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提議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_風聞
石佳佳律师-律师-公众号:律界佳族-做有人文情怀的好律师2022-03-02 14:52
提起尋釁滋事罪,有法律基礎的朋友第一反應往往就是這是個口袋罪,在法學院學習的時候,刑法老師也對這個罪名頗有微詞,認為有損法律的尊嚴。所以社會上取消這項罪名的呼聲一直存在,最近,政協委員朱征夫表示,將於今年兩會提交《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的提案。

他認為,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缺乏明確性。明確性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然而,尋釁滋事罪中對於具體犯罪行為的表述難以準確界定。尋釁滋事罪中“隨意”“任意”“情節嚴重”“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表述過於模糊,而這些又是該罪關鍵的構成要件。
尋釁滋事罪的模糊性不僅影響人民羣眾對權利義務的合理預期,也可能使得執法機關選擇性執法,最終損害人民羣眾的合法利益,減損人民羣眾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對於尋釁滋事罪的廢止問題,著名刑法學教授羅翔也曾撰文表達過觀點,他表示:“我一直主張廢除尋釁滋事罪,不僅因為它在理論上有違罪刑法定的原則,更因為在實踐中,其模糊性往往成為打擊弱勢羣體的殺威棒,不斷銷蝕着法律的根基。”

其實嚴格來説,尋釁滋事罪也並非一無是處,對於一些明顯不對,但又沒有合適罪名進行處罰的行為,尋釁滋事罪還是很有用處的。
比如,一羣人欺負一個人,經常把受害者打得渾身是傷,結果每次鑑定都是輕微傷,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沒有尋釁滋事罪的話,就只能對打人者處以行政拘留。而行政拘留最重的處罰也只是15天,顯然與打人者的罪過不相適應,對不法行為難以起到震懾作用。
換句話説,這個罪名,很適合對付地痞流氓。
而尋釁滋事罪的各項弊端,細究其因,我們不難發現更多的其實是司法問題,而非是立法問題。這項罪名存在了數十年,受詬病無數,卻仍為立法者保留,或許並非是立法者頑固保守,而是基於對社會穩定大局的考量。
因此,提高司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完善尋釁滋事的認定標準,或許比直接廢除這項具有兜底作用的罪名更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