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要打擊拐賣婦女,保護婦女權益,應該抵制和廢除彩禮習俗_風聞
纵想-2022-02-23 10:45
微博@格竹熊:
説一下我國拐賣的立法和現實矛盾以及真正的難點在哪裏。
其實國際上的通行法律語言是“人口販運”,比如我國簽署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就是“人口販運”。然而我國只有拐賣婦女兒童罪,沒有販賣人口罪。
先説我國拐賣罪的定義: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這個罪的構成需要同時滿足兩個要件:一是以出賣為目的。二是要存在“拐騙”“綁架”等行為。兒童暫且不論,這裏先説拐賣婦女。
甲把乙從A地帶到B地嫁給了丙,並從丙處收取金錢。這裏就存在三種情形:
1.乙完全不同意。拐賣罪成立。
2.乙部分同意。比如乙同意去B地,但不同意嫁給丙。拐賣罪也成立。
3.乙同意。即便甲從丙處收取了鉅額錢財,罪名也不成立。
現實中發生最多的是第二種情形,畢竟要綁架和脅迫一個成年人從A地到B地是不容易的,大多數都是拐騙到B地。聰明的你應該馬上就想到了,因為是部分同意,所以拐騙是否成立完全看乙是否同意。然而乙是否同意,具有主觀性,複雜性和可變性。
比如乙可能因為各種原因很難表達不同意;又比如本來不同意嫁給丙,但看到丙條件不錯就同意了;又或者開始不同意但後來又同意了。那麼這個罪名也很難成立。
所以打擊拐賣婦女,真正的難點,不是刑罰輕還是重,而是“賣”和“拐”這兩大要件中“拐”這個要件的確立很難。再加上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貧富差距大,“賣”是真“賣”,但“拐”就不一定了。
這導致我國雖然嚴厲打擊拐賣婦女罪行,但只更多打擊的是第一種情形,第二種情形雖普遍卻頗為無奈。
這個罪名的尷尬之處也很明顯:
1. 買賣人口本來就不對,加個“拐”純屬脱褲子放屁和作繭自縛;
2.它實質上把舉證責任和成本甩給了婦女。即女人要證明自己不同意。
3.男人不在保護範圍內。
再來看看《聯合國議定書》內關於人口販運的定義:
指為剝削目的而通過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過其他形式的脅迫,通過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濫用脆弱境況,或通過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一人有控制權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剝削應至少包括利用他人賣淫進行剝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勞役或切除器官。
看出區別了麼?
1.以剝削為目的。包括性剝削、強迫勞動、奴役。立意比我國高遠多了。
2.範圍更廣。拐騙、脅迫只是其中方式之一,還包括濫用權力、濫用脆弱境況,通過接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一人有控制權的某人的同意,招募、窩藏、接收都是犯罪!
3.不分男女。
4.明確規定:只要已使用上述任何手段,即便被害人對預謀的剝削表示同意,也和定罪不相干。
那為何我國不直接設立人口販賣罪,以簡單明晰的買賣人口入罪,而要搞個範圍小很多,畫蛇添足、作繭自縛的拐賣婦女兒童罪呢?
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彩禮”習俗!與國外買賣婦女主要是賣淫不同,我國買賣婦女主要是結婚。而彩禮的存在,模糊了買賣關係,模糊了正常婚姻和買賣婚姻。此外,彩禮無論在本質上還是形式上,都是一種經濟交換,屬於議定書內“接受酬金”的範圍,在大家的普遍印象裏,彩禮也和“賣女兒”很難區分。
所以,真正要打擊拐賣婦女,保護婦女權益,重要的不在於刑罰輕重,而在於必須破除立法障礙。
應該抵制和廢除彩禮習俗,廢除拐賣婦女兒童罪,設立販賣人口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