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朱征夫:被拐婦女對加害人的暴力行為應視為自衞_風聞
编号4042-2022-03-07 15:01
【文章轉自中國新聞週刊,作者 陳麗媛】
“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最近引發輿論關注。
2月23日,江蘇省委省政府調查組發佈了該事件的通報。如何維護婦女兒童等羣體的合法權益,在法律界人士看來,目前法律界比較贊同收買與拐賣同罰,對收買人提高刑期。另一方面,打擊拐賣婦女兒童不僅僅是法律上的事,應該動員全社會的資源進行監督調查。
“收買拐賣婦女兒童本身就是犯罪,但是很多地方在處理的時候並沒有當成是犯罪。”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向中國新聞週刊介紹,從法律的角度,應當抓住一個處理一個,把責任壓實到基層,“我們要相信基層、依賴基層,新冠肺炎這麼大的傳染疾病都能網格化管理、責任到人,拐賣婦女也是完全可以解決的。”
朱征夫委員建議,打擊拐賣婦女兒童不僅僅是法律上的事,應該動員全社會的資源進行監督調查。應由各地政法委牽頭,由司法部門、民政部門、婦聯、共青團、律師協會以及相關公益組織共同派人組成調查組,深入到重點地區,尤其是有陳規陋習又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村、組進行摸底調查。
“實際上到那一片哪個村裏誰家的媳婦是買來的都跟明鏡似的,那村長、族長就要承擔責任。”朱征夫委員認為,應該反向利用基層熟人社會的特點,如果説此前存在包庇拐賣婦女兒童問題,那麼現在也可以利用當地的基層管理人員熟悉當地情況的特點,進行責任明確。
他表示,遇有受害人反映遭受強制並請求解救的,立即解救;當事人無法自主表達或無法正確表達的,調查組可結合當地環境、當事人來到當地的經過、當事人是否有行動自由(比如是否能回家探親)、相關方支付錢款的數額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存在收買,構成收買的,立即解救;受害人身患疾病的,送醫療機構治療;未成年人無法找到父母的,由民政部門先行安置。
從法律角度,朱征夫委員認為應當擴大正當防衞的適用範圍。被拐賣收買的婦女、兒童為捍衞自己的人身自由、性自主權、人格尊嚴等採取防衞措施,其他人為解救被拐賣、收買的婦女、兒童採取的解救措施,造成加害人(拐賣人、收買人、幫助拐賣或者收買的人)傷害和死亡的,按正當防衞處理,不承擔刑事責任。
此外,自受害人被拐賣之日起到被解救之日止,對受害人和幫助解救的人的自衞行為和解救行為排除防衞過當的適用。期間受害人對加害人的所有暴力行為都應當被視為是自衞行為。
在刑罰問題上,朱征夫委員表示,現在完全可以對拐賣婦女兒童案件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拐賣、收買後,一定會出現監禁、強姦、強迫勞動等傷害,並且在很大程度上會造成被拐賣者死亡、精神異常,“非法拘禁、強姦、傷害、侮辱這些犯罪數罪併罰,這個處罰力度絕對不會低。”
他認為應該對重點地區涉拐賣婦女兒童案件進行全面複查,並建議收買地政府應承擔救濟責任,救濟標準可參考國家賠償標準,期限為自被拐賣、收買之日至被解救之日。當地政府怠於提供救濟的,受害人或監護人可按照國家賠償的申請程序主張權利。
根據江蘇省委省政府調查組通報,近期全省已部署開展專項行動,全面深入排查整治侵害婦女兒童、精神障礙患者、殘疾人等羣體權益問題,依法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等違法犯罪行為,全面落實救助幫扶政策措施,切實維護好、保障好人民羣眾權益。
另據新華社報道,針對此次豐縣暴露出的問題,徐州市按照全省統一部署,開展侵害婦女兒童等羣體權益問題專項排查整治工作,明確精神疾病、智力障礙、被限制人身自由等10類排查重點,在全市範圍內進行“梳網清格”,對發現的侵害婦女兒童線索,堅決依法查處,切實維護婦女兒童等羣體的合法權益。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分析,拐賣婦女兒童類案件不同於一般的刑事案件,所以應採取系列措施落實。例如,在重點地區、被舉報較多的地區,應逐户排查,類似新冠疫情中採取的防疫手段,確保所有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都能被摸排出來。
另外,可以建立舉報獎勵機制、提高獎勵力度、理順舉報通道,基於有些地區可能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可以開辦全國專線,和公眾常用的社交軟件進行聯動,降低羣眾舉報成本。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趙宏透露,目前法律界比較贊同收買與拐賣同罰,對收買人提高刑期。此外,對於拐賣婦女兒童類犯罪的定罪量刑,需要進行事實核實,刑事偵查也需要時間,對於類似案件中涉及的強姦、監禁等罪名,需要進行取證。
她同時指出,刑法只是最後的手段和最後的威懾。很多關鍵部門要積極地行動起來,比如公安、村委會、婦聯,都要積極介入,要落實並檢討每個部門的職責。
據介紹,2021年4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的通知》中就曾系統、全面地發佈過打拐的行動計劃,其中明確寫到要政府牽頭負責、如何進行部門聯動、如何利用大數據、如何防止網絡拐賣和國際人口拐賣。
趙宏認為,怎樣解決類似事件存在的現實問題,需要每個部門、每個環節共同作出推動進步的努力。

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