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發佈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典型案例_風聞
丽江古城律师郜云-2022-03-12 21:58
天津高院發佈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麗江律師郜雲 2022-03-12 21:34
天津高院發佈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天津高法 2022-03-08 14:50
為充分保障婦女合法權益,進一步發揮司法案例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在“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到來之際,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從全市法院2021年審結的案件中篩選出10個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目 錄
1. 劉某詐騙案
2. 康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3. 閆某與馬某離婚糾紛案
4. 王某與龐某扶養費糾紛案
5. 楊某與楊某某、張某某繼承糾紛案
6. 孫某與李某、李某某婚姻家庭糾紛案
7. 張某與劉某、郝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8. 王某與吳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9. 王某與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10. 劉某與張某贍養費糾紛執行案
1. 劉某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劉某通過新浪微博某徵婚公眾號先後主動結識四名女性被害人,並虛構自己現役軍人的身份,以談戀愛為名與各被害人交往取得被害人信任,分別騙取四被害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54480元。2021年3月28日,被告人劉某被抓獲到案。
裁判結果(上下滑動查看)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四被害人財物共計15448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劉某冒充軍人身份,虛構自己家庭及財產狀況,同時騙取多名單身女被害人信任,以戀愛為名,行詐騙之實,主觀惡性較大,犯罪情節惡劣,詐騙數額巨大,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劉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其家屬賠償四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綜上,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打擊針對女性實施婚戀詐騙犯罪的典型案例。劉某通過網絡,先後與多名女性被害人結識,並以戀愛為名與之交往,後又虛構軍人身份,編造各種理由騙取被害人錢財,不僅造成被害人經濟上的損失,也嚴重傷害了被害人的感情,損害了社會交往的誠信基礎。本案的審理,對婚戀詐騙犯罪行為依法予以打擊,保護了女性財產安全,有利於提高廣大女性對婚戀詐騙的警覺防範意識。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2. 康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基本案情
康某(女)與楊某原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21年4月協議離婚。楊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曾多次毆打康某,離婚後仍不斷打電話、發微信騷擾、威脅康某。2021年11月,楊某到康某住所毆打康某,致使其頭部創傷破裂5.5cm,並搶走手機不讓其報警。同年12月,楊某又到康某工作單位毆打康某,現場其他人員目睹後報警。為避免被騷擾,康某向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上下滑動查看)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23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37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楊某多次騷擾、毆打康某,康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故依法裁定禁止楊某對康某實施暴力行為,禁止楊某騷擾、跟蹤、接觸康某及其相關近親屬。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針對“離婚後家暴”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婦女人身權益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結合日常生活聯繫的緊密程度,對於監護、寄養、同居、離異等關係的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也應納入家庭暴力範疇。本案中,家庭暴力是導致雙方婚姻關係破裂的重要因素,離婚後楊某仍繼續對康某實施暴力行為,人民法院及時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制止了離婚後家庭暴力行為。後經回訪,楊某亦未再對康某有暴力行為。本案的審理,對於喚醒遭受家暴侵害婦女的維權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
3. 閆某與馬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閆某與馬某(女)於2001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閆某與前妻育有一子,隨閆某、馬某共同生活多年,由閆某、馬某共同撫養成人。後雙方產生矛盾,閆某多次起訴要求離婚未果。後閆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馬某在訴訟中主張閆某向其支付離婚經濟補償。
裁判結果(上下滑動查看)
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認為,閆某與馬某雖系自主婚姻,但婚後發生矛盾,以致長期分居、多次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應該准予離婚的情形。雙方再婚後未生育子女,馬某多年來與閆某共同撫育閆某與前妻之子,負擔了較多義務,有權請求經濟補償。綜上,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並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根據雙方實際情況,酌定由閆某支付馬某經濟補償款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離婚訴訟中肯定家務勞動價值,依法判決男方向女方支付離婚經濟補償的典型案例。《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本案中,馬某與閆某再婚後未生育子女,馬某多年來撫養閆某之子,助其成家立業,人民法院充分肯定馬某為家庭的付出,支持其主張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讓婦女在家庭中投入較多時間精力的“無形付出”轉化為“有形財產”,依法保障了婦女在婚姻家庭關係中的合法權益。
(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
4. 王某與龐某扶養費糾紛案
基本案情
王某(女)與龐某系夫妻關係,二人於2016年8月登記結婚,2017年2月生育一子。2018年6月,雙方發生矛盾,開始分居生活。2018年8月至10月,王某因患癌症先後兩次住院手術治療。2019年1月,王某向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龐某每月給付扶養費3000元,此案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2020年9月至12月,因王某病情發展,醫院建議住院手術以及定期複查治療。在此期間,龐某未扶養、照顧王某的生活。王某遂再次提起訴訟,要求龐某給付扶養費。
裁判結果(上下滑動查看)
