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元朝的謠言,你信過幾個?_風聞
历史教师王汉周-历史教师王汉周官方账号-对历史不感兴趣的人,都关注了2022-02-23 09:48
作者| 水處
來源| 歷史教師王漢周

01
蒙古甲長和初夜權
網上有種言論,説:
“元朝把漢人二十家為一甲,以蒙古人為甲長進行監視”;
“漢人結婚,新娘要讓蒙古甲長行使初夜權”。
這個謠言的製造者不懂元朝的社會治理體系。
因為“二十家為一甲”對應的是保甲制,而保甲制是宋代實行的制度,到元朝就沒有了。
根據《元典章》 :元朝的社會基層組織無論城鄉都叫“社”。
至元七年(1270年),忽必烈頒佈命令:
“凡五十家立為一社,不以是何諸色人等並行入社。”
而且管理“社”的不是蒙古人,是“合社眾推舉年高通曉農事有兼丁者為社長。”
——社長都是基層羣眾自己推舉出來的。
再者,進入中原的蒙古人也就幾十萬人,大部分集中在北方,南方沒多少蒙古人。
例如,
南京所在的集慶路,漢人有二十二萬多户,蒙古人十四户;鎮江路漢人十萬多户,蒙古人二十九户。
想搞蒙古甲長,人口也不允許啊!
既然沒有“蒙古甲長”,那麼“初夜權”呢?
實際上,蒙古作為遊牧民族,從來沒有什麼“初夜權”的概念,在中國歷史上也沒有類似的制度存在過。
倒是西歐中世紀有過類似的制度。

電影《勇敢的心》中提到英格蘭貴族擁有蘇格蘭新娘的初夜權
02
元朝蒙古人打死漢人只賠一頭驢
這個謠言的製造者應該沒有看過《元史刑法志》和《元典章》。
《元史刑法志》明確記載:
“諸殺人者死,仍於家屬徵燒埋銀五十兩給苦主,無銀者徵中統鈔一十錠,會赦免罪者倍之。”
並沒有民族身份的區別。
《元典章》記載,元成宗大德七年(1303年),福建南劍路達魯花赤(元代蒙古官名)忻都,因為仇恨被他索賄的漢人塗仲十向上級舉報他,因而將其騙入自己家中殺死。
事發後,福建行省上報中書省,以“故意殺人”罪名定其死罪。
但因當時正好趕上元成宗大赦天下,忻都僥倖得以免罪,但按元律加倍徵燒埋銀一百兩給受害者家屬。
無論五十兩還是一百兩白銀,就只值一頭驢?
03
蒙古人打漢人漢人不得還手
典型的斷章取義了。
元代的法令文書集《通制條格》中有關於這個規定的背景和細則。
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年),中書省兵部報告説,怯薛軍(元朝的禁衞軍)人員外出時,向沿途百姓強求食物和住所,導致軍民之間經常發生爭端和矛盾。
刑部因此下文説:
“今後遇有怯薛歹蒙古人員經過去處,依理應付粥飯宿頓,安下房舍,毋致相爭。如有蒙古人員毆打漢兒人,不得還報,指證所見,於所在官司赴訴。”
就是説,要求漢人百姓如果和怯薛軍發生了爭執,不要和他們對打,而要向官府告狀,由官府來處理。

