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往事|從這樁離婚案中,重新認識「漢奸」律師曹汝霖_風聞
法律先生-法律先生官方账号-从这里,连接全世界2022-03-02 10:30
作者| 回顧歷史的
來源| 法律先生

民國判案文獻
《刀筆菁華》
離婚自由在每個階段的表現有什麼不一樣?
民國判案文獻《刀筆菁華》裏,就記錄了一場特別的官司。
這樁妓女起訴太監老公離婚的案子,不僅是民國初期、新法實施後的首批離婚案,很大程度上也開創了女性意識與法制觀念的覺醒。
同時,天字第一號律師曹汝霖也參與其中力挽狂瀾,扭轉了案件判決的局勢。
01.
京城名妓與「高級」太監的結合

做妓女還要持證上崗
1912年冬,允許婦女離婚的法案頒佈沒多久。
一樁妓女與太監的離婚案,成為剛從清朝過渡到民國的老百姓,在茶樓熱烈討論的新聞事件。
時值清末民初,妓女與太監的婚姻結合,在當時的社會並不罕見。
妓女吃不了「年輕飯」後,都想着要「從良」,搜尋範圍普遍鎖定在有錢的太監身上。
畢竟對方因為身體原因,要求也不會太高,自己還能得到生活保障。

《法律講堂》給出的人物畫像
朝代改革後,太監「被迫」失業。
於是,到青樓贖一名女子出來當老婆,也成為他們的首選。既能裝點門面,還能負責自己的後半生。
通常,有條件這樣做的還得是有地位的太監。
在此背景下,「專業對口」的程月貞與張靜軒,正式組成了一個家庭。
但婚後沒多久,程月貞就發現不對勁。
張靜軒在娶自己之前,已經有一位明媒正娶過的老婆,雖已被喜新厭舊的丈夫「發配」到老家,但正式地來講,自己只能算「偏房」。

民國時期青樓女子
再加上,由於張靜軒身體缺陷,自卑敏感,對程月貞動輒打罵。
本以為可以過安穩日子的程月貞,哪想到自己既不是正房,還要被「丈夫」家暴,這日子過得比在青樓還悽慘。
她也想過離婚,但新法還未頒佈,再加上「太監丈夫」小有勢力,重獲自由簡直是難上加難。

品級最高的四品太監
曾服侍過溥儀
作為一名清朝太監,張靜軒雖然地位不高,但他們也是有自己的一套等級制度的。
最高四品,最低八品。品級越高,「謀私利」的機會就越多。
清末民初,一批「高品級」的太監,早就嗅到味道「下海」經商了,張靜軒就是其中之一。
不過,即便難度再大,程月貞也沒有放棄追求自由,她只是在等一個機會。

《中華民國(暫行)民律草案》(右)
適逢**《中華民國(暫行)民律草案》**頒佈,她一聽説政府允許婦女提出離婚了,立馬想到可以找律師幫助自己脱離苦海。
那會兒律師比較少,也沒多少選擇,正好曹汝霖因為一樁死刑案名聲大噪,程月貞就找上了他,並願意花100大洋聘請對方。
《吳虞日記》裏提到,一名北大教授,家中僱保姆、廚子、車伕,全部算下來,一個月只要30大洋。
100大洋能讓當時的人,過上3個月這種富裕優渥的生活。
這筆錢對程月貞來説已經算很高了,足以見得其離婚的決心,和請律師的誠意。

《曹汝霖一生之回憶》記載內容
而曹汝霖當時的收入是多少呢?在一次與袁世凱的對話中,可以得知他每月收入有2000大洋左右。
眾所周知,1919年,魯迅花3500大洋在北京買下了一套1000多平的四合院。

魯迅的「豪宅」
這意味着什麼?曹汝霖兩個月的收入,就能在北京買套四合院。
花100大洋請曹汝霖打官司,原本是根本請不動的,畢竟他也不缺錢。但他還是接下了這個案子。
其實可以從側面看到,即便是家喻户曉的大律師,也是有公益情懷的。
他們不是把職業當作交易,更多的還是想找到在社會中的價值,維護法律該有的尊嚴。

