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善根 | “土坑酸菜”何時了:走出“易糞相食”的互害型社會_風聞
探索与争鸣-《探索与争鸣》杂志官方账号-2022-03-17 19:21
編者按
2022年央視“3·15”晚會,又曝光了大量企業的商品質量問題,如衞生情況堪憂的“土坑”酸菜等。事件曝光後,再度引發公眾對食品安全、社會誠信等議題的焦慮。類似現象的頻發,不僅僅關聯到企業對利潤的盲目追逐,更深層次也指向了當下某種結構性問題,即近數十年來逐漸形成的“社會互害”趨勢。本文指出,社會互害的典型特徵是“易糞相食”、破壞性發展和交互相害,而本質則是過度利己主義的短視。社會互害的危害對個體而言,將導致人人自危、相互過度防衞,其不僅會導致社會中的每一個人成為受害者,也使每個人將成為潛在的侵害人;對社會而言,將解構並推毀社會信任體系,可能導致社會的失序。社會互害的形成,與長期以來片面強調個人私利所導致的極端利己主義緊密相關,而法律的功能缺失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們特推出本文,供讀者參考。
“土坑酸菜”何時了:走出“易糞相食”的互害型社會
張善根 | 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教授
本文刊於《探索與爭鳴》2018年第8期,原題為《從互害型社會走向互利型社會——中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轉化及應對》
未經註明,文中圖片來自網絡
為方便閲讀,有刪節
當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這一矛盾轉化的重要表徵之一就是我國逐漸陷入社會互害的困窘之中。社會互害作為改革開放以來逐漸形成一個獨特的社會現象,衍生了很多突出的社會問題,成為國家法治治理的頑疾。敏鋭的媒體已經關注到了社會互害問題,並在不斷警醒國人中國社會的“互害模式”,甚至“互害型社會”的來臨。

作為社會學現象的社會互害
社會互害現象自古就有,但其成為新型社會問題,成為社會主要矛盾的重要表徵則是晚近的事情。在當代中國,我們有很多社會現象和社會矛盾,很難用原來的學術概念和理論進行解釋。社會互害在我國的不斷問題化,成為當前我國社會矛盾的重要表現形式,是特定社會條件下的新型社會問題。
(一)社會問題的類型化
對於社會問題的研究,每個研究者都直接或間接地有一個社會理論模型,這個模型是他對所處時代的思考,也是其分析問題的邏輯起點。儘管每一種理論模式的角度不一,但他們都試圖把各種複雜的社會現象和社會問題概念化和理論化,從而使得我們更容易理解、解釋、甚至解決各種社會中所存在的問題。在我國社會問題的概念化與理論化過程中,建構了許多不同的社會類型和理論模型。
自清末以來,仁人志士在探求中國落後捱打的根源時,一直把清末之前那種社會形態視為中國失敗的根源。那麼清末之前的中國社會形態究竟是什麼,則需要研究者對其概念化和理論化,以便於讓社會理解和認識。
早期對清末之前的中國社會概念化為封建社會,這一理論淵源於馬克思、恩格斯對社會的類型學分析。儘管這一概念能否能準確描述清末前的中國社會,仍存爭議。但不可否認的是,國人通常喜歡用這一概念來描述傳統中國。除封建社會之外,當前還有常用禮教社會、農業社會、專制社會、傳統社會等概念描述中國,禮教社會主要是通過思想意識形態進行界定,農業社會主要是通過經濟形態加以區別,專制社會是從國家治理結構形成加以區別,傳統社會則是通過與現代社會加以區別。
而在社會學界,通常把形成禮教、農業、專制和傳統的社會基礎,歸結為鄉土,即中國社會的本質特徵是鄉土中國。鄉土這一概念,成為理解中國問題的關鍵,其描述了中國區別於西方社會的典型特徵,也是詮釋了中國社會與西方差異的本質所在。
然而,傳統中國並不具有永恆不變的屬性。清末之後,中國社會發生了劇烈的變革,尤其是在新中國成立之後60多年中,翻天覆地的變化使得原有的概念和社會理論模型已經難以準確地描述中國社會現狀和社會問題。由此,那些能夠高度概括我國新問題和新情況的概念和理論由此產生。