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另一方有要求給付扶養費的權利。王某雖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無勞動能力,但考慮其現沒有工作,身患多種疾病需要治療,且龐某也未能證明王某尚有存款而無需扶養幫助,因此龐某應在能夠承受的範圍內對王某進行經濟幫扶。鑑於龐某月平均收入5000元左右且不固定,又尚有贍養老人、撫養子女及個人生活等支出,故綜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酌情判決龐某每月給付王某扶養費7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生活面臨困境的婦女獲得扶養費的典型案例。夫妻之間相互扶助,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家庭美德,也是夫妻雙方的義務。《民法典》第1059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本案中,妻子王某由於健康原因無法自食其力,缺乏收入來源,而龐某作為丈夫怠於履行扶養義務,人民法院從道德要求、法律規定出發,判決龐某給付扶養費,有效維護了婚姻關係中婦女一方的合法權益,為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家庭文明新風尚發揮了良好引導作用。
(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
5. 楊某與楊某某、張某某繼承糾紛案
基本案情
楊某(女)與楊某某系姐弟關係,楊某某與張某某系夫妻關係。楊某與楊某某的父母去世時遺有平房一處,該平房於2013年以楊某某名義拆遷,於2015年安置了三處房屋,其中一處登記在楊某某名下,另外兩處均登記在張某某名下。楊某向楊某某要求繼承房產遭到拒絕,遂向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父母二分之一的遺產。二人的父母生前未立遺囑,其他有繼承權的繼承人亦均表示放棄繼承。庭審中,楊某某辯稱按農村習俗,房產都是給兒子留的,不能分給楊某。
裁判結果(上下滑動查看)
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認為,二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故其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對於二被繼承人的遺產,作為被繼承人女兒的楊某,與作為被繼承人兒子的楊某某,依法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利,楊某某關於女兒不能繼承遺產的抗辯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故依法判決支持了楊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婦女平等繼承權利的典型案例。我國歷史上,女性的繼承權利長期遭受限制。這種理念雖與現代社會的發展要求格格不入,但仍然一定程度地存在。男女平等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民法典》第1126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正是這一憲法原則在繼承領域的具體體現。本案中,楊某某以其姐姐楊某是女性為由,拒絕其繼承父母遺產,不僅是對男女平等原則的漠視,也侵犯了楊某的繼承權。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裁判,旗幟鮮明地維護了楊某的合法繼承權利,對於促進移風易俗,宣傳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具有積極意義。
(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
6. 孫某與李某、李某某婚姻家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孫某(女)與李某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15年登記結婚。2018年,李某以214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案涉房屋。後因雙方發生矛盾,孫某於2021年5月6日起訴李某要求離婚。2021年5月6日,李某與其父李某某在房管部門簽訂協議,約定李某以60萬元的價格將案涉房屋出售給李某某,且不經資金監管。2021年5月8日,案涉房屋變更登記至李某某名下,李某某實際未支付對價。現案涉房屋由李某某夫婦居住。孫某以李某、李某某惡意串通轉移夫妻共有房屋為由,向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李某與李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並將案涉房屋恢復登記至李某名下。
裁判結果(上下滑動查看)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認為,案涉房屋系李某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李某某、李某父子在李某與孫某矛盾激化期間、孫某提起離婚訴訟之時,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不合理低價進行案涉房屋交易,對李某與孫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轉移,且未實際支付房款,足以認定李某某、李某在此次交易過程中的主觀惡意。故案涉房屋買賣協議系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了孫某的利益,遂依法認定案涉房屋買賣協議無效,並判決李某某與李某將案涉房屋恢復登記至李某名下。一審宣判後,李某不服提起上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認定丈夫與他人惡意串通轉讓夫妻共有房屋的協議無效,保護婦女財產權益的典型案例。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本案中,面對與孫某之間的離婚糾紛,李某非但沒有積極通過合理合法途徑尋求解決,反而在雙方矛盾激化期間,與其父親惡意串通,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嚴重損害了孫某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的平等處理權。人民法院經過對交易過程的嚴格審查,認定李某與其父親所籤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充分維護了婦女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對構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起到良好示範效果。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
7. 張某與劉某、郝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某(女)與劉某系夫妻關係,二人與郝某(女)系同村村民。2000年左右,劉某與郝某在玩牌時相識,後雙方開始不正當交往。2012年6月至2019年12月,劉某陸續向郝某轉賬12萬餘元。期間郝某向劉某轉賬1萬餘元,雙方轉賬差額為11萬餘元。張某認為劉某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郝某,侵害其合法權益,故向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贈與行為無效,並判令郝某返還全部款項。
裁判結果(上下滑動查看)
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認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雙方應當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本案中,劉某已經結婚,郝某亦明知劉某已婚,二人仍保持不正當關係,有違公序良俗。劉某未經其妻子張某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郝某,侵犯了張某的合法權益,故依法認定該贈與行為無效,並判令郝某將11萬餘元全部返還張某。
一審宣判後,郝某不服提起上訴,主張涉案款項均為零星款項,未超出夫妻一方對日常生活開支的自主權。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但前提須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發生。本案中,劉某向郝某贈與款項係為鞏固雙方之間的不正當男女關係,並非基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此郝某應當返還涉案款項。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保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婦女合法財產權益的典型案例。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夫妻關係是家庭關係的核心,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維護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關係。本案中,劉某為鞏固與郝某之間的不正當男女關係,而向其贈與錢款,違背了公序良俗。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該贈與行為無效,並判令郝某返還受贈所得財產,有效地維護了婚姻關係中婦女一方的合法權益,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
