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的強制實施 雷霆之勢削藩削獨_風聞
纟野村夫-2022-03-20 07:59
統一台灣,一是通過台灣區域民意推動以和統方式實現;二是靠國家法的強制實施,以和統與武統相結合方式實現。如果任由台灣“維持現狀”,那麼台灣將與祖國漸行漸遠。
在當前和統已喪失可能的情況下,只有推動和統與武統相結合,通過國家法的強制實施,雷霆之勢削藩削獨,才能實現國家完全統一。
因此,本人特從五個方面(一、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二、台灣民意與藩踞或獨踞;三、台灣統一方式與“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構想;四、削藩或削獨法律依據與啓動削藩或削獨程序;五、削藩或削獨軍事鬥爭準備。)淺論本命題。
一、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
台灣自古就是中國領土。隋唐時期,中華兒女開始大量移民澎湖、台灣。宋朝將澎湖劃歸福建泉州晉江縣管轄,並派兵戍守。元朝也曾派兵前往台灣,元朝政府在台灣有正式管理。元、明兩朝政府在澎湖設巡檢司,負責巡邏、查緝罪犯,併兼辦鹽課。1684年,清政府設置分巡台廈兵備道及台灣府,隸屬於福建省。1885年,清政府將台灣劃為單一省。1894年,日本發動甲午戰爭,清政府戰敗被迫割讓台灣。1945年 7月26日,美、英、中三國簽署的《波茨坦公告》,確定台灣和澎湖列島等應歸還中國。
中華兒女為保衞台灣,浴血奮戰,多次驅逐或重創侵略者。1662年鄭成功驅逐荷蘭殖民者,收復了台灣。1884—1885年中法戰爭期間,法軍進攻台灣,遭劉銘傳率軍重創,到1885年6月《中法新約》簽定,法軍被迫撤出台灣。甲午戰爭後,台灣義士丘逢甲、徐驤、清軍將領劉永福等堅守台灣抗日,斃傷日軍32000多人,最終寡不敵眾戰敗。
1946年6月,國共內戰爆發。1949年4月,解放軍橫渡長江,解放南京,基本宣告了國民黨統治的覆滅。1949年10月1日,在解放軍向全國進軍途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宣告成立。1950年6年,海南島戰役結束,蔣介石----國民黨政權退守台灣。
歷時4年的國共內戰,國民黨大敗,標誌着國民黨政權被絕大多數中華兒女拋棄,中華民國自然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根據國家主權全體國民共同共有原則[“中華民國憲法”(1946年頒佈實施)也是如此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國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固有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憲法修改必須依程序經國民大會通過(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憲法第二十五條‘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憲法之修改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台灣自然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範圍內的一個省。
二、台灣民意與藩踞或獨踞
1、台灣民意與“九二共識”嚴重背離
“九二共識”,是海協會與台灣海基會經過1992年10月香港會談及其後一系列函電往來,達成了各自以口頭方式表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箇中國原則”的共識,後來被概括為“九二共識”。由此推論, 海峽兩岸“堅持一箇中國原則”與“共同謀求國家統一”,是“九二共識”的政治意涵。
由於台獨分子和台島既得利益集團,長期以來的愚民政策做祟,使台灣民眾對國家認可越來越低,獨佔(藩踞或獨踞)十四億中華兒女共同共有台島主權的意念越來越高。據直新聞2022年2月6日報道,近日“美麗島電子報”的民調,支持維持現狀的島內民眾依舊在七成左右,但對於“九二共識”的支持度卻嚴重下滑,僅剩一成左右。
2、台灣已處於藩踞或獨踞狀態
脱離國家管控的維持現狀是藩踞,不承認兩岸同屬一箇中國的維持現狀是獨踞。
(1)國民黨背棄中華民國而藩踞
自蔣介石政權戰敗退守台灣後,中華民國實際上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與此同時國家主權自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因此,那時退守台灣的蔣介石就是以武拒統的“藩王”了。
到了李登輝竊取國民黨最高職位那一刻起,國民黨就開始去中國化,並逐漸墮落為地方性在野黨。至此,國民黨的國家觀念喪失殆盡,只為選票苟延殘喘。
(2)民進黨借殼中華民國獨踞
民進黨本來就是一個台獨政黨,在台獨教父李登輝的縱容和幫助下,於2000年取得台灣地區政權。民進黨取得台灣地區政權後,借殼中華民國不斷去中國化,妄圖實現民進黨的台灣獨立建國目標。
(3)中國共產黨勇擔國家統一重任
中國共產黨以國家統一和民族復興為己任,矢志不渝地解決台灣問題,以堅強的決心、堅定的意志和強大的能力捍衞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堅決削除台島藩踞或獨踞,繼而實現國家完全統一。