正如有學者提出,在我國的改革開放過程中,鄉土中國逐漸形成了半熟人化式的新鄉土中國。也正是在改革開放過程中,中國遭遇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而問題的根源則歸結為轉型過程中的必然現象,因此,轉型又成為理解中國社會的關鍵詞。轉型社會表達了一個社會發展的特定時代和過渡階段,是我國改革開放後一直面臨,而且還要長期面臨的階段。中國社會當前所遇到的問題都可以通過這一概念和理論加以解釋。
具體到中國社會內部來觀察中國社會的問題,從社會結構來描述當代中國的社會問題,可以用丁字型社會來理解,這是20世紀90年代社會理論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分析概念。這一概念與橄欖型社會相對應,中國可能陷入倒丁字型社會結構,其結果將會使中國陷入發展困境。與丁字型社會遙相呼應的社會類型概念,就是孫立平提出的斷裂社會。在21世紀來臨之際,社會理論又風行風險社會理論,但這並不是直接對中國社會的概念化,而是對現代社會的一種反思性概念。
(二)社會互害現象及其特徵
以上對社會類型化對分析中國社會現象和問題確實起到了支配性作用,並普及為一種社會大眾觀念。但中國社會的發展,和新的問題出現,可能需要一種新理論。社會的發展和變化必然帶來理論的發展與變化,不能被現有的理論所綁架。更為關鍵的是,現有的概念體系及其理論,已經無法解釋現存的社會問題。
當前,國人逐漸對基本的生存環境缺乏安全感,並一直對此處於焦慮與惶恐不安之中。
勞資關係、醫患關係、師生關係、貧富關係,甚至我們的家庭關係等,都已經深深嵌入在這種相互傷害的陷阱和社會生態鏈中,使得原有的相對穩定與和諧的共生社會體,逐漸對立和瓦解。
上述現象與問題,展現了社會矛盾的轉變,即從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矛盾。即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權利觀念的增長,人們逐漸開始追求更高品質的生活。然而,社會發展不平衡不充分,難以滿足這些需求。從而造成兩者之間的矛盾與對立。
對於這些現象與問題,我們很難用原有的學術概念與理論來描述和解釋。而社會互害恰好能夠準確而形象地描述其基本特徵和本質,是分析當前中國社會問題的有效理論工具。那麼何為社會互害,我們可以簡單描述為在社會的交往和互動中,處於某一社會生態鏈中的各種社會主體利用自身優勢有意無意對其他社會主體進行侵害,使得社會呈現出交互循環相害社會後果的一種社會狀態。
第一,互害的方式主要是交互相害。互害型社會並不一定表現為直接互害,而主要是交互相害。直接互害是一種較為原始的互害形態,其主要表現為目標明確的復仇行為,即侵害及因侵害導致的反向侵害是相對確定的社會主體。而交互相害則是更為複雜社會互害生態鏈,侵害人隱匿於某一特定的社會生態鏈中,其中侵害人和受害人對雙方來説都可能是未知的,受害和侵害都具有不確定性。
第二,互害是一種社會病。互害型社會是社會的非正常形態,是一種社會病。任何社會都會存在侵害及因侵害導致違法犯罪,這是社會的常態。但超越常態的侵害和違法犯罪則是社會的非常態。人類構成社會的基礎可能是互利的合作,而互害則在不斷解構這一基礎。互害的本質是每個人都從利己考慮,且不考慮他人利益,尤其是明知對可能損害他人利益的後果,處於放任心態。看似在這一行為中,行為者獲利,但最後任何人不僅沒有從中獲利,反而變成了相互傷害。

社會互害的理論基礎
如果互害型社會作為一個概念和分析工具,能夠較為準確地概括中國當前社會問題的特徵與本質,那麼我們就有必要對社會互害的理論來源與基礎進行深入研究。一般而言,社會學對社會類型學的分類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基於結構功能的類型劃分;一種是行動理論的類型劃分。社會互害現象就是建立在行動理論的類型學,其以人的行為動因為基礎,側重對社會行動進行詮釋性理解,並從而對社會行動的過程及結果予以因果性解釋。但本文對社會行動的解釋,不是行為動機的解釋,而是行為“動機—後果”的解釋。
(一)社會行動的類型化
在社會科學中,一個最為基本的研究命題,就是社會是怎麼形成的,人與人是如何實現合作與互動的。一般認為,在社會科學對人的行為理論假設中,人是理性的,法學、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社會科學都持有這種觀點,儘管也有學者認為人的行為也有很多非理性成分,但總體而言,人是理性動物。所謂的理性,就是利益最大化,而其本質特徵是行為具有利己性。