8. 王某與吳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8日,吳某駕車與王某(孕婦)、田某所駕駛車輛發生三車相撞,造成王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田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後,王某被送至醫院就醫,診斷為“先兆流產”,並進行了人流手術。后王某將吳某、田某及二人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其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其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裁判結果(上下滑動查看)
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王某因交通事故導致流產,不僅遭受了身體上的損害,也承受了精神上的痛苦,故對其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予適當支持。在判決支持王某其他各項合理損失的基礎上,人民法院結合王某孕期、各方責任等因素,判決支持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並由為吳某和田某車輛承保的兩保險公司分別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和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一審宣判後,吳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因交通事故流產婦女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典型案例。《民法典》第1183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事故不僅造成王某身體上的損傷,同時也導致其中止妊娠,使其精神遭受損害。人民法院對王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予以支持,充分體現了對婦女羣體特殊權益的特殊保護,對類似案件審理具有積極示範意義。
(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
9. 王某與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基本案情
王某(女)於2018年4月入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按月向王某支付工資。2019年4月18日,王某經檢驗確診懷孕。2019年4月28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告知王某“直接休息就行了”,將王某辭退,並於2019年5月20日將王某移出微信工作羣。王某就雙方之間的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未獲受理,遂起訴至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和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並判令該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其他各項費用。
裁判結果(上下滑動查看)
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王某提供的考勤機打卡照片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支付工資的事實,可以認定王某作為勞動者實際接受公司的管理、指揮與監督,王某提供的勞動是連續性的,足以認定王某與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自王某入職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應向王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王某在孕期非因過錯,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屬違法解除,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綜上,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並判令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其他各項應支付費用共計4萬餘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孕期婦女勞動權益的典型案例。勞動權益的實現,是女性獲得家庭尊重和社會價值的重要基礎,是婦女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針對女性特殊情況,對其勞動權益作出的特殊保護。而現實中用人單位因女職工懷孕、生產等原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並不鮮見。本案中,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知悉王某懷孕後,單方面解除與王某的勞動關係,嚴重侵害孕期女職工勞動權益。人民法院認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係違法,並判決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有效維護了孕期女職工的合法勞動權益,對國家鼓勵生育政策的順利實施具有重要促進意義。
(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
10. 劉某與張某贍養費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劉某(女)與張某的父親於1990年再婚,張某時年6歲。婚後劉某將張某撫養成人,雙方之間形成繼母子關係。後因與張某的父親發生矛盾,劉某於2007年起離家獨自在外租房居住。劉某身患系統性紅斑狼瘡症、股骨頭壞死等多種疾病,且系肢體二級殘疾,已喪失勞動能力,無力負擔醫療及生活費用,其遂於2008年向繼子張某提起贍養糾紛訴訟。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判決張某每月給付劉某贍養費500元、承擔劉某醫療費的50%。判決生效後,張某沒有及時履行義務,劉某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張某應給付的贍養費、醫療費19000元。
執行結果(上下滑動查看)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受案後,執行法官立即開展行動,經初步瞭解,由於雙方積怨較深,張某拒不配合執行,雖經多方查找,無法與之取得聯繫,遂先對張某採取凍結銀行賬户、限制高消費等一系列強制執行措施,並扣劃其部分銀行存款。考慮劉某身患重病行動不便的情況,執行法官專程上門將扣劃到的執行款發還至劉某手中。同時為徹底化解雙方矛盾,充分保障劉某今後生活,執行法官還積極開展調查走訪,並尋找到一位雙方共同信任的親屬,通過其與張某取得聯繫。經過耐心地釋法析理、動員勸説和調解協商,促成雙方和解,劉某自願撤回了對張某的強制執行申請,最終實現案結事了。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高效運用執行措施,及時兑現婦女勝訴權益的典型案例。贍養父母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公民作為子女應盡的法律義務,且該義務在繼父母子女關係中同樣適用。《民法典》第1072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本案中,劉某自張某6歲時便與其共同生活並將其撫養長大,雙方形成繼母子關係,而劉某年老後身患重病且生活困難,張某作為繼子理應對其履行贍養義務,承擔給付贍養費和醫療費的責任。執行法官經過釋法析理和調解勸説,最終促成劉某與張某和解,化解了雙方的矛盾糾紛,有力保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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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保護個人信息
——鄧某強與佛山高明某銀行名譽權糾紛案
二、審慎審查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
——王某香與某地產公司等名譽權糾紛案
三、確認預告登記權利人抵押權
——潘某優與佛山三水某銀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四、審查否定網貸格式條款效力
——周某玲與某貸款公司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案
五、依法認定合同解除違約責任
——龐某運與某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六、依法確認轉租合同效力
——某建材公司與某商城等租賃合同糾紛案
七、依法保護老年人居住權
——徐某道與梁某威居住權糾紛案
