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月8號的建議有結果了,公安部昨天部署全國開展打拐專項行動_風聞
吴金光-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理事-2022-03-03 10:15
公安部決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全國公安機關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議3月2日召開,部署全國公安機關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反拐工作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主動擔當作為,迅速組織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切實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堅決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以實際行動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
公安部要求,要深刻認識當前拐賣犯罪新形勢新特點,重拳出擊、多措並舉,將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作為今年重點任務來抓,迅速掀起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新高潮,快偵快破拐賣現案,全力偵破拐賣積案,嚴懲一批拐賣犯罪分子,解救一批被拐婦女兒童,堅決剷除拐賣犯罪滋生土壤,建立完善預防、打擊、救助、安置一體化工作機制。
公安部要求,要集中摸排一批線索,特別是對來歷不明的流浪乞討、智力障礙、精神疾病、聾啞殘疾等婦女兒童要全面摸排,確保底數清、情況明。要深化“百萬警進千萬家”活動,會同社區、街道和村組深入羣眾家庭,走訪福利院、救助管理機構等,全面梳理排查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線索,重點排查疑似被拐人員,充分發揮民政、衞健、婦聯等部門職能優勢,在福利救助、衞生健康服務、走訪慰問等工作中及時發現拐賣犯罪線索。要建立健全舉報機制,廣泛發動羣眾揭發檢舉涉拐線索。對疑似被拐人員和尋親人員,要第一時間採集DNA等信息,加強信息研判,為專項行動提供有力支撐。
附:我2月8號的推文。
建議我國開展“打拐”的專項治理行動,並使之常態化
原創 湖光秋水 行走的記憶 2022-02-08 11:20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中國進行了一次“嚴打”,其中有一個案子叫”徐州三宋“,即在徐州有一個高幹家庭住在一個小樓裏,他們家有兄弟三人,宋某東,宋某南,宋某明,三人因多次將女子掠回家進行強姦,被判死刑。考慮到他們家的老兩口無人照顧,給老二宋某南判了個無期。特別巧的是這哥仨是我在北京太平路24號院工程兵第四研究所居住時的鄰居。我們都住9號樓一單元,他們家是一層,我們家是三層,當時我們兩家的兄弟們經常在一起玩。我們哥四個還經常去他們家裏玩,他父親由於身體不好,提前退休了,母親在一個報社工作,能説會道。他們的奶奶對我們特別好,長得猛一看有點像周總理。當時的他們天真無邪,老實誠懇,根本想不到後來會走向犯罪的道路。從他們家搬到徐州後,我們就斷了聯繫,沒想到在”嚴打“中又相見了。這就是當時著名的”徐州三宋“和”東北二王“齊名。
現在有一個統計,徐州共發生拐賣婦女兒童案4千多起。現在又發生徐州豐縣被鎖女子生8個孩子事件,始終沒有得到官方媒體的報導和官方出面干涉。
昨天初七,各單位已經正常上班,上午就開始給各相關部門打電話。打了一圈電話的結果是,態度非常好,值得肯定,但調查情況仍然一無所知。來回踢皮球,好吧,就當我是個球,希望你們如國足即女足一樣神射,把我踢得命中目標。別學男足的臭腳!
對於人販子,大家都深惡痛絕,即便在監獄裏,人販子也為服刑人所不齒。月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對被告人張某、周某等人拐賣兒童案進行公開宣判,以拐賣兒童罪判處張某、周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輿論一片叫好。
不過,有個現象值得注意:沒有買方就沒有賣方,人們在譴責人販子的同時,似乎卻對買方格外地寬容。
法律也是如此。刑法第240條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罪,其基準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甚至死刑。而下一條,即第241條卻規定,如果不考慮強姦、非法拘禁等暴行,單純的收買婦女、兒童罪的最高刑只三年有期徒刑。
買方和賣方,三年和死刑,刑罰明顯不匹配——刑法對前者的打擊力度要弱得多。
所以,我建議提高收買婦女、兒童罪的法定刑。
我國當前對拐賣人口犯罪的懲罰力度過輕。
而且,尋找、解救被拐賣人口特別是婦女兒童的難度往往極大,常常受到當地宗族等地方勢力的強力包庇和阻礙。
根據法律經濟學的主要理論,當抓捕難度和執法成本過高時,更應當提高懲罰的強度。也就是要通過對拐賣人口行為的嚴懲,從犯罪動機上嚇阻供需兩端。
基於以上分析,謹提出如下相關刑法修正建議: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羅列條件同當前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時,我建議像我國開展“打黑”專項行動那樣,開展“打拐”的專項行動,而且常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