元代的怯薛軍是皇帝的禁衞軍,多由蒙古貴族子弟擔任
刑部的這個命令頒佈以後,忽必烈又在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特別做出指示:
“從今已後,無俺文書呵,不揀誰根底不教與呵,怎生?奏呵,是也。休與者。”
翻譯一下:
從今以後,怯薛軍人員出去,如果沒有皇帝的手令,不管什麼出身,百姓都不用供給他們食宿。
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忽必烈針對這個問題再次做出指示:
“風雨晚了呵,無奈何生受往來底人每根底,經過底百姓每,他每根底與了宿處有底,茶飯與者。這般道了也麼道,因而教百姓每生受,行的人每根底休與者。這般依本分與了呵,使氣力教百姓每生受底人每,漢兒人休聚打者。近呵,那般人根底拿將來者。遠呵,他名字寫將來者。這昔寶赤每、貴赤每、哈剌赤每、探馬赤每、放官頭口底每、阿速每、放駱駝底每,八兒赤每,禿魯花每(以上都是元朝宮廷人員的官職名稱)根底,休與者。這般人每根底,監察肅政廉訪司官人每體察者。”
翻譯一下:
如果遇到了天晚了或者風雨天氣,宮廷裏的人員跑到百姓家裏要求食宿的,百姓不要跟他們爭執,不要打他們,先供應他們食宿,然後把他們的身份或名字記下來,讓監察肅政廉訪司的官員負責查辦他們。
至元三十年(1293年),忽必烈又一次進行了強調:
“今後怯薛歹每昔寶赤每等勾當裏去,晚了呵,宿處粥飯馬草料,他每根底據有的與者,值風雨信 ,休打,那人每的名字記了,合屬官司陳告,申覆上司究治。”
翻譯一下:
今後怯薛軍及其他宮廷人員如果出去辦差,天晚了到了百姓家要求提供食宿的,百姓們不要和他們發生爭執,不要打他們,弄清楚他們的身份和名字,去報告官府,由官府來懲治他們。
由此可以看出,這裏的規定,是特指漢人和元朝禁衞軍和宮廷人員之間的矛盾衝突而言。
不能代表説是元朝針對蒙古人和漢人指定的法律制度。
不妨再看一個案例——
據《元典章》記載:
元仁宗延佑二年(1315年),江西行省報告,萬載縣縣尉和元(漢人)因為和本縣的達魯花赤捏古伯(蒙古人)之間有矛盾,在某個晚上兩人相遇時發生了口角,進而互相撕扯。
和元的兒子和仲及部下朱辛一見狀,上前幫和元痛打捏古伯,“將捏古伯拖扯下馬,捽脱鬚髯,毆打帶傷。”
這件事上報以後,江西行省做出處理結果:
“即令和元迴避本縣,別行求仕。”
第一責任人和元換個地方當官,這事兒就這麼了了。
04
元朝漢人十家一把菜刀
這也是沒有史料記載的。
《元史刑法志》有明確記載:
“諸漢人持兵器者,禁之”,但“漢人為軍者不禁”。
只是限制漢人百姓持有兵器,漢人士兵並不禁止。
同時“諸打捕及捕盜巡馬弓手、巡鹽弓手,許執弓箭”,這些捕快、弓手也都是漢人擔任。
可見所謂“元朝禁止漢人持有兵器”是不存在的,只是禁止民間私自持有兵器而已。
除了兵器,“諸民間有藏鐵尺、鐵骨朵,及含刀鐵拄杖者,禁之”,因為這些玩意兒雖然不算正規兵器,但都是殺傷力較強的鬥毆神器。
擱在今天就叫“管制刀具”,所以要禁止。
但一般的生產生活用具並沒有禁止的條文。
例如,農民常用的叉草的鐵叉。
《通制條格》記載:
元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河南行省查或一名歹徒,所持兇器為兩股鐵禾(即鐵叉),請示中書省説:
“若不禁治,切恐因而別生事端”。
中書省經過商議後,回覆説:
“鐵禾系農家必用之物,既非軍器,難以禁治。”
鐵叉的殺傷力遠比菜刀強,鐵叉都不禁止,又怎麼可能禁止菜刀呢?

元朝所禁止的鐵尺,實際上是一種非常規兵器
關於此類謠言,還有很多,篇幅所限,就不多説了。
老王:
此文的目的,不是給誰洗地。
歷史上有沒有這麼回事兒,最好找到原文看看再説。
參考文獻:《元史》、《元典章》、《通制條格》、《明太祖御製朱氏世德碑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