八、妥善處理物業服務糾紛
——劉某峯與某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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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保護個人信息
——鄧某強與佛山高明某銀行名譽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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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1日,佛山高明某銀行與匯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在最高借款本金8000萬元內向匯某公司發放貸款。2021年1月18日,鄧某強發現其個人信用報告中記載為企業擔保責任擔保金額8000萬元,借款人為匯某公司。鄧某強於當日向佛山高明某銀行反映該情況,經核實,該貸款非鄧某強的還款責任,系佛山高明某銀行報送徵信信息錄入錯誤導致,後續該行將跟進處理。2021年4月8日,鄧某強查詢個人信用報告顯示相關還款責任信息已消除。鄧某強訴至法院,要求佛山高明某銀行、匯某公司共同賠償精神撫慰金、賠禮道歉等。
二、裁判結果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佛山高明某銀行錯誤將匯某公司借款合同內的保證人信息登記在鄧某強個人信用報告中,其對鄧某強個人信用報告出現上述錯誤存在過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條規定,佛山高明某銀行在核實上述錯誤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但其雖承諾跟進處理,卻未將結果書面答覆鄧某強。佛山高明某銀行未準確報送信息致使鄧某強個人信用報告出現不屬於其本人的貸款擔保信息,對鄧某強的信用評價確有影響,侵害了鄧某強的名譽權,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2021年5月11日,判決佛山高明某銀行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撫慰金2萬元。
三、典型意義
《民法典》明確將個人信息納入人格權範疇,侵犯個人信息將承擔侵權責任,實現了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的有法可依。本案准確適用個人信息保護新規定,認定被告錯誤錄入原告的個人信用報告信息,導致原告信用評價降低,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有力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彰顯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場和人文關懷。
二、審慎審查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
——王某香與某地產公司等名譽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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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王某香購買了某地產公司開發的房產,房屋尚未交付。2020年5月至8月,王某香通過自己註冊的自媒體公眾號陸續發佈了10篇涉及某地產公司的文章,文章中出現了針對某地產公司的批評性言論。2020年10月,某地產公司以王某香侵害其名譽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上述10篇文章被自媒體平台刪除,之後王某香又通過該公眾號發佈多篇文章,內容主要是對其購房遭遇的描述和對房產質量的主觀感受,其中包含一些情緒化用語。某地產公司於2021年1月4日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請求禁止王某香在自媒體平台發佈侵害其名譽權的文章、言論。
二、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認為,雖然某地產公司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關於人格權侵害禁令的規定,向法院提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但綜合考量人格權侵害可能性、當事人利益平衡、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某地產公司的禁令申請不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的作出禁令的條件。2021年1月21日,裁定駁回某地產公司的申請。
三、典型意義
本案被稱為“人格權侵害禁令第一案”,是探索《民法典》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適用程序的有益嘗試。本案創造性提出判斷人格權侵害禁令應綜合考量是否存在侵害人格權較大可能性、是否將造成難以彌補損害、是否將造成當事人利益失衡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對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進行平衡保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的具體實踐。
三、確認預告登記權利人抵押權
——潘某優與佛山三水某銀行等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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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潘某優向佛山三水某銀行借款,用於購買涉案房產,並以所購房產提供抵押擔保,辦理了以佛山三水某銀行為權利人的抵押預告登記。房產開發商為潘某優的借款債務提供階段性擔保。後潘某優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時間向佛山三水某銀行分期償還借款,佛山三水某銀行遂訴至法院,主張貸款提前到期,請求判令潘某優清償貸款本金49萬元及利息,確認佛山三水某銀行對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等。
二、裁判結果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潘某優未按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構成違約,佛山三水某銀行除有權主張潘某優償還欠款本息外,亦有權視該合同關於擔保的約定,依據《民法典》及相應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張行使擔保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潘某優與佛山三水某銀行約定的抵押房產已辦理建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且不存在預告登記失效等情形,因此,佛山三水某銀行依法對該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2021年8月10日,判決潘某優向佛山三水某銀行償還借款本金49萬元及利息,佛山三水某銀行有權對抵押房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典型意義
《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預告登記權利人對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情形,解決了司法實踐中關於抵押權預告登記效力問題的長期爭議,意義重大。本案依法認定預告登記權利人對抵押財產享有抵押權,保障了貸款人抵押權的有效實現,促進了房產按揭市場的秩序穩定與金融安全,為類案處理提供了裁判思路和指導意義。
四、審查否定網貸格式條款效力
——周某玲與某貸款公司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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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4日,周某玲與某貸款公司在線簽訂一份信用貸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15萬元,期限24個月,執行貸款年化綜合實際利率為13.1%,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間,周某玲已還第1至23期的貸款本息共18.1萬元。在償還第24期本息時,周某玲發現涉案合同是事先擬定並可重複適用的格式合同,在簽訂合同時某貸款公司並未與其協商修改條款,而合同約定的等額本息計算方式是以初始貸款本金作為基數計算每期還款金額,不符合等額本息的通常計算方式,導致其多還款。周某玲遂訴至法院,要求某貸款公司退回多收利息10197元。
