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預測疫情如果是真的,需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_風聞
波波Chris-假话不说,真话不全说2022-03-14 09:57
中醫預測疫情如果是真的,需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有此一問,源於觀友與我的私信溝通,截圖如下:

若有醫療、法律相關背景的觀友請不吝分析、賜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
第三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採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發現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或者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報告。
第三十七條 依照本法的規定負有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採供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
第六十九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燬,再次使用的;
(六)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
(七)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