幾乎每個城市都能見到殘疾乞討者,其中不少人的來源就是如此。
**第五個市場是祭祀市場。**古代的某些人受傳統迷信思想的影響,會採用活人來祭祀。喪心病狂的人販子當然不可能忽視這個市場。
如果被拐賣之人沒有被解救,而進行自我反抗的話,那麼等待被拐賣者的結局就只剩下自殺或是被人販子殺死。我們難以説清古代到底有多少家庭被人販子拆散,茫茫之中又有多少冤魂在地下嗟嘆。

古代政府對人販子的懲處
古代各朝政府對人販子和買家打擊的嚴厲程度和具體做法是不一樣的。
**據葛向玉考證,最早對非法販賣人口的打擊可以追溯到秦漢時期。**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盜律》中規定,如果人販子拐到了人還沒有出售,人販子要被處以車裂之刑;如果出售了,除了人販子要被車裂,買家也要被車裂。

張家山漢簡
**魏晉南北朝時期,政府對於人販子的打擊頗為嚴厲。**如《魏書》裏規定,人販子一旦被逮到只有一個下場:死。
唐朝對人販子的打擊是分具體情況的。《唐律疏議》規定,如果人販子將拐來的人賣出去當奴婢,則要判處死刑;如果賣給別人當家兵,則要流放三千里;如果賣給別人當妻妾子孫,則只用做三年苦力即可。之所唐朝會把人販子一概處死改為區別對待,筆者分析,或許是因為朝廷擔心世家大族的勢力太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所以有意對人販子的處罰進行區別對待。宋朝的相關規定和唐朝基本類似。

《唐律疏議》
需要指出的是,在古代,“流放”的震懾力是僅次於死刑的,關於流放,大家可以看本公眾號2月11日的文章《寧古塔——清代流人文化與東北開發的見證者》。
寄

**元朝在唐宋刑罰的基礎上,加入了販賣人數的考量。**據《元史》記載,如果人販子只把一個人販賣為奴婢,則杖責一百七十,再發配流放;如果販賣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為奴婢,則處死。如果將拐來的人販賣為妻、妾、子、孫,則杖責一百七十再加三年苦役。此外,元朝明確規定,如果人販子在販賣人口過程中造成了傷亡,則直接判處死刑。
明朝對於人販子的處罰相對元朝來説又輕了一些。《大明律》規定,人販子將人販賣為奴婢的,杖責一百,流放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杖責九十再加兩年半苦力。與元朝相同的是,如果人販子在販賣人口過程中造成了傷亡,則直接判處死刑。值得一提的是,古代很多人販子為了控制被拐賣者,很多時候會用毒藥將受害者毒啞或是弄殘被拐賣者使其無法逃跑,對於這些手段殘忍民憤極大的人,政府逮到之後基本上都會把他們處死,除非人販子“運氣好”遇到了大型戰亂政府缺兵,到了那個時候,人販子就有可能被髮配充軍而有機會活下來。

《大明律》
**清朝對於人販子的處理方式與明朝基本相同。**在此不再累述。
除了對人販子嚴懲,古代政府對於瀆職的官吏同樣是處理起來毫不手軟。宋朝規定,如果地方官明知本地有買賣人口的情況而置之不理的,地方官需被罷官判刑;清朝規定,如果遇到拐賣人口者因關卡守衞盤查不力而從關卡順利通過,則守護關卡的人要被杖責八十之後開除;若是關卡守衞明知人販子在拐賣人口仍然將其放走,那就不是開除的問題了,需杖責之後流放;至於地方官為人販子提供庇護的,那一旦逮到也是要嚴懲的。
為了及時發現非法買賣人口的行為,部分朝代的政府會對舉報者加以獎賞。如,元朝規定如果能舉報他人非法販賣人口,政府會給予現金獎勵;如果人販子集團裏面有人能幡然醒悟並將同夥擒拿交給政府的,以前的罪責可以不追究,此外還可以得到賞錢。
有的朝代的政府還規定,民間百姓有義務監督鄰里之間的非法買賣人口的行為。如果你明知你的鄰居參與買賣人口而不舉報,那麼一旦被查出來你也是吃不了兜着走的。 《大清律例》就規定,如果你明知鄰居參與非法買賣人口而不舉報的,需要杖責一百。如果你敢為鄰居提供便利,處罰更加嚴厲。

《大清律例》
在古代,還有一些政府官員會在現有法律條文的基礎上加重懲罰來震懾人販子。如《新唐書》記載,孔子後代孔戣在出任嶺南節度使時,因為當地買賣人口成風,孔戣乾脆宣佈再有任何人當人販子,一旦逮到不分主從一概處死。當地拐賣人口的民風因此大為改善。

人販子為何屢禁不止
古代政府對人販子的懲罰不可謂不嚴厲,但人販子之所以屢禁不止,除了前文所述的市場廣大,還因為**“投入”小而“產出”高**。張詩佳在《清代“略買略賣”婦女兒童法律問題研究》中推算,在清朝乾隆年間,販賣婦女兒童一次獲利相當於一個長工十多年的工資,而人販子所付出的“成本”諸如言語哄騙、威脅等並不費多少力氣。就算遇到反抗,考慮到婦女兒童有限的體力和閲歷,他們也很難給人販子增加多大的“困難”。更何況,人販子多數時候並非是單獨作案,而是團伙作案(清朝的一些人販子甚至配有洋槍),而受害者往往是獨立的個人,這又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受害者反抗的難度。
古代的人販子之所以屢禁不止,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官員貪腐。在古代,任何人都有機會賄賂政府官員,人販子也不例外。有地方官在收到人販子的賄賂之後,不僅不查處人販子,還為人販子繼續販賣人口提供幫助,甚至有地方官員直接向人販子索要賄賂。光緒年間就有地方官聯合地方的武將向人販子索要賄賂之後,開具所謂“護票”讓人販子一路暢通無阻。
值得一提的是,古代某些官員不但對人販子施加庇護,甚至還阻礙相關的解救行動。《明史》記載:明朝末年,有個叫張振德的四川興文縣令逮捕了人販子並一次性解救了三百多個被拐賣人員,參與拐賣人口的當地吐司奢崇明賄賂張振德,希望張振德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張振德氣得破口大罵並當場拒絕。數年後奢崇明發動了反明叛亂,在叛亂中張振德拒絕投降,自殺殉國。

張振德像
這樣的官匪一家的例子並不侷限於某朝某代,但實事求是的説,古代的貪官多如牛毛,真正被載入史籍的為人販子提供庇護的貪官並不多。這説明,即使是古代貪官還是有一些底線的。或許,連古代的貪官都認為——為人販子説話辦事,這豈不是連畜生都幹不出來的事情嗎?
參考文獻:
葛向玉《中國古代略人略賣人罪研究》
張詩佳《清代“略買略賣”婦女兒童法律問題研究》
姚家儒、郭麗萍《中國古代拐賣人口犯罪及治理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