二、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涉案貸款合同明示的貸款年化利率是13.1%,同時格式條款規定每期還款利息以初始貸款本金來計算,此規定改變了等額本息每期利息應按期初剩餘本金計算的通常計算方式,年化利率近23.4%,導致實際貸款利率嚴重高於合同明示貸款利率,加重了借款人的還款負擔。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即貸款人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借款人注意關於利率、還款方式等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但某貸款公司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其採用合理方式向周某玲提示或者説明實際利率、還款方式,應當認為雙方就該格式條款未達成合意,某貸款公司無權據此收取利息。2021年7月20日,判決某貸款公司向周某玲返還多收款項10089.9元。
三、典型意義
《民法典》將格式條款提供方的提示説明義務擴大到“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並明確了未履行該義務時的法律後果。本案依法認定貸款利率計算方式為與借款人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貸款機構未履行提示説明義務時無權據此收取利息,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於規範貸款機構放貸業務,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五、依法認定合同解除違約責任
——龐某運與某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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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龐某運與某租賃公司簽訂《車輛租賃合同》,約定由出租人購買奔馳牌小型轎車出租給承租人,車輛總價28萬元,租賃期自2017年9月至2020年10月止,每月租金10725元;如承租人不按期給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車輛,但承租人仍應支付車輛收回前的租金和違約金;合同履行期滿,車輛所有權歸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2.8萬元作為保證金,如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有權沒收。因龐某運逾期支付租金,某租賃公司於2020年6月取回車輛並處理出售車輛獲9.8萬元,並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車輛租賃合同》,龐某運支付租金,沒收保證金等。
二、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龐某運沒有依約支付租金,不履行主要合同義務,已構成重大違約,某租賃公司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並要求龐某運賠償解除合同造成的租金損失。根據公平原則及損失填補原則,9.8萬元車輛處理款應當用於抵扣龐某運應付租金。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三條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本案對某租賃公司訴訟請求包含的違約責任款項可以一併處理。2021年9月16日,判決解除涉案《車輛租賃合同》,龐某運向某租賃公司支付租金57155元;某租賃公司依約沒收保證金2.8萬元。
三、典型意義
對於合同解除權人是否可以一併主張違約責任,原《合同法》並無規定,《民法典》新增規定明確了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本案適用《民法典》新規定對違約責任款項進行一併處理,依法支持合同解除權人同時主張違約金條款,有力維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保障誠信公平的市場交易秩序。
六、依法確認轉租合同效力
——某建材公司與某商城等租賃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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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吳某興從某公司處承租了涉案房屋經營,租賃期限自2001年5月10日至2015年6月30日。雙方按合同約定履行至合同期滿,之後雖未續簽租賃合同,但仍繼續按原約定履行。期間,吳某興將涉案房屋交由某建材公司轉租給蘇某盛經營,蘇某盛作為某商城經營者與某建材公司多次簽訂《商鋪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至2020年7月9日止。合同簽訂後,某商城僅向某建材公司支付租金至2017年8月,並於2018年12月25日才將租賃商鋪騰退給某建材公司。某建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商城、蘇某盛支付拖欠租金108萬元。
二、裁判結果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事實並不影響合同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八條“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而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有效的,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的規定,涉案《商鋪租賃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某商城實際佔有使用租賃房屋至2018年12月25日,而租金僅支付至2017年8月,故仍應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25日間的租金,支付標準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2021年2月3日,判決某商城向某建材公司支付租金90萬元。
三、典型意義
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房屋租賃中涉及轉租的糾紛日益增多。為解決轉租合同效力認定難題,回應民生需求,《民法典》規定了轉租新規則,即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事實並不影響轉租合同效力。本案准確適用《民法典》轉租新規則,依法認定轉租合同效力,據此認定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對於規範租賃市場秩序、促進市場交易具有積極意義。
七、依法保護老年人居住權
——徐某道與梁某威居住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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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徐某道與梁某威系繼母子關係。梁某威的父親於2007年購入中山市三鄉鎮涉案商品房。2011年,梁某威的父親與徐某道登記結婚。2014年,梁某威的父親去世。同年,徐某道與梁某威簽訂關於涉案商品房居住權的協議,約定在未取得徐某道同意的情況下,梁某威不出售該商品房,徐某道可在該商品房內居住至百年歸老,後徐某道也一直居住在該房屋。2019年,涉案商品房變更登記至梁某威名下。2021年2月,徐某道以擔心日後梁某威出售或抵押房屋,其居住權沒有保障,且梁某威不配合辦理居住權登記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徐某道享有該商品房的永久居住權,梁某威協助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
二、裁判結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徐某道與梁某威之間系繼母子關係,身份關係比較特殊,而且雙方之間感情基礎和信任基礎較為薄弱,日常交往較少。雙方雖然就涉案商品房的居住權簽訂了協議,但在居住權實際履行過程中產生多次爭執,梁某威拒絕到產權登記機關辦理居住權登記,雙方矛盾歷時多年仍未得到有效解決,且矛盾日益加深。考慮到雙方之間特殊的身份關係及《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關於居住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滿足特定人羣的居住需求,法院認為本案最好的處理方式是調解結案。為此,法院積極主持雙方進行調解,消除雙方顧慮,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如下調解協議:梁某威確認徐某道對涉案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權,同意到產權登記機關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梁某威作為產權人可以定期察看房屋狀態,但察看前需與徐某道提前溝通。2021年4月28日,法院出具調解書對調解協議進行確認。
