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假的!四川西藏之間撤銷了一個省?_風聞
地球知识局-地球知识局官方账号-人文+地理+设计=全球视野新三观2022-03-20 21:30
2022年1月26日,地理類公眾號地球知識局推送了一篇作品**《四川和西藏之間這個省份為什麼被撤銷了?》(實際首發於2020年11月5日,原標題為《70年前,西藏發生一件大事》,感興趣的讀者可以讀完本文後,點擊“閲讀原文”瀏覽),這令葉某**大感震驚。
光看標題,許多區劃愛好者第一反應,文章説的這個省份大概是西康省,然而實際上文章説的是昌都地區。為什麼會大感震驚呢?因為葉某研究機構多年,從未考慮過昌都地區是一個省,也未見將昌都地區的機構作為省級機構對待。
曾經的“昌都地區”▼


於是葉某查找了一些資料,又與該文作者杔格進行了深入交流,充分交換了意見,現將葉某自己的一些思考整理出來。
編者注:先説行政區相關結論,自昌都戰役結束後,昌都地區並不能算作省級行政區,但確實有一段時間並未列入任何省級行政區名下(包括代管以及功能區等所有情況),是一種地級(專級)行政區與各省級行政區同時並列的情況。
(本文大部分文獻資料由葉鳴鷗老師查找提供,特此感謝。)
不同的表述情況
昌都地區在民國時期,隸屬於西康省,但實際上自1918年後一直為西藏噶廈所統治。1950年10月,解放軍解放了昌都地區,對噶廈形成壓力,促使西藏噶廈政權開始了與中央的和平談判。而昌都地區,則於1950年12月27日通過昌都地區第一屆人民代表會議,成立了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以下簡稱**“昌解”**)。
成立**“昌解”**的記錄,
《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報西南局記錄
(圖:《黨組織史資料(第五卷)》)▼

地球知識局推文中,認為昌都地區是一個省級行政區,重要依據就是這個昌解的前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王小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隸屬關係的歷史沿革》(發表於《中國藏學》2010年第3期41-47頁)和宋月紅的《中央人民政府直轄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問題研究》(發表於《黨史研究》2011年第4期第55-63頁)兩篇論文中,均認為昌解的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且該稱呼本身就體現出昌解直屬中央。**
只不過王文認為昌解在不同時期,其隸屬關係有“直屬政務院,西南軍政委員會是昌都地區解放委員會最高行政領導機關”、“由西南行政委員會領導和監督”、“由國務院直接管理”、“由國務院和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分層管理”四個不同階段;而宋文則直接認為,昌解“由中央人民政府直轄、受政務院直接領導的行政地位”。
而這兩篇論文的觀點,也是地球知識局推文得出昌都地區是一個省份的重要依據。
實際上,除了這兩篇論文,在民政部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沿革1949-1997》一書中,直接將昌都地區列入1949年至1954年的“全國省級行政區一覽”中,肯定了昌都地區的省級行政區地位**。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昌都地區也作為單列的代表組選舉代表和參加會議,與其他省市自治區並列。
不止於此,在著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沿革地圖集1949-1999》中,也是如此
(圖:杔格)▼


(圖:http://www.gov.cn/test/2007-03/23/content_558783.htm)▼

以上種種,似乎都印證了地球知識局推文的觀點:昌都地區是一個省級行政區。
然而,在1951年至1954年的**《人民日報》中,刊發的許多報道都將昌都地區稱為“西康省昌都地區”**,這一點在宋月紅的論文中也提到,並列舉大量理由認為這些報道是誤報。
這期間《人民日報》的相關報道
(圖:相關文本檢索信息)▼

誤報之説不一定確實,但《人民日報》所稱“西康省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的確在後來沒有再被承認,依據現有檔案記載也的確與事實不符。然而,《人民日報》的這些報道卻也説明兩個問題:
1、在當時情況下,中央對於昌都地區在全國行政區劃中的地位,並沒有明確説法;
2、昌都地區在當時並沒有當然地作為省級行政區來對待。
正是因為中央沒有明確昌都地區的地位,才會有《人民日報》依據原來國民政府時期區劃,將昌都地區列入西康省的報道。這個説法,一直延續到1954年1月9日的報道中,仍稱“西康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成立三年來”,而此時昌解運行已經三年,全國最頂級的官媒卻仍沒有糾正這一説法,這説明直到此時,昌都地區在行政區劃上的地位問題還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
如果説當時中央認為昌都地區是省級行政區,那頂級官媒《人民日報》不可能出現如此低級的錯誤。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日報》中,1954年以前的報道中從沒有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的提法。
另外一些相關報道
(圖:相關文本檢索信息)▼