亞當·斯密把人性歸結為個人利己主義,認為個人追求一己利益,便會自然而然地促進全社會的利益。而邊沁則把這一思想進一步系統化為功利主義理論。為了修正個體功利主義在道德上的瑕疵,穆勒提出了集體功利主義理論,在他看來,構成功利主義行為對錯標準的幸福,不是行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所有相關人員的幸福。
利己行為在道德理論中指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這一點在社會生物理論中也有相應的理論基礎。人類的所有行為都可以用基因的自私性來解釋,成功基因的一個突出特徵就是其無情的自私性,這種基因的自私性通過會導致個體行為的自私性。認知神經科學也證實了人類行為的基於功利主義或理性人假設的合理性。在此,我們可以把那些基於理性人或自私性的理論假設,視為利己主義。
但人作為社會性動物,為了實現和維持社會合作,那麼行為就不能完全利己。因此,在任何社會中都需要並在社會文化和制度中提倡利他主義,把利他行為視為一種美好的社會價值,我們把這一價值稱為利他主義。一直以來,對於利他主義的解釋總是站在道德的立場加以討論。但社會生物學卻可能瓦解道德主義者的理論。因為對他們而言,基因的自私性這一基本法則不僅能解釋個體的自私性,也能解釋個體的利他性。認知行為科學也在某種程度上證明了利他行為符合經濟理性的基本原理。利他不僅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社會生存與延續的經驗總結。利他主義本質上是利己主義的延伸,也是人類作為社會性動物的本質需求。
一直以來,社會科學理論認為,人的社會行為邏輯基本上是按照利己和利他主義進行的,以利他和利己為基礎,可以把人的行動劃分為三大基本類型,一是純利己行為,即行為只對自己有利,而對他人無利;二是純利他行為,即行為只對他人有利,而對自己沒有利益;三是介於利己和利他之間的行為。在現實社會中,不管是古代還是現代,純利己或純利他的行為比較少見,而在行動中包含了多重利益。按照人的行動心理基礎,可以把社會類型化為利己型社會,利他型社會,不利己也不利他型社會三種,在既利己又利他的交集,又構成一種互利型社會。而不利己也不利他的社會行為和社會都不常見。

如果用座標軸來繪製它們的關係,從下面圖示可以看出,橫座標表示純利己行為,從原點為零到正前方為無窮大。縱座標為純利他行為,也是從零到無窮大。其他的行為都介於兩者之間。

在筆者看來,這種類型化方法,沒有涵蓋行動邏輯的全部,無法解釋所有的社會行為,或者説用不利己和不利他的表述並不完全準確。這主要是利他行為本質是利己,與其説利他是行為的動機,不如説是利己的結果。而且,作為利己的結果,不僅僅是利他,也不僅僅是利己,還包括害他和害己。
也就是説,如果結合行為“動機—結果”來區分行為的不同類型時,我們會發現:當橫座標回到原點(零點)時,本身就代表不利己了。同樣,當縱座標回到原點(零點)時,也就表示不利他。無論是不利己還是不利他都是原點狀態,不能延伸到負無窮大。延伸到負無窮大的不是不利己和不利他,而是害己和害他。即在橫座標上,當利己回到零點向負向方向延伸時,就是一種害己行為。越往負無窮,損害自己的利益也越多。同樣,縱座標向負無窮方向發展時,那麼損害他人的利益也越多。
也就是説,如果我們做一個座標軸,那麼以縱座標為分界線,右邊為利己行為,包括利他型利己,也包括害他型利己。左邊是害己行為,包括利他型害己,也包括害他型害己。如果以橫座標為分界線,那麼上邊是利他行為,包括利己型利他,也包括害己型利他。下面是害他行為,包括利己型害他,也包括害己型害他。

(二)社會互害——基於“動機—結果”社會類型學劃分
對社會進行類型學劃分,有助於理解社會合作的基礎及其不同合作基礎所潛在的問題。但應當注意的是,對社會進行類型學劃分並不意味着存在某種純粹的社會類型,而僅僅是指出構成某種社會類型的必要條件和可能的影響。按照社會行動理論,如果説人的行為動機都是基於利己,但結果卻可能出現利己、利他、害己、害他四種類型。而以“動機—結果”的結合則可建構四種不同的社會狀態。(具體參見上圖)