三、典型意義
《民法典》首次規定居住權制度,將居住權作為一種新型的用益物權,對於滿足特定人羣的居住需求,建立我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居有其所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依法適用居住權制度,積極促使雙方當事人調解結案,確保老年人老有所居,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的重要體現。
八、妥善處理物業服務糾紛
——劉某峯與某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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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劉某峯系某物業公司所服務管理的深圳市福田區某花園小區業主,劉某峯在未辦理停車手續的情況下,自2018年8月起將其名下的小型轎車長期停放在小區建築區劃內的露天公共綠化區域(非劃線車位),且至今未繳納停車服務費。物業公司多次向劉某峯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繳納停車費並清理涉案車輛無果,遂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峯支付臨時停車費用及滯納金,並挪走車輛或辦理相關停車手續。
二、裁判結果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某物業公司與深圳市福田區某花園業主委員會之間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包括劉某峯在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劉某峯作為業主,將名下涉案車輛停放在小區後,理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及時主動向某物業公司支付停車服務費。涉案物業服務合同已明確約定,業主車輛出入按照停車場管理執行,現有證據可證明涉案車輛現停放的區域並不適宜停放車輛,該停放行為已妨礙某物業公司開展物業服務和管理工作。劉某峯開始欠繳停車服務費的時間點雖發生於《民法典》施行前,但拖欠停車服務費行為及不當停放車輛行為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且《民法典》對物業服務合同進行了專門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本案應適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九百三十九條規定。2021年1月25日,判決劉某峯向某物業公司支付停車服務費及滯納金,將涉案小型車輛移至適宜停放車輛區域。
三、典型意義
物業服務關係民生,在改善居住環境、提升生活品質和社會管理水平等方面發揮着積極作用。《民法典》專門增加物業服務合同章節,為解決物業服務糾紛提供了基本依據。人民法院準確適用《民法典》,依法妥善處理業主與物業公司間的矛盾糾紛,對於維護社會穩定和居民和諧生活環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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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 2022-02-25 19:45
202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民事案件同人民羣眾權益聯繫最直接最密切。各級司法機關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審判水平和效率。”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的成效,最終要落實到每一個案件的審判水平和效率上。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最形象、最具體、最生動的寫照。為了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領作用,全面展示2021年度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的工作成效,以司法裁判引領風尚,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的要求,從全國範圍內篩選了13件典型案例,今天向全社會發布。
發佈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是指引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全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習近平總書記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殷殷囑託。切實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權利,是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顯著優勢之一。發佈典型案例,有利於發揮標杆作用,指引各級人民法院緊扣公平正義這一法治價值追求,進一步加強涉及財產權保護、人格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等重點領域的民事審判工作和監督指導工作,讓社會正氣充盈、正義彰顯。
發佈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是指引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站穩人民立場,踐行司法為民宗旨的重要舉措。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法治為人民服務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足點。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民法典實施得好,人民羣眾權益就會得到法律保障,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活動就會更加有序,社會就會更加和諧。”本批案例充分體現了民法典有效化解各類民事糾紛,促進社會和諧、家庭和睦的制度功能,是人民法院踐行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宗旨的具體成果,有助於指引各級人民法院牢固樹立新時代正確司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更好保障人民權益的實現和發展。
發佈民法典貫徹實施典型案例,是宣傳民法典精神,講好中國法治故事,傳播中國法治聲音的應有之義。民法典充分體現了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的平等保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本批案例,是全國法院2021年間適用民法典處理民事糾紛案件的典型,代表性強、覆蓋面廣,能夠讓人民羣眾真切感受到民法典的人文關懷,有利於推動民法典走進千家萬户,走進人民心裏。
本批13件案例是在反覆研究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從全國各高院報送的500餘件案例中精選出來,基本涵蓋了民法典各編有關新制度新規則,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本批典型案例,通過正確適用民法典新規則、強化裁判文書説理等方式,分清是非、善惡、美醜,彰顯了民法典弘揚傳統美德和社會公德,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維護公序良俗的基本精神,就堅持什麼、倡導什麼、反對什麼、抵制什麼旗幟鮮明地亮明瞭司法態度。例如,在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檢察院訴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在經營項目中以雷鋒的名義進行商業宣傳,並就使用雷鋒姓名賠禮道歉,為網絡空間注入尊崇英雄、熱愛英雄、敬仰英雄的法治能量。在樓某熙訴杜某峯、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保護肖像權的同時,結合案情將“愛國”這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融入裁判説理,突出了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的價值導向。
