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法條下,酒駕撞死人的處罰實際上非常低?_風聞
著名左翼人士-但大家不认识2022-03-07 08:38
【本文來自《是拯救15萬無辜百姓的生命更重要?還是對30萬故意醉駕者免於刑事處罰更重要?》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小叮噹
- 醉駕才入刑。人家討論的是是否該取消醉駕罪,你卻拿酒駕摻和。現實是醉駕入刑,但還有那麼多人以身試法,説明還無法真正起到警示震懾作用。也許那些由於自己貪杯取樂害的無辜人家破人亡真正感到觸及靈魂的痛,其受到的法律制裁造成自己和家人沉重的後果時,才能夠警醒那些仍舊心存僥倖的人。現在還不是取消醉駕入刑的時候。倒是應該加重酒駕的懲處力度。看紅綠燈節目,酒駕一點不見少,而酒駕是醉駕的基礎,限制了酒駕才能減少醉駕。醉駕和持械傷人沒什麼區別。例如法國就把醉駕視作“蓄意置他人於危險”。日本醉駕處以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還是多為無辜受害者及其家人考慮一下吧。
首先,我覺得酒駕和醉駕沒有什麼區別,都是喝酒後開車的不負責任行為,所以就都用酒駕代替酒駕及醉駕。
然後咱們來看現行發條
“
10天以下。暫扣6個月駕駛證,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喝酒後駕駛被罰,再次喝酒駕駛的,會被處10天以下拘留,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飲酒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吊銷機動車駕照,終生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
我覺得現有的刑罰不能震懾酒駕,遠不如加大經濟處罰來的有效。
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中,因為酒駕入刑還要特意強調
“
(一)危險駕駛罪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
正是因為會入刑,所以其他方面的懲罰力度明顯不足。
至於有錢人,且不論現在的處罰方式有錢人是否也可以找到門路免於刑事處罰。只是真的不在乎罰款和罰沒車輛的有錢人大概率都有司機吧?
另外説一下“為無辜受害者及其家人考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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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
現有的酒駕撞死人的處罰實際上非常低,無論是否酒駕撞死人都是按照交通肇事罪處理的,因為酒駕撞死人被認定為“過失”而非“故意”。請注意,這才是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