第一,互利型社會。關於利己理論中利己行為比較容易理解,因為人本質是具有功利主義取向。在利己時考慮他人利己也比較容易理解,因為為了實現自己的利益往往需要考慮他人的利益,否則無法實現自己的利益,我們把其視為互利。在上圖的左上角表示,在互利型行動中,合作容易達成。其中,我們可以利己和利他的中間線為分界線,順時針往下,主體自己的行為和合作的動機最強,因為利己越高。在利己和利他的交集地,當這一特徵成為主要特徵時,我們可以視其為合作型社會。從社會的角度而言,如果社會中大多數的人都會或願意在實現自我的同時,考慮他人,這就構成互利型社會。互利型社會是社會的最優狀態,社會容易實現合作、共贏,和諧與發展。一個好的社會往往是互利型社會。
第二,損人利己型社會。在上圖左下角,是利己與害他交集部分,其表達的意義是通過損人的方式來實現自己的利益。在利己主義理論中,社會行為都具有利己取向。但利己行為既包括利他型利己,也包括只利己不利他,甚至還包括害他型利己。害他型利己最主要的表達方式是違法、犯罪中顯現,但也經常在違約、侵權中出現。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違法犯罪,還是違約侵權,都是正常的社會現象。只有當其突破一定界限時,才會由常態轉為變態。也就是説,只有當害他型利己成為主流的社會心理和社會常態時,就可能構成損人利己型社會。損人利己型社會的現實模型,可能接近於馬克思所批判的那種為了自己利益不惜破壞他人利益的資本主義。
第三,損己利人型社會。在上圖右上角,是損己與利他交集部分,其表達的意義是通過損己的方式來實現他人的利益。在利己主義理論中,不存在純粹的利他主義,因為利他的本源是利己。但無論是從社會行為的動機還是結果來看,不僅存在某種程度的利己型利他,也存在某種程度的害己型利他。比如,涂爾幹在研究自殺時,把自殺劃分為利己型自殺和利他型自殺。而利他型自殺就是一種較為極端的害己型利他行為。社會對此種行為賦予非常積極的評價,認為是舍人利己、舍小家顧大家的行為。這也是毛澤東特別倡導的毫不利己專門利人的精神。
當害己型利他成為社會主流思潮,並支配社會行為時,那麼損己利人型社會就可能出現。損己利人型社會是一種被異化的道德型社會,其中包含了強烈的集體主義觀念,即為了家庭、集體、國家需要犧牲自己的利益及至生命。中國傳統社會至改革開放前,大體符合利他型社會的特徵。而害己型社會常見於以軍國主義和恐怖主義為特徵的社會中。
第四,互害型社會。在上圖右下角,是害己與害他交集部分,其表達的意義是通過害己的方式來實現害他的目的。在社會行動理論中,並不存在以害己型和害他型為基礎理論,因為無論是害己還是害他,其行動的邏輯都是以利己和利他為基礎。或者説,害己型或害他型理論都是社會的非常態,尤其是害己與害他的交集。而這個交集恰好是互害型社會,在這樣社會中,沒有人是社會的受益者,人與人之間相互損害。
互害型社會是社會類型的假想模式,現實社會中沒有與之完全對應的社會類型,但在某種特定的社會情勢下,卻存在互害的危險,這種危險主要來自於損人利己型社會或損己利人型社會的異化。而且,互害型社會的本源並非源於互害的行為動機,而是基於利己的結果。即當一個社會生態鏈基於利己的動機,最後變成交互相害的結果時,互害就已經出現。而當整個社會都處於互害生態鏈中時,互害社會就可能形成。

社會互害的生成機制及危害
以社會行為“動機—結果”理論,可以把社會類型化為互利型社會、損人利己型社會、損己利人型社會和互害型社會四種。而社會互害作為社會現象的異化,其是如何產生的,對社會可能造成何種危害,是治理社會互害問題所必須進一步釐清的問題。
(一)社會互害的生成機制
互害首先緣起於人本質中的自利主義傾向,並不一定具備直接故意的主觀動機。而且社會互害並不是指兩個明確的主體之間的直接的相互傷害,而是在這種社會形態中,人與人之間都處於相互傷害的惡性循環之中,其傷害的是不特定的社會主體,但最後,每個人都變成了受害者。社會互害違背了人的理性假設,是社會行動的非預期後果。因此,解釋社會互害的生成機制,實際上就是回答為何基於利己的動機,最後卻出現互害的結果。對此,有三個相互關聯的基本因素特別值得關注。
第一,利己主義的囚徒困境。囚徒困境是一種博弈理論預設,並通過訊問囚徒例子來説明為什麼甚至在合作對雙方都有利時,保持合作也是困難的。其假定兩個共謀犯罪的人被關入監獄,在不能互相溝通情況被警方審訊。如果兩個人都不揭發對方,則由於證據不確定,每個人都坐牢一年;若一人揭發,而另一人沉默不揭發,則揭發者因為立功而立即獲釋,沉默者因不合作而入獄五年;若互相揭發,則因證據確實,二者都判刑三兩年(具體如下圖所示)。