二是聚焦民生痛點難點,依法保護人民權利。本批案例涉及未成年人保護、居住權保護、“頭頂上的安全”保護等一系列人民羣眾普遍關心關注的問題,及時回應了社會關切,把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的重要指示落到實處。在廣州市黃埔區民政局與陳某金申請變更監護人案、梅河口市兒童福利院與張某柔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中,人民法院通過依法為喪失監護能力的人變更監護關係、撤銷構成遺棄犯罪的未成年人母親的監護資格,確保民法典對未成年人的關愛落到實處。在邱某光與董某軍居住權執行案中,執行法院依照民法典規定的居住權登記制度,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為喪偶獨居老人辦理了居住權登記,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申請執行人既有的房屋居住使用權利。在庾某嫺訴黃某輝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中,人民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高空拋物侵權規則,判決高空拋物者承擔賠償責任,切實維護了人民羣眾“頭頂上的安全”。
三是順應時代要求,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本批案例集中體現了人民法院通過貫徹實施民法典,在服務疫情防控、維護交易安全、激發創新活力等方面發揮的積極作用。在黃某訴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的規定認定因拒絕配合疫情防控檢查而致使自己摔傷的原告應自負其責,體現了為疫情常態化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鮮明態度。在某物流公司訴吳某運輸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的規定認定原告某物流公司代被告履行債務具有合法利益,切實維護了相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對各級人民法院依法適用民法典新規則妥善化解相關糾紛,切實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積極作用。在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訴某農業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適用民法典規定,判決故意侵害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行為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為打擊種子套牌侵權、淨化種業市場秩序,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本批典型案例,通過“小案件”講述“大道理”,對於指引人民法院統一正確實施民法典,助力人民羣眾學習好運用好民法典具有積極意義。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嚴格公正司法,充分發揮典型案件的示範引領作用,深入挖掘民法典實施中的司法案例“富礦”,進一步加強典型案例收集編選工作,及時發佈代表性強、覆蓋面廣的典型案例,宣傳好民法典規定精神,傳播好中國法治聲音。
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
典型案例(第一批)
一、廣州市黃埔區民政局與陳某金申請變更監護人案
二、梅河口市兒童福利院與張某柔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三、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檢察院訴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四、黃某訴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案
五、邱某光與董某軍居住權執行案
六、某物流有限公司訴吳某運輸合同糾紛案
七、樓某熙訴杜某峯、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案
八、蘇某甲訴李某田等法定繼承糾紛案
九、歐某士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
十、宋某禎訴周某身體權糾紛案
十一、浮樑縣人民檢察院訴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十二、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訴某農業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十三、庾某嫺訴黃某輝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一、廣州市黃埔區民政局與陳某金申請變更監護人案
(一)典型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孩子們成長得更好,是我們最大的心願。”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民政部門聯動護航困境少年的典型範例。民法典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完善了公職監護人制度,明確規定在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時,由民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審理法院以判決形式確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為民政部門規範適用相關法律履行公職監護職責提供了司法實踐樣本,推動民法典確立的以家庭、社會和國家為一體的多元監護格局落實落地。
(二)基本案情
吳某,2010年10月28日出生,於2011年8月22日被收養。吳某為智力殘疾三級,其養父母於2012年和2014年先後因病死亡,後由其養祖母陳某金作為監護人。除每月500餘元農村養老保險及每年2000餘元社區股份分紅外,陳某金無其他經濟收入來源,且陳某金年事已高並有疾病在身。吳某的外祖父母也年事已高亦無經濟收入來源。2018年起,陳某金多次向街道和區民政局申請將吳某送往兒童福利機構養育、照料。為妥善做好吳某的後期監護,廣州市黃埔區民政局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吳某的監護人為民政部門,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民政部門的變更申請。
(三)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被監護人吳某為未成年人,且智力殘疾三級,養父母均已去世,陳某金作為吳某的養祖母,年事已高並有疾病在身,經濟狀況較差,已無能力撫養吳某。鑑於陳某金已不適宜繼續承擔吳某的監護職責,而吳某的外祖父母同樣不具備監護能力,且陳某金同意將吳某的監護權變更給廣州市黃埔區民政局,將吳某的監護人由陳某金變更為廣州市黃埔區民政局不僅符合法律規定,還可以為吳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環境,更有利於吳某的健康成長。故判決自2021年7月23日起,吳某的監護人由陳某金變更為廣州市黃埔區民政局。
(四)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二、梅河口市兒童福利院與張某柔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一)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是新時代對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本案是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典型案例。民法典擴大了監護人的範圍,進一步嚴格了監護責任,對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案中,未成年人生母構成遺棄罪,為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梅河口市兒童福利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並申請指定其作為監護人。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其申請,彰顯了司法的態度和温度。
(二)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4日3時許,張某柔在吉林省梅河口市某燒烤店內生育一女嬰(非婚生,暫無法確認生父),隨後將女嬰遺棄在梅河口市某村露天垃圾箱內。當日9時30分許,女嬰被羣眾發現並報案,梅河口市公安局民警將女嬰送至醫院搶救治療。2021年3月21日,女嬰出院並被梅河口市兒童福利院撫養至今,取名“黨心”(化名)。張某柔因犯遺棄罪,被判刑。目前,張某柔仍不履行撫養義務,其近親屬亦無撫養意願。梅河口市兒童福利院申請撤銷張某柔監護人資格,並申請由該福利院作為黨心的監護人。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梅河口市兒童福利院的申請。