三、台灣統一方式與“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構想
1、《台灣統一方式與“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構想》
2、台灣統一方式構想的漸進式行使台灣區域主權內容(補充)
先行使台灣空域主權,禁止台灣軍機起飛和外國軍機入侵,癱瘓或制伏台灣空軍;後行使台灣海域主權,禁止台灣軍艦出港和外國軍艦入侵,癱瘓或制伏台灣海軍;接着行使台灣陸域主權,實施《非常時期台灣出入境管理法》,禁止台獨分子、外國反華分子、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質進出台灣,瓦解或消弱抗統武裝實力;最後定點打擊頑固不化的抗統武裝軍事和政治指揮機構目標 。在癱瘓或制伏頑固不化的抗統武裝主力後,實施全面登陸作戰或打掃戰場。
3、“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構想的駐軍方案(補充)
被制伏或反正後的台軍,愛國愛台者可繼續服役,整訓後加入台灣特區警備部隊;冥頑不化者,責令退役或遣散。
台軍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包括軍事用地)全部劃給國家管轄,移交東部戰區處置;軍民共用設施由國防部駐台公署與特區政府(市、縣、鄉、鎮、社區)協商處置。
台灣特區警備部隊,由國家軍隊和繼續服役的台軍混編組成,包括陸軍、海軍、空軍和治安支援部隊,隸屬國家東部戰區,負責台島防禦和治安支援。
台灣特區警備部隊的軍費,全部由國家負擔。
[台灣特區户籍居民(中國公民)可志願應徵參加台灣特區警備部隊或國家其它部隊。]
4、“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構想的特首產生方案(補充)
(1)參選資格
在台島居住滿3年,年滿35歲,加入台灣户籍的華裔居民;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台灣特區基本法》;未有犯罪記錄;獲得擁有20萬黨員的台灣地區合法政黨提名,或者獲得100萬台灣户籍居民聯署推薦。
(2)資格審查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和台灣特區相關部門,對報名參選特首者進行資格審查,合格者即可參選。
(3)選舉與任命
合格參選者超過3人的,由台灣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投票初選產生3人候選人後進行選民投票,選舉結果以票多者獲勝。選舉結果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確認後,由國務院任命。
四、削藩或削獨法律依據與啓動削藩或削獨程序
削藩或削獨,實際上就是排除一切障礙,將國家法律法規在藩踞或獨踞區強制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部分“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利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可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法律、決定國家機構和省級機構設置、決定特別行政區及其制度設置、決定戰爭和和平問題、決定全國總動員和局部動員等”的職權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隨時發佈命令啓動削藩或削獨程序,將涉及國家主權、安全、國防和外交的全國性法律法規在台灣空域、海域和陸域強制實施。
五、削藩或削獨台灣的軍事鬥爭準備
削藩或削獨台灣,是當代國人歷史責任,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必然要求與重要標誌。
如何削藩或削獨台灣,本人在《台灣統一方式與“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構想》中提出“依靠國家法的強制實施,漸進式行使台灣區域國家主權(先行使台灣空域主權,禁止台灣軍機起飛和外國軍機入侵,癱瘓或制伏台灣空軍;後行使台灣海域主權,禁止台灣軍艦出港和外國軍艦入侵,癱瘓或制伏台灣海軍;接着行使台灣陸域主權,實施《非常時期台灣出入境管理法》,禁止台獨分子、外國反華分子、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質進出台灣,瓦解或消弱抗統武裝實力;最後定點打擊頑固不化的抗統武裝軍事和政治指揮機構目標 。在癱瘓或制伏頑固不化的抗統武裝主力後,實施全面登陸作戰或打掃戰場。)”的方案來實現。現就實施該方案軍事鬥爭準備酌議。
1、禁止台灣軍機起飛和外國軍機入侵,癱瘓或制伏台灣空軍
實現此戰術目標,需要強大的戰場感知能力和陸基、海基、空基武器的精準打擊能力。
戰場感知能力,需要整合北斗衞星定位系統、區域專用地球同步衞星、預警機、偵察機、陸海基雷達等感知裝備完成。
精準打擊能力,陸基、海基、空基武器的數量和質量必須達到基本要求。
2、禁止台灣軍艦出港和外國軍艦入侵,癱瘓或制伏台灣海軍
實現此戰術目標,在(一)軍力要求基礎上,還需要兩個以上形成戰力的航母戰鬥羣。
3、對島封鎖
實現此戰術目標,在(一)、(二)基礎上,就順理成章。
4、綜合定點打擊與登陸作戰或打掃戰場
實現此戰術目標,要解決精準打擊武器、大型運輸機和對地打擊武裝直升機的數量不足的問題(大型運輸船可徵用民船)。