相關機構的人事任免是重要依據
儘管在宋月紅的論文中稱,昌解“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任命”,但論文中也提到,在實際上發佈的成立佈告中稱,昌解是由“西南軍政委員會特任命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查閲**“兩令”**所附1954年以前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務院的任免,都沒有刊載關於昌都地區機構人員任免的信息。
(圖:葉鳴鷗)▼


也就是説,當時昌解及其所屬機構並沒有經過中央人民政府或政務院的正式任免,現在查到的各種資料也都只反映其由西南軍政委員會任命。
(圖:葉鳴鷗)▼


宋文中所稱“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任命”是當時昌解宣傳組組長魏克的回憶錄**《情凝雪域》中引用昌解主任王其梅**在昌解籌備委員會會議上的話。這資料本就是回憶錄,更何況回憶的還是他人講話,而非正式文件,以此證明昌解人員的任免權在中央人民政府,頗有些牽強。
《情凝雪域》
(圖:杔格)▼


根據1951年7月20日政務院第九十四次政務會議通過、1951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的相關條例,中央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的是大行政區和省級行政區劃的負責人。
而政務院任免或批准任免人員就是現在所謂“地級”行政區劃的負責人。
《暫行條例》
(圖:相關文本檢索信息)▼

也就是説,如果昌都地區是省級行政區,那麼其負責人應當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任免或批准任免、其下屬廳局機構要由政務院任免;倘若其是專員公署級行政區,則其負責人由政務院任免或批准任免即可。
即便可以證明昌解組成人員經由中央批准,那也不一定就是省級行政區,也有可能是專員公署級行政區劃**(編者注:即與省級並列的由中央直轄的專級行政區,類似於現在的省直轄縣【非省直管縣】,跳過了中間一級)**。
負責人級別的探討
事實上,在內務部1954年4月編撰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簡冊》**中,省級行政區劃中並沒有昌都地區,反而是在西康省下“專區及相當於專區的單位”的統計表中,有“2專區、2自治區、1地區”,這個1地區,顯然就是昌都地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簡冊》
(圖:http://www.gov.cn/test/2007-03/23/content_558783.htm)▼

在《大公報》1955年1月初版**《1955人民手冊》中,同樣的統計表裏,西康省就只有“2專區、2自治區”,昌都地區則作為獨立的省級單位**單列出來。
《大公報》1955年1月初版《1955人民手冊》
(圖:http://www.gov.cn/test/2007-03/23/content_558796.htm)▼

這一資料顯示,在內務部認為,昌都地區在行政區劃上仍舊是西康省的一個專區級行政區劃,而這一點也和昌都地區這個“地區”的叫法相匹配。
在**《黨組織史資料》**中,也沒有把昌都地區單列為省級行政區,而是將它放在西藏部分陳述。在第五卷關於西藏工委和附件一關於西藏平叛改革前政權中,都提到了昌都地區和昌解。
昌解主任王其梅本就是西藏工委的委員,1950年9月8日西藏工委第一次擴大會議上,專門討論實施昌都戰役、建立昌都地區黨的組織和臨時政權問題,而昌解成立的法律依據**《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也是西藏工委在這次會後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審批的。
《黨組織史資料》
(圖:葉鳴鷗)▼


這一點,在王小彬的論文中也有比較多的論述,不過王文側重於西南軍政委員會的作用,稱“1952年以前,中央沒有明確昌都地區解放委員會的行政領導關係……理論上西南地區最高行政管理機構是西南軍政委員會,實際工作中則一直由中央直接負責管理,具體工作則由西南軍政委員會及其屬下的西藏工委管理和領導”。
“昌解”情況
(,圖:《黨組織史資料(附卷一)》第446頁)▼


