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媽媽公開投訴陳某侮辱誹謗,江歌媽媽需要公佈善款嗎?_風聞
石佳佳律师-律师-公众号:律界佳族-做有人文情怀的好律师2022-03-14 20:27
3月10日,江歌媽媽江秋蓮在社交平台發文,公開投訴陳某對其長期進行造謠、誹謗、侮辱,並引導網民對其進行網絡圍攻和網絡暴力的行為。

而陳某也在3月12日做了回應,公開投訴江歌媽媽鉅額善款不公開。
兩邊爭議的重點是江歌母親得到的善款該不該公開的問題。
那麼,江歌媽媽有沒有義務公開自己接受的捐款呢?
答案是沒有。
《慈善法》71條和73條確實規定了善款信息公開義務,然而針對的主體是慈善組織和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江歌媽媽作為普通的自然人,不是對應的主體,自然不必承擔這樣的義務。
另外,根據《民法典》關於贈與合同的規定,財產所有權一旦轉移,一般不得要求撤回,受贈人將這筆錢用於什麼用途是受贈人的自由,任何人無權干涉。
在有些人眼中,受害者就應該是可憐的、貧窮的、懦弱的,因為只有受害人孤苦無依、求告無門、俯首帖耳,他們才能盡情地施捨自己的“善良”,襯托自己的偉大。如果受害者突然變得強大,變得敢於鬥爭,他們就會因為存在感被削弱而惱羞成怒,於是他們不惜撒潑打諢起來,甚至助紂為虐,企圖讓受害者重新變回那個温順的,可憐的小綿羊。

但誰説受害者就活該被欺負?就應該是弱小的呢?我們偏要活得更開心,偏要變得更強大,因為只有這樣才有能力和底氣去和一個又一個壞人鬥爭。
這裏要提醒一下江歌媽媽,侮辱誹謗是親告罪,需要向法院提起自訴,光投訴是不夠的。而侮辱誹謗,輕則受到治安處罰,處10日以下拘留和500元以下罰款,重則構成刑事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而且對方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侮辱誹謗行為,導致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