從結果上來講,嫌疑人A與B合作,都不相互揭發,可能結果對大家都好。但是因為每個人都從利己主義出發,他們都願意通過揭發他人獲得最大的好處,即可獲得無罪釋放。也正因為如此,嫌疑人A與B都傾向於互相揭發,而不是同守沉默。因此,他們都將受到相互背叛的懲罰,被處以較重的刑罰。囚徒困境不僅僅在犯罪人中才具有的現象,實際上,在任何具有博弈關係的領域中都存在這種困境。而且,囚徒困境的社會心理根源就是利己主義,而互害型社會的本質就是利己主義的囚徒困境。大家都是以純粹利己主義出發,那麼不僅將形成互不合作的狀態,最後必然會因利己動機而陷入互害的結果。
第二,利己主義的過度膨脹。利己主義的囚徒困境從理論上來説,確實必然導致社會互害的結果。但在不同國家的歷史進程中,儘管囚徒困境普遍存在,我們也很少看到互害型社會的存在。而今天,在我們的中國,互害型社會卻若隱若現,時常能看到其身影。其中最為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利己主義的過度膨脹。即互害型社會的形成是在不受約束與控制的社會體制下,利己主義膨脹為極端利己主義的結果。
每一個社會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甚至政府自身,為了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不惜犧牲其他人的利益。這主要是源自於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從集體主義解禁,過渡到張揚個體權利的時代。市場、經濟和個體權利是社會行動的邏輯基礎,利己主義漸已盛行。與此同時,社會道德、倫理、社會規範和法律制度,並沒有對其進行有效引導和規範,甚至進行不斷激勵甚至放縱,從而造成對極端利己主義逐步失去控制的局面。
第三,斷裂的社會鍵。囚徒困境並不必然導致互害社會的生成,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不同的社會中可能存在克服囚徒困境的某種社會關係結構,我們可以稱之為社會鍵。社會鍵是社會生態鏈中各種關係主體之間的聯繫紐帶,有助於維繫不同社會主體之間的穩定關係,建立有效的信任,並對違背信任的主體進行有效懲罰。也就是説,社會鍵能促進社會主體之間的有效合作,並能有效防止社會主體的相互背叛或互害的出現。
在我國社會高速轉型過程中,各種社會結構逐漸被解體,社會鍵基本被破壞,處於某個社會生態鏈中的社會主體之間的關係處於斷裂狀態。在這種狀態下,社會主體無法保證,也難以預期其他社會主體會與其建立有效的合作關係。社會盛行的是“一錘子”買賣,其只注重短期效應。一方面他們無需與其他關係主體建立有效信任關係,也沒有對他們的懲罰機制。另一方面,市場需求飽和到不需要固定的顧客都能生存,甚至暴富。因此,只要利己就行,而不會顧及買方的利益。也就是説,社會鍵的斷裂,無法抑制和阻卻囚徒困境效應,才使得我國逐漸呈現出互害型社會的狀態。
(二)社會互害的危害
社會互害是一種病態社會,其危害已經開始顯現並逐步向各個領域蔓延和滲透,成為我國社會治理的頑疾和瓶頸,必須引起關注和重視。具體而言,社會互害的危害包括以下四個層面:
第一,社會互害會使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不管是強者還是弱者,貧者還是富者,也不管是官還是民,都難以逃脱。社會互害最為直接的危害是對人之身體的傷害與生命威脅。其中,對人之身體的傷害與生命威脅包括食品、用品、藥品等商品的質量安全問題對人體所造成的傷害,這些問題已經普遍存在,以至於到了人們儘管知道有危害,但又不得不使用的程度。而且,對人之身體的傷害絕不僅限於被動的潛在傷害,也包括直接的顯性傷害。直接的顯性傷害既是互害的現象,也是互害的結果,諸如醫療暴力,仇官、仇富、仇恨社會所引發的暴力事件實際上就是與互害互為因果。