天字第一號律師 曹汝霖
02.
「觸底反彈」的審判過程

民國高等審判廳,原保定衙門
法律的每一次推進後,往往社會觀念還未跟上腳步。
且不説程月貞的離婚訴求,受到了「吃瓜羣眾」的抨擊與羞辱,還為張靜軒叫屈。
再説此案的開庭過程,更是驚心動魄,一度大起大落。
在法庭上,曹汝霖給出了三個離婚理由。一,張靜軒是太監;二,張靜軒有重婚嫌疑;三,張靜軒有家暴行為。
地方審判廳民二庭庭長林鼎章,是審理此案的法官。
他以超過訴訟時效駁回了前兩個理由,以「證據不足」同樣駁回了第三個理由。
此時官府剛剛打開婦女離婚自由的通道。
林鼎章法官的駁回理由不能説未按照條例,但一定沒有脱離約定俗成的婚戀觀。
如同現在5年提出4次離婚的寧順花案,法官3次給出同樣的駁回理由。時代的過去與今天,兩者總是異曲同工又有跡可循。
就連《刀筆菁華》記錄這起案件時,也直指法官的駁回理由過於滑稽可笑。

《刀筆菁華》記錄的內容
再回到這樁民國奇案中。
林鼎章似乎已決心駁回程月貞的申訴,程月貞也以為離婚無望,可能後半輩子都會活在張靜軒的「棍棒」之下。
但曹汝霖這邊還沒放棄,試圖抓住張靜軒的法律漏洞,獲得翻盤的機會。
黃金時間就在案件審理的結尾。眼看這場官司要贏,張靜軒隨即「變本加厲」,要求程月貞返還自己為其贖身的300大洋。

妓女賣身契
案子進展到這裏,作為一名律師,你會如何解決?
曹汝霖則是立馬把贖身與人口拐賣聯繫到一起,直指張靜軒有人口拐賣的嫌疑。
此話一出,法官還沒説什麼,張靜軒就自亂了陣腳。
先是改口300銀元並非贖身錢,是程月貞所欠債務,後又表示只要程月貞歸還300銀元,就同意離婚。
此番論點再次遭到曹汝霖反駁:
婚前有特定契約按特定契約之行,否則婚姻成立之時,債權債務之主體合併,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離婚涉及人身,屬於公益範疇,錢債只涉及財產,屬於私益範疇,二者不可混為一談,如果為錢財的原因而約束離婚之自由,與法理大相徑庭。
簡單幾句辯護詞,充分表達出女性之離婚自由,也説服了法官,頗有「觸底反彈」之勢。
最終,林鼎章做出判決,程月貞獲得自由,並且不用返還「贖身費用」。
法律允許離婚自由又怎樣呢?如若不是曹汝霖逮着對方的漏洞逆風翻盤,林鼎章法官會怎麼判尚不得知,但依據根植許久的「勸和不勸離」的傳統觀念,大概率會讓程月貞繼續待在「圍城」裏。
現今很多人提到曹汝霖,只想到「火燒趙家樓」,亦或是貼在他身上的標籤。但他為當時的法制、老百姓做出的貢獻,都被抹滅了。
大家也看不到日本人想籠絡他為己用,被他強硬拒絕的態度。他只能揹負着千古惡名,悽慘地死在遙遠的美國。
就像今天的律師,不也是這樣嗎?
他們為每個案子付出的心血,為法制健全、社會正義產生的推動作用,都不被重視,律師似乎已經被炒作成了「追求個人利益」的角色。
每個時代的律師,面臨的問題都大同小異。寫下這樁離婚奇案,也是想通過回顧歷史,看到不同時代律師的一些片段,將這一羣體真實地呈現出來。
至少從這個案子中可以看到,民國的律師過得還是很瀟灑的。也希望今天的故事,對剛做律師或是準備做律師的人,帶來些許啓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