(三)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有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等義務。張某柔的遺棄行為嚴重損害了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依照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其監護人資格應當予以撤銷。梅河口市兒童福利院作為為全市孤兒和殘疾兒童提供社會服務的機構,能夠解決黨心的教育、醫療、心理疏導等一系列問題。從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原則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出發,由梅河口市兒童福利院作為黨心的監護人,更有利於保護其生活、受教育、醫療保障等權利,故指定梅河口市兒童福利院為黨心的監護人。
(四)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三、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檢察院訴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一)典型意義
英雄烈士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精神的體現,是引領社會風尚的標杆,加強對英烈姓名、名譽、榮譽等的法律保護,對於促進社會尊崇英烈、揚善抑惡、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意義重大。為更好地弘揚英雄烈士精神,增強民族凝聚力,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對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保護作出了特別規定。本案適用民法典的規定,認定將雷鋒姓名用於商業廣告和營利宣傳,曲解了雷鋒精神,構成對雷鋒同志人格利益的侵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為網絡空間注入緬懷英烈、熱愛英烈、敬仰英烈的法治正能量。
(二)基本案情
被告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將其付費會員稱為“雷鋒會員”,將其提供服務的平台稱為“雷鋒社羣”,將其註冊運營的微信公眾號稱為“雷鋒哥”,在微信公眾號上發佈有“雷鋒會員”“雷鋒社羣”等文字的宣傳海報和文章,並在公司住所地懸掛“雷鋒社羣”文字標識。該公司以“雷鋒社羣”名義多次舉辦“創業廣交會”“電商供應鏈大會”“全球雲選品對接會”等商業活動,並以“雷鋒社羣會費”等名目收取客户費用16筆,金額共計308464 元。公益訴訟起訴人訴稱,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經營項目中以雷鋒的名義進行宣傳,並在浙江省內省級媒體就使用雷鋒姓名賠禮道歉。
(三)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英雄的事蹟和精神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和精神財富,雷鋒同志的姓名作為一種重要的人格利益,應當受到保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雷鋒”文字具有特定意義,確係社會公眾所廣泛認知的雷鋒同志之姓名。該公司明知雷鋒同志的姓名具有特定的意義,仍擅自將其用於開展網絡商業宣傳,會讓公眾對“雷鋒社羣”等稱謂產生誤解,侵犯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將商業運作模式假“雷鋒精神”之名推廣,既曲解了“雷鋒精神”,與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相背離,也損害了承載於其上的人民羣眾的特定感情,對營造積極健康的網絡環境產生負面影響,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判決被告停止使用雷鋒同志姓名的行為(包括停止使用“雷鋒哥”微信公眾號名稱、“雷鋒社羣”名稱、“雷鋒會員”名稱等),並在浙江省內省級報刊向社會公眾發表賠禮道歉的聲明。
(四)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佈公告或者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四、黃某訴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案
(一)典型意義
民法典明確規定,業主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等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為物業企業履行疫情防控職責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處理涉疫情防控措施民事糾紛,為社區依法實施應急處置措施提供堅強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件。當前疫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社區是疫情聯防聯控的第一線,是遏制疫情擴散蔓延的重要戰場,必須落實落細各項防控措施。查碼驗行雖然給居民日常出行增添了些許麻煩,但卻是防控疫情的必要舉措,意義重大,每個公民都應積極予以配合。本案中,審理法院嚴格把握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分清是非、亮明態度、不和稀泥,依法支持社區履行防疫職責,有助於引導社會公眾自覺遵守防疫秩序,凸顯了司法服務和保障大局的作用。
(二)基本案情
被告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為天津市河東區某物業管理方。原告黃某於2020年6月10日由上海市來到該小區探望祖母。彼時正值我國部分地區出現聚集性新冠肺炎疫情,天津市有關部門發佈緊急防控通知,要求嚴格落實社區出入口值班值守,加強驗碼、亮碼、登記等疫情防控措施。2020年6月19日9時許,黃某騎共享單車進入小區,物業公司值守保安當即呼喊要求其停車接受亮碼、登記等疫情防控檢查措施。黃某聽到有人呼喊後回頭觀看,隨即加速向前騎行。值守保安即騎車追趕,伸手接觸原告背部時車輛失控摔倒。後黃某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7501.3元。
(三)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事發之時正值聚集性疫情擴散、防控形勢嚴峻的關鍵時期,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依照有關政策要求派員值守、驗碼登記、阻攔衝崗,是履職盡責的體現,其行為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黃某在物業人員大聲呼喊之際卻加速騎行,最終導致摔傷,應自行承擔相應後果,遂判決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
(四)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五、邱某光與董某軍居住權執行案
(一)典型意義
民法典物權編正式確立了居住權制度,有利於更好地保障弱勢羣體的居住生存權益,對平衡房屋所有權人和居住權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制度價值。本案申請執行人作為喪偶獨居老人,其對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權益取得於民法典實施之前,執行法院依照民法典規定的居住權登記制度,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為申請執行人辦理了居住權登記,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申請執行人既有的房屋居住使用權利,對於引導當事人尊重法院判決,推動民法典有關居住權制度的新規則真正惠及人民羣眾,具有積極的示範意義。
(二)基本案情
邱某光與董某峯於2006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董某軍系董某峯之弟。董某峯於2016年3月去世,生前寫下遺囑, 其內容為:“我名下位於洪山區珞獅路某房遺贈給我弟弟董某軍,在我丈夫邱某光沒再婚前擁有居住權,此房是我畢生心血,不許分割、不許轉讓、不許賣出……”董某峯離世後,董某軍等人與邱某光發生遺囑繼承糾紛並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被繼承人董某峯名下位於武漢市洪山區珞獅路某房所有權歸董某軍享有,邱某光在其再婚前享有該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判決生效後,邱某光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2021年初,邱某光發現所住房屋被董某軍掛在某房產中介出售,其擔心房屋出售後自己被趕出家門,遂向法院申請居住權強制執行。
(三)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案涉房屋雖為董某軍所有,但是董某峯通過遺囑方式使得邱某光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執行法院遂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等關於居住權的規定,裁定將董某軍所有的案涉房屋的居住權登記在邱某光名下。
(四)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