第二,社會互害不僅使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也可能是潛在的侵害人。在社會互害生態鏈中,人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的另一面,就是有無所不在的侵害人。社會互害中互害生態鏈的形成,將具有無限的複製力和吞噬力,其會倒逼社會主體成為互害生態鏈中的一員。社會互害是一種惡的社會體制,能倒逼好人變壞。社會互害不僅造成商品與服務呈現劣幣逐良幣現象,造成社會的惡性競爭,使得優質的產品和服務難以生存。最終使得大家都製造劣質產品去禍害別人。而且,在互害的倒逼下,受害人容易滋生社會怨恨,倒逼受害人轉化為侵害人。也就是説,在互害生態鏈的作用下,越來越多的人被吞噬進去,成為自己曾經痛恨的侵害人。
第三,社會互害將塑造防衞型社會結構,解構並推毀社會的信任體系,使社會陷入危機。在社會互害中,很容易形成人人相互防備的社會結構。基於人的利己主義,沒有人願意選擇被害,而互害生態鏈最容易讓人陷入被害。因此,在社會互害中,每個人都會警惕他人,警惕一切,並在自己能力範圍內降低被害的機會或者被害中降低被害的損失。這就使得各種社會主體之間相互缺乏基本信任,相互過度戒備和防範,社會陷入越需要信任,卻越不信任的困境。防衞型社會結構還將使得社會運行受到防衞機制的阻滯,社會運行成本激增。當社會難以承載互害之困時,往往是社會陷入危機,面臨瓦解與崩潰之日。
第四,社會互害在不斷挑戰和衝擊社會的道德底線、法律底線,使得違法、犯罪及社會危機叢生。社會互害不僅是道德問題,而且都是法律問題。社會互害最為直接的表現形式就是違法和犯罪,但如果我們把那些因互害而產生的違法犯罪視為單純的違法、犯罪,就難以起到應有的治理效果。社會互害中的違法、犯罪,是缺乏道德底線和法律底線的犯罪,其違法犯罪本身可能並不一定表現為極端和殘忍,卻在不斷突破社會底線。如果不從互害的邏輯探索防止互害的產生,單純的違法犯罪治理將可能適得其反,反而更容易導致國家的失序。

走向互利型社會:互害型社會的治理
對法律人而言,實現法治治理的前提是瞭解其所治理的社會,而互害型社會理論則是打開當前中國社會問題的一把鑰匙。實際上,社會互害是當前社會主要矛盾轉化的重要表徵,其不僅僅是道德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因此,對於互害型社會,法律人不僅需要思考法律在互害型社會形成過程中的作用與功能,更重要的是,應當探索互害型社會所引發的各種社會問題,法律將有何作為及如何作為。
(一)法律功能缺失是互害型社會的催生劑
法律功能理論是法律社會學的重要範疇,法律在社會中可能產生的各種功能需要得到重視,低能的法律難以形成真正的法治。互害型社會是在極端利己主義不受制約、控制的情形下才會產生,其作為一種社會病,不僅危害社會、市場,同時也危及政府及國家,其將整體性損害政府公信及權威。其中法律的低能,在社會控制與治理中,沒有起到應有的功能是最為重要的一個方面。
首先,法律引導的滯後。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法律建設與發展,逐漸跳出了階級鬥爭的桎梏,邁向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一切以經濟為中心的發展思路通過釋放了利己主義,也在很大程度上激發了人的活力和生產力,但也引發了自由與權利的不當擴張。自由與權利觀念脱離和超越社會結構而飛速發展,並逐漸成為社會行動的合法性依據,不受干預的自由主義比較盛行,逐漸促進利己主義的無限膨脹。
經濟社會發展缺乏長遠的頂層設計,而只有短期的現實利益。然而,此時的法律以服務於經濟發展為中心,淪為經濟發展的工具,而不是引領經濟的發展。更為重要的是,其在為法律權利本位和權利時代的到來歡欣鼓舞之時,並沒有意識到社會已經把權利與利己混同,及其不受制約的利己主義所帶來的社會風險,更缺乏對可能出現極端利己主義進行法律控制的制度設計。
其次,法律功能的錯位。改革開放以來,法律的功能定位於服務、甚至服從於於經濟發展和政治需求。只要是有利於經濟發展(在某種程度上説是有利於經濟GDP)的,法律就必須進行保護。不利於GDP的,法律就加以干預。這不僅體現在司法、執法上,還體現在立法之中。
法律縱容極端利己主義,甚至幾乎成為了極端利己主義的“保護傘”。尤其是很多地方政府,在國家的壓力型治理結構之下,造成了唯GDP增長的思維模式。從而使得某些地方政府為GDP而開亂法律的綠燈,甚至為各種不法行為提供保護。法律不應給極端利己主義的短視保駕護航,否則會帶來社會的災難性後果。