葉某個人認為,實際上,昌都地區的各項事務,基本都由西藏工委領導,鑑於當時下管兩級的組織體制,西藏工委基本都上報西南局(西南軍政委員會)審批。這一工作流程,在王文中引用了許多例證,都可以證實這一點。
在1950年10月24日至1951年7月間,曾有昌都工委存在,該機構與西藏工委是否並列關係尚不清楚,但因為機構存在時間比較短,實際上昌解的大部分工作仍舊由西藏工委下屬昌都分工委呈報西藏工委。
按照西藏工委對標省級行政區劃來看,其下屬的昌都分工委及昌解,也更類似於省之下的專區級行政區劃。
從其負責人王其梅的級別來看,王是副軍級,而西藏工委負責人張經武是副兵團級,其他省區負責人的級別,除兼任中央及大區負責人的評為行政二至五級外,其他人員大多為行政六級,軍隊人員則大多為正兵團級(唯有新疆黨委書記王恩茂為準兵團級)。而王其梅的副軍級顯然遠低於上述配置,接替王其梅擔任昌都分工委的惠毅然更是從師副政委調任,從人員配置來看,也就是專區級單位的水平。
結論
根據以上分析,葉某認為:昌都地區從一開始中央就將其作為西藏的一部分、而非西康省的一部分來考慮的,因此宋月紅論文中認為新華社在昌解前加“西康省”為誤報,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然而,由於西藏的實際發展進程拖延的時間比較長,從1950年底至1955年西藏自治區籌委會成立的這段時間裏,昌都地區有別於噶廈統治的西藏地方政權,故而不得不又從**“西藏地方”**中單獨拿出來。
也就是説,個人考慮中央的本意應該為,昌都是屬於西藏的,這點從其一直由西藏工委領導也可以看出來;但因為西藏問題尚未解決,又不能把昌都算在實際統治西藏的噶廈之下。中央沒有明確其地位,不排除有意模糊處理的意圖。西藏問題的懸而未決,造成了昌都地區地位的懸而未決。
處理這種懸而未決的時候,當時新華社和《人民日報》採取的方法,是依據國民政府時期的區劃,將其劃入西康省。相同處理手法的還有內務部,將昌都地區在行政區劃上作為西康省的一個專區級單位對待。可見,1954年之前這種處理方式是比較常用的辦法。葉某推測,這麼做的依據可能是出於既然中央沒有出新的規矩,當然就沿用老的規矩的考量。
而在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大會議選舉代表的時候,問題就暴露出來了。由於昌都地區和西康省在行政上毫無聯繫,加上西藏和談時中央多次承諾過昌都是西藏的一部分,昌都地區代表自然不可能放入西康省代表組。而出於前面提到過的原因,中央也不願將昌都放入西藏代表組,此時的處理方法便是將其單獨作為一個代表組。
《人民日報》相關報道
(圖:相關文本檢索信息)▼

這是昌都地區最接近省級行政區劃的一次,應該也是最經得起推敲的認為其是省級行政區劃的論據。
但應該看到,這只是特殊時期不得已的一種處理方法,與新華社和內務部將昌都地區放入西康省一樣,都不符合當時昌都地區實際的地位。
至1955年,中央發佈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委會”)成立,昌解歸籌委會領導,儘管籌委會在1956年才正式成立,但在各類行政區劃統計上,已經紛紛將其劃入西藏之下。雖然在實際工作中,昌解並不是真正聽籌委會指揮,畢竟籌委會是個存在各方利益博弈的大雜燴,真正直接領導昌都地區工作的,應當還是西藏工委。
而西藏工委,就是西藏自治區黨委的前身,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成立時,中央決定西藏工委“改名”為西藏自治區委員會。請注意,是改名,也就是説,機構實體不變,只是名稱變動。
到這裏,葉某認為已經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①中央一開始就認為昌都地區是西藏的一部分,從始至終昌都地區都是西藏黨委前身西藏工委下屬的專區級行政區劃。
②無論是將昌都地區視為西康省,還是單獨列出,都是特殊時期的權宜之計,不反映當時昌都地區的真實地位,也不符合中央對昌都地區的真實意圖,不能作為昌都地區是省級行政區劃的依據。
最後,也要感慨一下,通過對昌解和西藏工委沿革的研究,葉某也對西藏和平解放的歷史有了更多瞭解,不得不佩服當時領導人在解決不同民族自治區域問題上的不同對策。對待西藏問題,設置了包含前藏(噶廈)、後藏(班禪堪廳)、昌都“三面”的西藏自治區籌委會,其精妙之處現在看來仍舊令人拍案叫絕。
“三面”的相關文件
(圖:《黨組織史資料(附卷一)》第446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