再次,法律控制的缺位。因為法律引導的越位、法律功能的錯誤,必然導致法律控制的缺位。法律對極端利己主義導致的社會傷害不加干預和控制,從而縱容了不合法獲利、甚至非法獲利的“利己行為”;使得有毒有害的食品、藥品充斥於社會,不法產品和服務盛行於中國。社會中諸如此類的違法、犯罪問題較為突出。社會公眾深受產品和服務質量、不可預測的環境污染、公共安全等問題的困擾,這些都是應當需要法律加以調整和干預的行為,然而,法律卻已缺位,沒有起到應有的功能。
(二)法治的作為
法治作為現代社會的最優治理模式,不僅在社會互害的治理中可以有所作為,而且必當大有作為,法治是治理社會互害的利器。而通過法治的治理,就是如何通過法治建構,健全法律功能,替代並修復業已斷裂的社會鍵,重建克服囚徒困境的結構,阻斷極端利己主義的生成機制,引導利己主義向互利型社會轉型。具體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個層面:
第一,重建克服囚徒困境的結構。囚徒困境的邏輯結果必然導致關係主體的互害。但現實社會中,並沒有出現具有非常顯著特徵的互害型社會。這主要是存在一種克服囚徒困境的結構——社會鍵。當前中國社會鍵斷裂則是顯露社會互害存在的重要原因,而法治可以起到替代和修改社會鍵的功能。社會鍵的斷裂意味着關係主體的信任缺失和難以長期合作,其本質是關係無法在合作中獲得有效的利益期待。而法治則恰恰具備這種建立並加固信任,維持有效合作的品質。因此,只要法治秩序能夠得以的形成,那麼互害型社會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改革開放過程中,法治沒有起到這種功能的原因是,法治正處於一個發展過程中,法律自身處於一個變動的過程。而且我們一直把法律視為經濟發展的後盾,而非引導引導經濟社會發展為己責。這種定位使得我國的法律缺乏應有遠見性和基本的穩定性。為了有效發揮法律的積極功能,首先應提高法律的可預見性,保持法律的穩定性;並且這種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必須建立在引領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之上,依法改革,依法變法,防止和控制良性違法現象,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第二,從末梢治理到源頭治理。當前,由於我們對社會互害及其生態鏈缺乏足夠的認知,對其造成的危害更缺乏應有的瞭解,這就使得社會治理把互害當成常規的危害加以治理,而且這種治理往往是滯後性和應對性的末梢治理。即社會互害外化為各種法律問題時,才按照常規法律程序加以處理。但這種治理之策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無法有效解決社會互害問題。
實際上,社會互害往往並不表現為直接互害,而是交互相害。互害主體處於某一個社會生態鏈中。因此,對於互害型社會的治理應當從末梢治理轉向源頭治理。源頭治理要求準確把握和了解各種互害生態鏈及其形成、發展規律,通過法律恰當配置各類社會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從源頭上截斷互害生態鏈。
第三,阻卻極端利己主義的泛濫。法治作為現代社會的一種價值和規範體系,必須要有相應的社會基礎和觀念基礎,就個基礎就是通過培育公民精神或者説公民性塑造來獲得。極端利己主義濫觴於不加干預的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這在西方國家早已校正的發展路徑,如今卻在我國重演。法治社會倡導權利意識和保護權利,但並非極端利己主義的“權利”。
法治社會更應提供公共權利意識,這才是公民社會、法治社會的本質所在。而公民意識也是社會學話語中的社羣主義。其提倡的是公共哲學和公共精神。因此,法治觀念的倡導與教育,應以公民教育為基礎。只有通過公民教育,引導社會主體正確處理利己主義與利他主義的關係,建立有效的社會合作機制,才能阻卻極端利己主義的泛濫,克服社會互害機制的野蠻生長,才能使互害型社會逐漸轉向互利型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